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策划: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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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交易对象

企业发起一个业务后,这时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自己做,万事不求人;另一个是签订业务合同,与其他单位合作。

在社会化大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首选与其他企业合作。那么找“谁”合作就成为关键,这个“谁”就是交易对象。在业务合作中,交易对象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业务的成败。在税收上,它的行为决定着税收的规范性和业务结果的确定性。

首先,它得具备做业务的能力、资质和实力,这自不必细说。其次,它得有商业信用,尤其是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可以在税务系统中查询,也可以请中介机构做纳税信用评估。最后,才是它的诚意和信心。

从这几个方面去考察交易对象,对纳税结果的影响绝对正面。好的业务如果没有好的合作伙伴,最后可能产生坏的合作结果;好的税务风险控制模式如果没有好的配合,最后可能会酿成风险事件。

1.关联方与独立交易

(1)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①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②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③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政策的制定。

关联方之间好做交易,原因是关联方之间亲同“一家”,关联方交易也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要防止出现价格不公允和税款转移的情况。

(2)独立交易:独立交易就是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这种交易由于没有同一控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独立交易完全由市场主导,完全体现市场关系和市场价格,是用来计税的可靠依据。

在企业的交易中,以关联方形式表现的交易,最终一定会通过独立交易才能在市场上真正变现。所以,关联方交易更多是一种资源或业务的整合行为。当然了,在税收上,尤其是税务策划上,这种资源或业务的整合有着特殊的意义。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属于公众公司,股东人数不受限制。旗下众多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可以纳入其合并报表。在税收上,它可能自己就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也可能其成员单位是纳税主体。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200人,可以自然人出资,也可以法人出资。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税收上,它承担独立的纳税义务,享有完全的纳税权利。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它可能会成为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3)一人有限公司:法律意义和纳税意义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以上交易对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约束。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个人所得税。其投资的自然人缴纳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理上,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趋于严格。其他税种优惠较多。

3.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1)合伙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约束。

(2)独资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约束。

(3)个体工商户:受《个体工商户条例》约束。

以上交易对象发生经济行为,企业(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

在税收管理上,对于以上三种经济类型的纳税人,可以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税收照顾较多。

4.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国外机构

(1)政府机关:政府主导的经济行为非常广泛,同时政府采购也是市场交易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政府做交易,要避免税收上出问题。

(2)社会组织:政府的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及其管理的成员单位,如各种中介机构。这些单位,在专业事务上可能十分擅长,但不会承担过多的税收责任。

(3)国外机构:一定要知道和这些机构进行交易时是有扣缴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