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研讨
纪念《世界人权宣言》65周年
人权国际合作的多元实践形态
◇毛俊响[1]
内容摘要 开展国际合作以促进国际人权保护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在实践中,人权国际合作体现为协商制定国际人权规则、参与国际人权机制、开展技术合作、区域人权安排、政策框架中的人权导向、人权对话与人权会议等多元形态。人权国际合作不仅贯穿于国际人权标准制定与实施的整个过程,还广泛存在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社会发展以及安全合作等领域。通过国际合作来促进人权国际保护不再是国家的专属责任,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也是人权国际合作不可或缺的主体。
关键词 人权 国际合作 实践形态
自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国际人权保护运动迅猛发展,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独立的分支逐渐被确立起来。国际人权法的产生与发展固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与推动,但是主权国家间的合作却是其中决定性的促进力量。从人权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合法关注的事项,到各国承担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接受国际人权监督,都离不开国家在自我限制主权的基础上进行的国际合作。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人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就是人权国际合作的历史。
当前,开展国际合作以促进国际人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联合国宪章》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都将国际合作确定为缔约国的法律义务。[2]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缔约国担允尽最大能力,各自并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individually and through 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and co-operation),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与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发展权利宣言》等权威性的国际文件也都强调国际合作及其对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性。1993年由180多个国家参加的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1段开宗明义地宣布:“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充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此外,它在第一部分至少有22处提及“国际合作”、“合作”、“协调”和“援助”,在第二部分还专章强调“合作、发展与加强人权”。
何为“人权国际合作”,目前著述并无专门定义。现实中,人权国际合作包括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非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前者是指国际行为体(主要是国家)为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实现国际人权公约所载权利而开展的协作活动,如制定国际人权公约、进行国际人权监督、开展人权领域的技术合作等,以促进从“权利标准”到“权利实现”的转换。后者是指国际行为体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以促进对人权的尊重、保护与实现为导向而开展的协作活动。如一国或国际组织向另一国提供经济援助、世界银行的减贫战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紧急贷款以渡过财政危机、联合国维和行动等,这些发生在国际政治、经济或社会领域的活动客观上直接有利于受援国人民的人权保障。基于此,我们认为,人权国际合作是指国家行为体(主要是国家)在履行国际人权义务过程中为实现国际人权公约所载权利或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为推动国际人权保护而开展的相互协作活动。
对于如何开展人权国际合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同意为实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国际行动应包括签订公约、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援助,以及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关政府共同召开区域会议和技术会议等方法。”《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建议优先采取促进民主、发展和人权的国家和国际行动,包括人权事务中心、技术援助、促进区域人权安排等来促进人权国际合作。但实际上,人权国际合作远非上述条款所列举的几种形式,而是呈现出协商制定国际人权规则、参与国际人权机制、开展人权领域的技术合作、建立人权区域安排、在政策制定中坚持人权导向、在外交政策中开展人权对话以及举办各种形式的人权论坛或会议等多元实践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