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小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类别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章规、国际教育条约协定六大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一切法律法规都要根据宪法制定。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与宪法冲突的,则要以宪法中的规定为准则。宪法为教育法律法规提供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也为教育教学活动确定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总纲”中的第一、二、三、四、五、二十三、二十四条和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一百零七、一百一十九条对教育的各方面进行了规定,属于教育条款。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它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或专项(专门)法律两种。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又称教育专项或专门法律,它是依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或教育基本法律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某一具体部分教育法律关系的法律准则。

此外,教育法律还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除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或专项(专门)法律以外的涉及教育活动的各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其中就有关于学校体育和卫生的法律条款。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在名称上它一般有三种:①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条例”;②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规定”;③对某一项教育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由国家赋予一定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一般称为“条例”,有时也称“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从立法目的和依据上划分,有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两种。前者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义务教育条例》或《〈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等;后者指一些省、市在国家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法规之前就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教育法规,如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

(五)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行政)规章根据制定与发布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部门教育(行政)规章。它由教育部制定,通过用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规范等词语表达。一般由教育部或教育部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发布,在全国有效。教育部出台过大量的教育(行政)规章,如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另一类是地方政府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行政)规章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一般称之为规定、办法等。采取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六)国际教育条约(或协定)

国际教育条约(或协定)是国家批准和由国家领导人代表国家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国家元首正式签署的关于国际教育协作交流的约定。它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如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

知识要点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国际教育条约(协定)六大类。学习时注意各自的适用范围与权限,要能够根据相关的信息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