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预防性犯罪化及其限度研究》一书是张永强博士在其同名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受到了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的资助,其博士学位论文也在2019年被评为“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张永强博士邀我作序,我欣然应允。这不仅是因为作为张永强博士的指导老师,从选题到写作再到答辩,我都对这篇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过指导,并见证了后期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修改出版的艰辛过程,更是因为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本书所关注和研究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问题,确实是刑法立法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值得重点关注和深入研讨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
众所周知,当前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基因科技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正在不断涌现和持续蔓延,并逐渐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新危险。相较于传统安全威胁,非传统安全威胁具有更强的破坏力、更快的传播率、更广的辐射面和更深的影响度,其所征表的危险一旦现实化为人类生产生活中具体的危害结果,就会演变成一场无差别的“灾难”,这将是任何一个人、家庭、组织乃至整个社会和国家都难以承受的。正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新冠肺炎”,作为典型的非传统安全威胁,也恰好“生动”“鲜活”“有力”地说明了这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涌现和蔓延,不仅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安全神经,使“不安全感”弥漫在公众的日常生活和交往中,而且给国家的现代化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风险治理不仅成为重塑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推力,而且一跃成为事关全局的重要议题和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
在此背景下,为了有效控制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以非传统安全威胁为主要内容的现代风险,顺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并最终达至“良法善治”的目标,国家的治理理念、治理格局和治理模式都必须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降低风险和维护安全也应当在公共决策中成为必须优先考虑的事项。从各国的风险治理实践看,自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风险的日益加剧,各国都在不断地加强现代风险的治理体系建设,其中,构建完备的风险治理法律制度体系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此过程中,预防性的风险治理观开始为公众和政府所接受,并逐渐渗入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刑法作为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工具和国家治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和功能也开始被重视和强调。
从我国近年来的刑法立法实践看,刑法参与风险治理的迹象非常明显,尤其是为应对不断涌现和蔓延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刑法立法确实改变了以往消极的事后评价模式,开始积极地介入风险行为的事前防控领域,并对尚未出现危害结果但已征表危险的行为进行规制。换言之,刑法正在从“原本只是处罚有责的法益侵害行为的最后手段,转变为富有弹性的风险抗制工具”(古承宗,2017)。《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法益保护早期化等手段对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进行的规制,就是这种立法动向的典型例证。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现代风险的不断集聚和演变升级,这种基于风险预防的刑法立法会在未来继续加强,而不是减弱。这既是刑法作为风险治理工具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刑法在新的历史环境下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努力实现自我转型,以及不断提升自身活力所决定的。
在一定程度上,刑法面向现代风险出现的这种预防性立法趋势,不仅代表了一种变革性的立法新范式,而且也催生了一种前瞻性的理论新命题,即刑法在积极适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该秉持何种立场、采取何种手段,以及在何种限度内完成其在社会治理中应该承担的风险治理任务?事实上,这既是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刑法立法面临的紧迫现实问题,也是当前亟待刑法学者认真思考、深入研究和系统回答的重大理论问题。同时,该问题不仅关涉刑法立法在宏观层面的未来走向和功能定位,而且涉及中观层面的模式选择、体例结构和微观层面的条文设计、罪刑配置等。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虽然学界已经开始关注和研究这方面的相关问题,但整体上现有研究成果仍比较零散、浅显,缺乏系统性和深入度。
张永强博士的《预防性犯罪化及其限度研究》一书,正是立足当前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的现实背景,以及我国近年来的刑法立法实践,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以刑法参与风险治理时表现最为显著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现象为具体的研究对象,通过类型化思维和批判性方法对前述问题进行的辩证性思考和尝试性回答。从这个意义上讲,该书在选题上具有新颖性、前瞻性和时代性。同时,该书对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现象进行的系统阐释和深度解构,以及对预防性犯罪化立法限度及其实现保障进行的多维探索,无论是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还是刑法立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预防性犯罪化在我国新近刑法修正中非常活跃,这既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现象。不可否认,通过预防性犯罪化立法,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确实被进一步扩大了,尤其是立法者通过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等技术,将原本不受刑法处罚而仅具有法益侵害风险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畴。这充分说明,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代表的是一种扩张的刑法立法模式,附带着国家刑罚权扩张的一切风险。正因为如此,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也备受争议,尤其是在是否需要进一步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问题上,学界内的争论非常激烈,赞成者和反对者皆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为此,本书也尝试着给出了比较客观、谨慎的回答,认为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能够较好地契合国家的风险治理需要和公众的安全期待,可以为相关法益尤其是新兴法益提供更加周延的刑法保护,因而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不宜“一刀切”地断然拒绝;但与此同时,也不可忽视预防性犯罪化作为扩张的刑法立法而潜藏的制度性风险,尤其是对公民自由权利克减的风险。因此,必须对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保持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警惕,在确保风险规制与人权保障相平衡的前提下,努力将其限缩在合理的限度内,并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进而避免出现仓促的、情绪化的、象征性的立法,不断提升预防性刑法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整体上,我也比较赞同本书的基本观点和论证思路。我国刑法新近立法中出现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确代表的是一种全新的立法范式,与以往主要以实害的、既遂的犯罪行为为规制对象的立法范式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尽管新兴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对传统刑法理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但其出现却有着深厚的时代根基和现实土壤,对此也需要秉持包容、辩证、发展的态度,不能封闭在传统理论的藩篱中不加甄别、先入为主地进行批判。人类社会生活的内在需求和外部环境在变,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规范也应该与之保持同频共变。在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已经成为事实并继续加强的背景下,虽然不能简单地用“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逻辑背书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正当性,但不顾立法上的这种实然样态和未来趋势,一味地对其进行否定或者批判,可能会显得有失偏颇或过于绝对,也难以创造更多有价值的学术增量。在此,我也想呼吁学界能够倾注更多精力、保持客观立场、运用辩证思维,对新兴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问题开展系统研究,为完善预防性刑法理论体系、提升预防性刑法立法的科学性贡献刑法学者的智慧和力量。
最后,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应该能够引起一定的学术争鸣,因为当前学界对预防性犯罪化立法问题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很多问题尚待展开,诸多争议也未达成共识,提出问题可能比问题本身还要更具争议。不过,对于本书的观点和论证,无论是赞成还是批判,只要能够引起相关的学术讨论甚至是争论,对重塑刑法理论体系、推动刑法学术研究来说,都将是非常有意义和有价值的。事实上,这也是我所期待和希望看到的,毕竟学术需要争鸣,真理也越辩越明,没有争鸣的学术反而显得没有生机和活力。在此,我也真诚地希望张永强博士能够继续保持学术初心和研究热情,将本书的出版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和起点,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在预防性刑法研究领域不断深耕,争取创造更多的学术佳作。
是为序。
梅传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0年2月12日于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