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坦诚地说,本书作者陈慰星是我众多研究生中的佼佼者。言其佼佼,是谓其有独到的聪慧和灵性再加上刻苦努力的气质,在我门下的学生中的确是出类拔萃的。举例说,他喜欢看书且看的书比较杂,古今中外、法律经济、诗词文章、正史野史他均有涉猎,且看完之后还有心得,草成文章发表;又比如说,他是福建人,普通话讲得不是十分地道,但他敢于在大庭广众之下与人雄辩不休。记得我在一次毕业典礼上说过一句话:倘一个学生能言善辩且文笔犀利,其必定是一个好老师的胚子。
现在华侨大学教书的他,正在证实我的判断。
在甲午年立冬次日,忽然收到了慰星发来的书稿。一观题目,啊,原来是以其博士论文为基础,经过五年再修订的大作。思绪将我又拉回到八年前:当时,慰星对博士论文选题有诸多想法,某日,来征求我的意见。凭我对他的了解,提出可以就经济的角度融民诉的知识考虑。之所以如此建议,是从他平时的习作中看出他对经济学的积累与思考。应当说,如是,则起码具备论文所要求的“新”。慰星听从了我的建议。果不其然,开题顺利通过。写作虽异常艰苦但总的来说并未辜负导师组的期待。他写出了与众不同的一篇文章。
内行人知道,人们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问题是比较熟悉的,但当事人行为在行内少有人研究,当事人行为选择的研究则更少人涉及。作者笔下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为选择并非一般规范理论上的诉讼法学研究对象,而是涵盖了当事人行为与主体行为选择两个上位知识板块的交叉研究对象。就当事人行为的传统研究来看,主要循诉讼行为和诉讼模式两大维度进行。前者主要是在基础理论上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定性,后者则从不同诉讼模式的应用出发,将当事人行为在各模式的行为空间及其与各参与人之间关系情况作为定型诉讼模式的要件。行为选择在诉讼法学的研究板块,则集中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很显然,本书立足于法经济学方法,则着力于解释当事人的选择激励,透析以“选择”为主线的当事人行为在具体诉讼决策中存在的规律,试图建构若干能有效解释当事人具体诉讼行为变化、预测当事人行为选择的数理模型。这种力图摆脱规范法学研究范式缺乏自检验的“古典模式”窠臼的学术方法,无疑在既有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中是较为少见且具有冲击力的。构建在理性人、信息人和真实人三个假设下当事人行为选择的成本收益、信息不对称和行为心理变量模型,如若真的能够凭借精确性定量分析工具而施行行为预测,则小至当事人实施诉讼的策略安排,大至宏观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无不具有了全新的视阈,也很有可能得出更科学的结论!
我欣慰地看到,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作者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与深加工,其观点、论据更显扎实。我乐于见到这种带有原创性的学术努力,尽管可能会有一些持有不同方法论立场的存疑。因为诚如本书那个诚实的立场假设,“进行行为选择的当事人是一个坚守理性但是又理性不足的主体”,行为选择的成本收益是左右选择的主导因素,信息不对称下的博弈是对最佳选择的预判,而当事人偏好、偏见和直观推断等心理因素会影响到选择所能达到的理性程度等见解,无不挑战了既有诉讼法运作学术考察的模式——我们更习惯于在逻辑上进行应然判断,在经验上进行案例验证,在试点中评估制度效果……那么依托精确导向的经济学,获得带有预见性的制度安排,显然也是一种成本收益的优化。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有言:“立,建始也。”如果天时感应的话,我相信这本“立冬”收到的作品,也是一本具有某种“建始”内容尝试的书。要得!应当说书中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且系较为纯正的学术研究。理论如何指导实践,则还有漫长的路要走。愚以为,只要迈步不停,终会修成正果。
书中所云,到底如何,诸君不妨前去“打望”一番。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田平安
2014年11月11日于山城安怡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