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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评论员文章

评论员文章是新闻评论中常用的一种文体,是仅次于社论的重要评论。

社论,在广播、电视媒体中称为“本台评论”,是代表报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编辑部发言的权威性言论。它是表明新闻媒体政治面目的旗帜。

同其他评论文体相比,社论的论题主要是针对当前重大事件、重大典型和重大问题发言表态的。党的报刊社论,不但代表编辑部发言,而且直接表达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思想观点和政治立场,具有鲜明的政策性、导向性和指导性,是其他评论文体所不能替代的。

评论员文章是报刊、通讯社、广播电台常用的中型的重头评论,具有重要的导向和喉舌作用。它与社论没有严格的界限,必要时可升格为社论。在实际运用中,它总是与社论、短评等评论文体相互依存,协同合作,取长补短,各显其能,以充分发挥其宣传、指导、启迪和鼓动的社会功能。

评论员文章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本报评论员文章,即由本报评论员撰写或以本报评论员名义发表的评论员文章。它作为结合新闻事件或新闻报道配写的重头评论,旨在体现编辑部的立场、观点和态度。

二是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它属于评论员文章的一种特殊形式,“特约”即表明系社外人士所写。它的任务是就当前重大理论问题、思想问题、社会问题、政策问题和重大改革举措发表独到的见解。规格比本报评论员文章要高一些,主要邀请有关党政领导机关或学术机构的负责人、专家,以及学有专长的有关人士撰写。一般不署名,必要时也可署名。由于它来头大,块头也大,因此人们常称之为“超重型评论员文章”。

三是观察家评论,它是评论员文章的另一种形式,通常用于重要的时事评论。作者以观察家的身份出现,使得评论显得客观且具有权威性。

6.2.1 写作技巧

评论员文章的写作有三个基本要求:一、选择恰当的论题,提炼明确的主题思想;二、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把道理说得既深刻又透彻,让读者心悦诚服;三、树立正确的文风,力求把文章写得短而精且通俗易懂。

评论员文章因其写作内容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阐述型评论员文章、启迪型评论员文章、评介型评论员文章、论辩型评论员文章、纪念型评论员文章等,因此,它们在写作手法上也略有不同。

1.阐述型评论员文章

在撰写这类评论员文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交代国情和时代特征,说明和交代制定方针政策和有关决策的政治背景和客观形势的内在联系,以充分揭示制定并执行方针政策的现实意义及精神实质。

二、要依托典型来阐述政策,揭示政策制定的客观依据,从而使人们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

三、论述要突出重点,同时也要顾及全面,力求重点与全面的统一,使论述既有针对性,又不会太片面。

四、要实事求是地分清政策、政治上的是非界限和不同历史阶段的界限。

五、要深入浅出地说理论述,切忌板着面孔说教。

2.启迪型评论员文章

启迪型评论员文章着重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或者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作风、领导方针方面的问题发言,帮助读者从思想、理论和政策上提高认识水平,增强对党的基本路线的理解,促进全社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

启迪型评论员文章的论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们精神世界的普遍性矛盾进行思想疏导,侧重于务虚;二是对具体工作和生产实践进行指导,侧重于务实。然而,不管是哪一方面,其实质和目的均是在虚与实相互结合的基础上对受众进行思想上的引导和启迪。

3.评介型评论员文章

评介型评论员文章的任务是着重对有典型意义或重要意义的新闻人物或事件进行旗帜鲜明的褒贬、评介,从思想、政治、理论的高度进行论述和概括,以揭示其本质,总结经验或教训,从而发挥启迪思想、引导舆论的社会功能。

为发挥评介型评论员文章的评价效应,撰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立论要旗帜鲜明、富有远见卓识。这就要求作者具有胸怀坦荡、爱憎分明的革命情怀。

二、要善于对评介的对象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概括和挖掘,以增强论述的深度,切忌就事论事,隔靴搔痒,做表面文章。

三、要正确掌握赞誉与针砭的指导思想及其辩证关系。

4.论辩型评论员文章

在撰写这类评论员文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严格区分矛盾的性质,针对不同的对象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既要敢于论辩,又要善于论辩。

二、要摆事实,讲道理,就本质进行论战,坚持以理服人,破中有立,反对简单粗暴,强词夺理,或在非原则问题上纠缠不休。

三、要将原则上的坚定性和战术上的灵活性有机结合,善于划清是非界限,既不要有温情麻木的右倾情绪,也不要有辱骂恐吓等极左倾向。

5.纪念型评论员文章

这类评论员文章由于逢年遇事都要写,往往易于写成例行公事式的官样文章或应酬文字。因此,在撰写这类评论员文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高瞻远瞩,善于结合当前的形势和任务,揭示纪念活动或政治活动的现实意义,陈述所面临的光荣任务和时代使命,并积极地展望前景。

