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石狮市城市精细化治理实践的启示
(一)赋予各治理主体应有权责是实现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基础
治理是在相互承认法权基础之上的政治认可,因此,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基础也在于对除政府之外的各个治理主体身份和权利的确定和认可,以实现各个治理主体在各自权属范围内的协同与合作。具体来说,在中国,要实现城市精细化治理,就是要政府明确权力边界,承认自身能力的有限性,实施有计划的赋权策略。首先,政府要向市场赋权,承认市场的主导地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权属放归市场,以有限的资源确保政府核心职能运作良好,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如在石狮市的实践中,政府通过完善权力清单运作,明确了政府各项权责,如果市民诉求超出了政府职能,服务中心则会将其服务诉求转接给市场组织,市民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有效满足需求。其次,政府要向社会赋权,明确城市精细化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身的定位,通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良性运作,来补充政府公共部门和市场组织运作的不足。如石狮市团市委培育的“石狮市青年商会”等组织,该组织通过对青年商人的引导和示范,不但解决了政府多年不能解决的如占道、乱停车等老大难问题,青年商会还带头杜绝铺张浪费,有效地转变了社会风气。可以说,在实施精细化治理过程中,正是由于政府对各个治理主体权责的承认,才给其有序参与城市治理打下了基础,也由此促进了城市精细化治理。
(二)新技术的整合与运用是实现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推动力量
源自管理主义的城市精细化治理,本身对于技术有着较高的要求。信息技术是目前重塑政府运动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采用信息技术也是重塑政府运动成功的重要标志。在新常态下,落实城市精细化治理需要重视新技术的整合与运用。一方面,政府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技术,注重线上与线下的整合,构建一体化的对外服务门户,注重平台开发的包容性。将热线电话、PC端门户网站、移动互联端口和市民服务大厅链接,形成“一体多窗口”的对外连接,方便市民通过各种途径反映诉求,提升市民服务消费体验。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注重在城市精细化治理过程中大数据的运用,通过建立政府权责数据库、市民诉求数据库、服务供给商数据库、社会组织功能和服务数据库等多种方式,分析社会公共服务诉求,把握社会舆论动向,从而做到有准备性地供给公共服务,有针对性地引导社会舆论,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在石狮市的实践中,市民服务中心通过采用交互协同技术,将电话、短信、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市民服务大厅进行了“一体化协同”,市民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反映诉求,都会进入服务中心信息数据库,工作人员会根据已有数据库作出反馈。如果数据库已有资料,工作人员会在工作时间当场作出反馈,如果是专业的投诉建议诉求,服务中心则会按照“125”的办理时限进行办结。可以说,作为实现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推力,新技术的整合与运用,不仅提升了石狮市便民服务平台的效率,也极大地提升了市民的公共服务效能感。
(三)各主体权责一致基础上的协同是城市精细化治理的保障
城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要求政府、市场与社会在权责一致的基础上实现治理协同。协同治理有利于充分调动政府组织以外的公共组织力量,实现复杂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在实际运作中,协同治理分为内部协同与外部协同,内部协同是指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以整体性政府为目标而实现的功能协同,以此为社会提供一站式的对接窗口;外部协同是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协同,以此实现对于政府职能的补充和社会力量的激活。在中国现有情景下,内部协同是外部协同的基础,只有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做好了服务协同,才能实现政府与社会其他部门之间的协同。在石狮市的实践中,为了更好地实现城市精细化治理,政府内部建立了以“疑难诉求裁定小组”和“案例制”的政府内部协同机制,也即服务中心在接到权责不定的市民诉求时,会定期以专报形式上报“疑难诉求裁定小组”进行权责认定,疑难问题领导小组会以批示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权责认定,并形成权责认定的惯例。与此同时,在承认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主体地位基础之上,政府以便民服务中心为平台,鼓励石狮市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公共服务供给的实践中来,以此补充政府公共服务和城市社会治理机制运作的不足,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在政府内部协同的基础之上,作为统一的对外服务平台,石狮市便民服务中心很好地与社会其他部门实现了协同对接,为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夺取建成小康社会胜利的关键时期,坚定不移地瞄准改革的方向,有条不紊地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全面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开放与发展是新时代我国改革发展的历史使命。但处于变革时期,面对“变革需要结构环境,而当前结构环境不利于改革”的困境,我国应当采用一种“结构-能动”主义的改革路径,立足于现状,稳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就是说,在中国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应当通过能动的微观结构改善,推动结构的渐进改良,并最终实现整体结构和功能的重塑。具体而言,新时代背景下的中国面临着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客观现状,而这一现状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经济增长的放缓和政府财政能力的减弱,使得社会公众由经济快速发展而来的帕累托改进感知度逐渐下降,经济社会结构向着更加微观的需求平衡迈进。此时,社会公众更加重视自身权利,这也会使得多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积累的小矛盾集中爆发,由此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冲击,这是我国当前城市社会治理面临的基本现状,也是落实城市精细化治理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在经济社会结构微观调整的过程中,市民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越来越多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关注于基层事务和服务细节,这也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明确自身职权,将“管不了,管不好”的职能转移给市场和社会,充分发挥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在城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以此实现各个治理主体权责一致基础之上的协同共治。可以说,通过能动的微观结构改善,政府与社会的重复博弈,积水成渊,不但有助于推进城市的精细化治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提升了政府的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