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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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立法与监管

第一节 概述

作为一种现代商业组织形式,公司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融资机制。的确,有些人富有余钱但缺乏兴趣或能力进行商业活动和管理,而有些人具有商业才能但缺乏资本。公司有机地将这些人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团体,而公司本身也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法人格,成为商业社会的重要基本单位。在这个团体中,股东是出资人,经理是日常经营的负责人,当然,有些人可能同时兼具这两个角色。需要指出,更广义地讲,公司的参与人还包括普通雇员、供货商和客户等。因此,公司是一个多元主体的集合,各方主体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人(stakeholder)。理解公司利益相关人的概念是理解公司法的起点也是重点,在以后章节中对于具体公司法规则的讨论中,追根溯源都需要回到该问题。简言之,公司问题不过就是公司各方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冲突问题,而公司法就是对其进行衡平和调整的规则。

在西方,作为财团法人的公司直到20世纪初期才成为商业组织的主要形式。当然,社团法人的出现和应用比这早得多。早在12世纪,英国法就采用了社团法人的概念处理宗教和社区中的集体财产关系,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规则。这些肇始于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概念和规则很多都保留和沿用在现代的公司法中,比如,法人的独立人格和代理规则等。(1)

澳大利亚公司法传统上承继英国法,但随后受到美国法的重大影响,因此,澳大利亚公司法博采二者之长,结合本国国情发展出一套独具特色的公司法规则体系和监管结构。本章将首先讨论澳大利亚公司法的发展历史,然后考察澳大利亚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关和制度体系,最后评介澳大利亚公司法中几个富有本国特色的执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