二、要善于联系当前发生的重大新闻事件、重大典型,或针对现实的社会弊端和思想矛盾来写,以强化舆论引导的功能。

三、要恰当地通过交代有关事件或活动的社会背景和政治背景,或总结有关事件或活动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来突出其政治价值,强化其现实意义。

四、要持论精当、分寸得体、逻辑严谨,文字要清新畅达。

6.2.2 范文模板

“农改居”:农民的权益只能增不能减

近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布将取消北京地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作为特大型城市和首都,北京加入“农改居”行列,对于户籍制度改革而言,尤其具有里程碑意义。至此,全国31个省份均出台了以“农改居”为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面取消了农业户口。这标志着自1958年实行以来的二元户籍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三农”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

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它在适应当时经济发展条件和社会管理水平的同时,也在城乡之间横亘起一道壁垒,造成了城乡经济社会的严重二元化,导致城乡差距的持续扩大和农民权利的巨大损害,其本身也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痼疾和瓶颈,一直以来广为诟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成为时代的呼声,也具备了实施的条件。

全面取消农业户口,实施“农改居”,其巨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不仅在于,我们党的执政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农民作为人民中的大多数,理应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也不仅在于,历史的欠账必须清还,农民为革命、建设、改革开放作出的巨大牺牲和贡献,必须得到合理合法和有尊严的补偿;还不仅在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当下,农民当然应该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而且还在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绝不能有二元社会的存在,绝不能有“二等公民”的存在。农民,将历史性地回归其本来之义,它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

全面取消农业户口,实施“农改居”,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大决策和关键节点。因此,对待“农改居”,就应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来看待,从城乡居民权利同等化的要求来落实。实施“农改居”,关键就是要落实好“一体”和“同等”,就如人的身体各器官,虽然处于身体的位置不同、功能不一,但都是身体的一部分,都不可或缺,都要加以呵护,不仅营养要均衡送达,还要有针对性地固本扶弱。城乡之间亦然。面对城乡之间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不平等和差距,如何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和保障,是“农改居”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下一步还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细则,加大对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延伸覆盖,逐步弭平城乡居民福利待遇方面的差距,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农村居民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卫生、文化等方面的弱势和不足,着力消除各种或显或隐的福利差距,让好政策真正落地,让农民有一种明显的获得感,如此方符合政策设计的初心。

取消农业户口,实施“农改居”,农民的权益只能增不能减。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经济、政治权利,也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和核心权利,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命根子”,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任何人都不能打任何的“小算盘”!要坚决防止以“农改居”名义打农民土地权利的主意,更不得以各种理由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属性,严重侵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要坚决防止“农改居”后搞所谓的“以土地换社保”、强行要求农民退出承包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赋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要不要退出,是他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就像任何人不能因为一个市民搬到乡下生活、就要求他退出城里的房产一样,任何人也无权要求一个进城农民必须退出他的承包地。当然,我们鼓励在城市有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有偿退出承包地,也相信只要我们保持历史耐心,会有更多的二代、三代农民工自动退出承包地。但请记住关键的两个词:有偿、耐心!任何退出都必须有偿,都要交换;任何退出都要有耐心,都要时间!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各地正在开展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全覆盖,农民的土地权利将会牢牢地攥在农民自己手中。

开弓没有回头箭。取消农业户口,实施“农改居”,是顺应时势、呼应民心之举,但宣布取消易,扎实实施难。而这不仅与政策意愿相关,还与经济实力相连,在经济新常态下这更是一个考验。因此,在政策确定之后,“落实”很重要,“扎实”更显功夫。不能脱离本地实际的好高骛远,不能不管经济水平的贪多求快,一定要量体裁衣,有多少米做多少饭,虽然不能一夜之间实现城乡居民权利福利真正一样,是很遗憾的事,但每天都有小进展,积小胜终能成大胜。

“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忘记农民、淡漠农村”,这是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三农”的重锤响鼓。实施“农改居”,为增进农民福祉创造了新的契机,但农业弱质、农民弱势、农村发展滞后的总体态势没有改变,城乡之间的差距在短时期内也很难消除。因此,“农改居”之后,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只能增强不能减弱,农民的权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这应该成为一种共识并始终坚持。

(本文引自2016年9月23日《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