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讼,争讼也。下坎上乾,内阴险而外健强,其人则暴,以险遇健,其势必争,此讼之所由兴也。九二中实,为有孚之象。直在己也。当讼之时,上无应与,其情窒塞而不得通,为被诬而情不伸之象,故讼也。坎为加忧,故惕惧也。惕而用中,然后其情得申,故吉也。为人所讼,情申则己,不可求胜。若恃其刚以终讼,虽胜亦凶。如上九之终讼受服,而有终朝三褫之辱也。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为大人之象,善于听讼者也。故利见之,以伸其不白之冤。卦体上乾下坎,刚以履险,有冯(pinɡ)河之勇,而不顾灭顶之祸,其人如此,安能涉险?且以金投水,势必沉没,故不利涉大川也。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以卦德释卦名义。讼之为卦,上刚下险,其势必争;险而且健,有争无让,遂成讼。
本义曰:“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故为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以卦体卦变卦象释卦辞。九二为讼之主,其体中实为有孚。当讼之时,在下而无应,情不得伸为窒塞。实情见窒,性刚不能屈服,故兴讼。以下讼上,势难求胜,故惕惧。惕而用中,情申则止,乃吉也。刚来而得中,谓卦自遁变来,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也。终凶者,争讼之事,得已则已,不可自逞险健,终成其讼,以招祸也。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听讼无私,大人之象也。利见大人,以其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者,卦体以刚履险,有冯河之危,卦象金在水上,有必沉之势;而风雨同舟,务在同心共济,今相讼争,惟有覆舟胥溺于水中耳,故不利涉大川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程传曰:“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也。君子观讼之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讼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如慎交接,明契券之类是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初六阴柔居下,当讼之初,才弱力微,不永讼事者也。与人相讼,构怨结仇,得已则已,岂可久也。在讼之中,虽不免于小有言,但以不永所事,其讼自息,故得终吉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九二为讼之主,上与九五敌应,而不相能,当讼之时,欲讼者也。为其以刚处柔而得中,能达于理,审于势,自知以下讼上为犯义,与之相讼,不但情不得伸,且有诛戮之祸,是以不克讼,归而逋也。逋,逃也。自知不敌,不讼而逃,避居小邑,隐伏其迹,则无眚灾也。坎为隐伏,九二为坎之主,故其象如此。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食,食邑之食,言所享也。爵禄所以赏有德。食旧德,言不争讼,但享旧物也。六三当讼之时,阴柔不能兴讼,故其象为食旧德。然以其承、乘、应,皆刚;又居险体,动辄得咎,虽正亦危,况不正乎?戒占者坚固守正,而不与之讼,则虽处危地,终必不失旧物而得吉。如或出而从上之事,则无敢专成,但从上命则吉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九四,刚而不中,当讼之时,涉于讼事者也。为其以阳居阴,刚而用柔,上承九五,义不可讼,而其势亦不克讼也。即,就也。命,正理也。渝,变也。谓变其欲讼之心也,临讼而自觉理屈,复就正理,变初心以安于正则吉也。观其一变而获吉,则知吉凶祸福,非由外至,惟人自招。变而从善,可以转祸为福。怙恶不悛,害人终必自害。详玩辞语则圣人开物成务之义,昭然若揭矣。
九五,讼,元吉。
讼非争讼,谓听讼也。九五刚键中正,以居尊位,大公无私,乃听讼之大人,人所利见,以诉其冤,以质厥成者也。得见大人,则无情者不得尽其辞,而冤抑者得免于刑,由听讼而致无讼,使小人革面,寇贼灭迹,而囹圄空虚,刑措不用矣。此之谓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鞶带,命服之饰。褫,夺也。上九以健之极,居讼之终,终讼而胜者也。讼非善事,终则必凶,健讼而胜,则构怨结仇,凶咎随之矣。上在高位,宜尚谦让,第以刚健善讼,卒以受服,遂致终朝三褫之辱,此足以为健讼者戒矣。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辨明也。
阴柔处下,当讼之初,才弱力微,不能终讼,故不永所事也。争讼之事,不但结仇构怨,旷业耗财,且足以遗父母忧危,岂可长乎?既涉于讼,不无言语之争。然以阴柔处下而加忧,无强梁之行,虽速于讼,而非其罪,故不待多言,而是非已明辨矣,是以有终吉之占也。
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掇,自取也。窜,走也。当讼之时,不克讼而逃窜者,盖以自下讼上为非义,又畏九五之威,自度讼则必败而取祸,故不克讼而逃也。
食旧德,从上吉也。
安享旧德,谨从上命,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讼不兴,而得安吉也。无讼则风清俗美,乡邻和睦,而有安居乐业之吉也。
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人之争讼,患其失也。岂知狱讼一兴,胜则与人结怨,不胜则伤财受辱,所失多矣!若能自克,复就正理,变其初心,一安于正,则忿怒之念息,争讼之事绝,心平身安,无忧无惧,其吉大矣,夫何失之有。
讼,元吉,以中正也。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听讼而致元吉者,以中正也。唐虞之际,上有尧舜神圣之化,下有皋陶为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是以,其时刑罚清,五品逊,民协于中而天下无讼矣。尚中正,使民协于中,则万邦协和,而符元吉之占也。
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命服所以彰有德,偿有功也。若以终讼受服,则可耻之甚,而为人之所贱恶也。虽无三褫之辱,亦不足敬,而况不可终朝乎?终讼之凶如此,何险而健者之昧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