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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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

当采取订货方式采购材料时,供需双方必须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是供需双方为了有偿转让一定数量的材料而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而达成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1.材料采购合同的概念

材料采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以工程项目所需材料为标的、以材料买卖为目的,出卖人(简称卖方)转移材料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简称买方),买受人支付材料价款的合同。

2.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

(1)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方式。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以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按照法定程序在所有符合条件的材料供应商、建材厂家或建材经营公司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一种招标方式。大宗材料采购通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材料采购。

2)邀请招标。即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只有接到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其他潜在的投标人则被排除在投标竞争之外。一般地,邀请招标必须向3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3)询价、报价、签订合同。材料买方向若干建材厂商或建材经营公司发出询价函,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报价,在收到厂商的报价后,经过比较,选定报价合理的厂商或公司并与其签订合同。

4)直接订购。由材料买方直接向材料生产厂商或材料经营公司报价,生产厂商或材料经营公司接受报价、签订合同。

(2)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要求。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主要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法律规定。购销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主体合法。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是法人、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合法的代理人等。

3)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材料经营单位购销的材料,不得超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4)形式合法。购销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3)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程序。经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告成立。签订合同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程序要经过下列几个步骤:

1)要约。合同一方(要约方)当事人向对方(受要约方)明确提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通常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2)承诺。对方(受要约方)对他方(要约方)的要约表示接受,即承诺。对合同内容完全同意,合同即可签订。

3)反要约。对方对他方的要约要增减或修改,则不能认为承诺,叫做反要约,经供需双方反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4)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合同法》规定,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委托代理订立合同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等。

2)合同标的。它是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包括购销材料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等。这些内容应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3)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质量条款应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频率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4)材料数量及计量方法。材料数量的确定由当事人协商,应以材料清单为依据,并规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及计量方法,计量单位采用国家规定的度量标准。计量方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协商执行。一般建筑材料数量的计量方法有理论换算计量、检斤计量和计件计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在合同中注明,并明确规定相应的计量单位。

5)材料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是保护材料在储运过程中免受损坏不可缺少的环节。材料的包装条款包括包装的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包装标准是指材料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印刷标记等。材料的包装标准可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可由双方商定标准,但应保证材料包装适合材料的运输方式,并根据材料特点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振、防腐蚀等保护措施。同时,在合同中规定提供包装物的当事人及包装品的回收等。除国家明确规定由买方供应外,包装物应由建筑材料的卖方负责供应。包装费用一般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买方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如果包装超过原定的标准,超过部分由买方负担费用;低于原定标准的,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6)材料交付方式。材料交付可采取送货、自提和代运三种不同方式。由于工程用料数量大、体积大、品种繁杂、时间性较强,当事人应采取合理的交付方式,明确交货地点,以便及时、准确、安全、经济地履行合同。

7)材料的交货期限。材料的交货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8)材料的价格。材料的价格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可以是约定价格,也可以是政府指定价或指导价。

9)结算。结算指买卖双方对材料货款、实际交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进行货币清算和了结的一种形式。我国现行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转账结算在异地之间进行,可分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汇兑或限额结算等方法;转账结算在同城进行,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和同城托收承付等方式。

10)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对违反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11)特殊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一些特殊条件或要求达成一致意见,也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成为合同的条款。当事人对以上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后,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则经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盖章后方可生效。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3.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

材料采购合同订立后,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全面履行。

(1)按约定的标的履行。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相一致,除非买方同意,不允许以其他货物代替履行合同,也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

(2)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交付货物。交付货物的日期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实际交付的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即视为提前或延期交货。提前交付,买方可拒绝接受,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如果逾期交货,买方不再需要,应在接到卖方交货通知后15天内通知卖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交货。

交付的地点应在合同指定的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便运交给买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卖方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合同订立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货物。对于交付货物的数量应当当场检验,清点账目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对质量的检验,外在质量可当场检验,对内在质量,需作物理或化学试验的,试验的结果为验收的依据。卖方在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随同产品交买方据以验收。

材料的检验,对买方来说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买方在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方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买方的义务。买方在验收材料后,应按合同规定履行支付义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5)违约责任。

1)卖方的违约责任。卖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根据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包退,包赔由此造成的买方损失;卖方承担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责任或提前交货的责任。

2)买方违约责任。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风险是指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损失。通常,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由于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其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损毁、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卖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

5.不当履行合同的处理

卖方多交标的物的,买方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买方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方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归卖方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方所有。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6.监理工程师对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

(1)对材料采购合同及时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工程师虽然不参加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工作,但应监督材料采购合同符合项目施工合同中的描述,指令合同中标的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并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控制。

(2)监督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作全面检查和检验,对检查或检验的材料认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并指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运出现场;工程师也可指示用合格适用的材料取代原来的材料。

(3)检查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

(4)分析合同的执行。对材料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应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或质量控制的角度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全面分析,防止由于材料采购合同的执行原因造成施工合同不能全面履行。

7.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

(1)材料采购合同管理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材料采购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①实际履行:按标的履行合同。

②适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要讲诚实,守信用,要善意,不提供虚假信息等。

3)协作履行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随附义务,促进合同的履行。

4)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材料采购同履行的规则。

1)对约定不明条款的履行规则。约定不明条款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现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某些合同条款的约定有缺陷,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对约定不明条款的履行规则,妥善处理。

①补充协议。合同当事人对订立合同时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履行。当事人不能就约定不明条款达成或补充协议时,可以依据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确定,或者按照人们在同样的合同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即交易习惯),予以补充或加以确定后履行。

③执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不明确,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交易习惯履行的,可适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

①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②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③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