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叛士限米
吴简中的“叛走”简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格式,如:
入禾二年叛士限米九十八斛 壹·1693
其九十斛五斗黄龙三年叛士限米 叁·4827
出黄龙三年叛士限米九十八斛三斗一升被县嘉禾二年五月廿四日庚申书付大男理 叁·1422
这是叛士缴纳限米的统计记录,我们姑且称之为“叛士限米”简。吴简中的限米是孙吴政府控制的屯田人口所缴纳之米。这样,“叛士”就是政府所掌控的屯田人口,比起普通的民户,在身份上对政府的依附更强,地位也更低。据上揭于振波先生《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一文,认为“叛士等屯田者所缴纳的限米远远高于普通民户耕种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所缴纳的各项土地租税总和”。但我们前述之人口并没有称之为叛士,那么二者之间有何对应关系呢?在和叛士限米格式一样的简中,还有称为叛吏者。如:
其廿斛五斗黄龙二年叛吏限米 叁·1371
这也就意味着,叛士是和叛吏相对应的,因而我们认为这些人就是吏的家属或者普通民户,以及限佃客叛走者。这些人在叛走被抓回之后,成为国家屯田民,并有了专门的名称——叛士。此外,“叛吏限米”出现的频次要远小于“叛士限米”,这也可作一个旁证。
目前所见的“叛士限米”简多为叛士缴纳限米记录或统计账。侯旭东先生曾对吴简中的入米簿格式做了复原。[8]根据侯先生的结论,叛士限米简中的一部分能够在其中找到对应的位置,如:
三年叛士限米二斛冑毕嘉禾元年十一月一日上和丘谢囊付三州仓吏谷汉受 叁·2726
这是平乡叛士缴纳限米的莂书,并且成为仓吏编制纳米簿籍的一部分。又如:
南乡入三年叛士限米十 叁·520
这是南乡缴纳叛士限米的合计简。这似乎表明同其他类型的入米簿一样,是以乡为单位按入米的类型进行统计的。但是,叛士缴纳限米的记录还有一批格式与此迥然有别。比较典型的格式有:
入+年份+叛士(或叛吏)限米+数量
或入+叛士(或叛吏)限米+年份+数量
如:
入黄龙三年士限米十一斛五斗 叁·4538
入叛士黄龙元年限米□□斛 壹·6530
并且这也是完整的记录,因为有同样格式的简,末端有表示结束的符号或提示语,如:
入黄龙元年叛士限米十斛 ▼ 贰·156
入叛士黄龙三年限米五斛 已中 壹·2351
同样格式的简共有11支,显然不能解释为侯先生所复原入米簿莂书的省写。另外,侯先生曾举了州中仓数日内的合计账:
州中仓吏郭勋、马钦、张曼、周栋其正月廿三日讫廿六日受杂米三百卌八斛五斗八升
其十七斛九斗税米 其十二斛私学限米
其廿一斛五斗二升租米 其三斛四升(六)佃吏限米
其廿二斛五斗余力租米 其廿斛三斗五升田亩布米
其三百卅二斛一斗一升八备钱米 账其十五斛七斗田亩钱米
其三斛五斗金民限米 正月廿六日仓吏潘虑白(J22—2499)
叛士限米简中也有类似合计账中的明细记录,如:
其十三斛叛士黄龙二年限米 壹·2048
并且格式均为其+数量+叛士+年份+限米,与侯先生所列的简 J22-2499相比,多出限米的性质、以及年份等项目。这和叛士限米缴纳记录一起,表明叛士限米的统计除了以乡为单位缴纳,还有不同的路径。其原因大约如陈爽先生在讨论“吏帅客”问题所指出的那样:“‘吏帅客’简中均未出现具体人户和姓名的原因,作为国家屯田客中一类成员,他们不是国家的正户,其籍属独立于正户之外,甚至可能尚未编入固定的户籍,因此他们无论向政府贷食或交还‘限米’,均不是以民户为单位,而是不论多寡,均通过地方长吏,因此,在官府账目中只统计为‘吏帅客限米’。”[9]陈先生认为通过地方长吏来贷食或还限米,是出于对“帅”字的理解。不过,在陈先生结论的基础上,我们再做进一步推测:屯田民所缴纳的限米均是以群体身份为单位、以年份为限。从上举叛士限米的格式看,无论出米还是明细,年份的因素都必不可少。甚至叛士限米的支出亦是如此:
出黄龙三年叛士限米九十八斛三斗一升被县嘉禾二年五月廿四日庚申书付大男理 叁·1422
但是,叛士限米的缴纳记录为何有两个不同的系统,限于材料,存疑。同其他性质的米一样,叛士限米也是先运到三州仓,然后由三州仓统一转运到州中仓。如下简:
入运三州仓嘉禾三年 士限米一百斛 叁·1880
入运三州仓嘉禾三年叛士限米一百一十九斗斛 叁·1885
其原因为州中仓是郡仓,三州仓是县仓,二者有统属关系。
以上我们根据已经刊布材料中逐渐增多的叛走简,对先前学者研究该问题未曾措意的几个方面提出一孔之见。从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孙吴政权统治下的长沙地区,吏民叛走并非偶然现象。为加强对吏民,特别是对吏及家属的控制,官府对这些人口的定期统计、核查已成制度,同时对捕获的叛走者则将其变成国家的依附民,降低身份,强化掌控。之所以如此,还是与三国时期征战背景下对人口的争夺有关。
[1] 黎石生:《长沙市走马楼出土“叛走”简探讨》,《考古》2003年第5期。
[2] 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和“给吏”》,载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第34页。
[3] 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和“给吏”》,载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第35页。
[4] 胡平生:《从走马楼简“创”字的释读谈户籍的认定》,《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
[5] 高敏:《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状况看役吏制的形成与演变》,载《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第49页。
[6] 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1期。
[7] 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和“给吏”》,载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第38页。
[8] 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三州仓吏“入米簿”复原的初步研究》,载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第1~13页。
[9] 陈爽:《走马楼吴简所见“吏帅客”试解》,载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