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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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2]

部门规章及文件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1031日劳部发 〔1996〕 354)

2.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 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 工作年限较长,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3) 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指引

沈某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01民终1368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工作岗位工资薪酬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必备和核心内容, 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 ××公司变更沈某的工作岗位, 且不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停发工资报酬, 违反双方约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沈某未提供正常劳动期间, ××公司存在停工停产的情形因此, ××公司应按双方实际履行的薪资标准向沈某支付离职前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