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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披露
相比于一般民事诉讼,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更为明显地存在着证据偏在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当事人的证明权缺乏以当事人主导为制度基础的程序保障,从而进一步加重了知识诉讼中的“举证难”情况。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关键在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依照法律或者法院命令进行的证据披露。证据披露也可称为“证据开示”“证据提出”,不同法系或法域习惯上使用的术语不同,“证据披露”在此用作这些类似术语的统称。本章基于对域外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制度的考察,尝试为破解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问题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