第二章 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
2.1 短期投资(事业单位)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行政单位没有短期投资业务。
为核算短期投资业务,事业单位应设置“短期投资”总账科目。该科目应当按照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2.1.1 取得短期投资
1. 业务概述
事业单位取得短期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2. 会计分录
取得短期投资的会计分录如表2-1所示。
表2-1 取得短期投资的会计分录
3. 案例解析
【例2-1】3月1日,某事业单位以银行存款购买51 000元的有价债券,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1 000元,该事业单位准备9个月之内出售,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财务会计分录:
借:短期投资 51 000
贷:银行存款 51 000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短期投资 1 000
预算会计分录:
借:投资支出 51 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1 000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 000
贷:投资支出 1 000
2.1.2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
1. 业务概述
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 会计分录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的会计分录如表2-2所示。
表2-2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的会计分录
3. 案例解析
【例2-2】沿用【例2-1】。6月1日,该单位收到持有该债券的利息500元,会计分录如下。
财务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
贷:投资收益 500
预算会计分录: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00
贷:投资预算收益 500
2.1.3 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国债)本息
1. 业务概述
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短期投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短期投资的成本。
2. 会计分录
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国债)本息的会计分录如表2-3所示。
表2-3 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国债)本息的会计分录
3. 案例解析
【例2-3】沿用【例2-1】【例2-2】,12月1日,该单位出售该债券,收到50 500元,并收到持有期间的其他利息1 500元,会计分录如下。
财务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2 000
贷:短期投资 50 000
投资收益 2 000
预算会计分录: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2 000
贷:投资预算收益 2 000
投资支出 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