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历史环境保护
一 人工历史景观保护
历史景观保护源于明治维新后的古旧器物和寺社保护运动。日本明治维新时颁布了神佛分离令和废藩置县命令。神佛分离令使得佛教地位下降,各地出现了毁坏寺院建筑和物品的行为。废藩置县则造成大量原先藩主所居住的城郭成为废城,最终保存下来的只有名古屋城、彦根城、姬路城、松本城等少数城郭。明治维新后,寺院与神社的领地大量国有化,周边传统景观与财政基础受到较大的损害。针对寺社遗迹受到破坏的情况,内务省颁布法令,提出了古寺社保护内容和范围(11),并设置了寺社保存金制度以维持对寺社建筑与物品的修缮。
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工业化和开发建设快速发展,乡土环境和历史环境受到很大的影响。这种背景下产生了爱乡运动和大量的爱乡团体(12),致力于对历史寺院遗迹和名胜的保护。1897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古寺社保存法》,建立了最早的寺社建筑和物品保护国家体制。1929年,《古寺社保存法》被《国宝保存法》取代,保护对象扩大到国民、团体持有的国宝物件,涉及城郭、陵庙、书院、茶室、石塔等历史建造物。
起源于德国的天然纪念物思想在20世纪初期传入日本,重点为植物的保护。1911年,三好学提出应保护日光的杉树、松岛的松树、小金井的樱花等具有文化纪念价值和观赏价值的植被。1919年,国会颁布《史迹与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保护的范围扩展到神社寺院、植物、动物、历史建筑、遗迹、纪念碑、古城遗址、地质矿物等,到1926年共有21种动物、137种植物、19处地质地貌景观,共计177件被指定为天然纪念物。(13)
1950年,日本废除了《国宝保存法》和《史迹与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取而代之以《文化财保护法》。该法中文化财的范围涵盖了原先的国宝和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增加了无形文化财类别,赋予地方政府制定文化财保护条例的权利。除了寺社古迹建筑以外,民居建筑的价值也受到重视,部分民居成为重要的文化财。《文化财保护法》除了针对文化财单体对象实施保护,也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一定的保护。(14)
《文化财保护法》主要针对单体物品和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难以发挥地域整体历史景观的保护作用。奈良、京都和镰仓是日本三大著名古都,文化遗迹众多,均面临城市化发展的压力。1966年,日本颁布了《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特别措施法》(简称《古都保存法》),旨在通过国家立法保护三大古都的历史风貌。该法设置了历史风土保存区和特别历史风土保存区,实行分级保护。
二 自然历史景观保护
20世纪70年代之前,日本对于自然景观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风致地区、绿地保全法和自然公园制度进行的。“风致地区”是二战前日本《都市计画法》中针对风景游览胜地、寺社园林环境、休闲地、滨水地等景观价值较高的地区设置的分区类型,目的是通过对开发行为的规制和绿地植被的确保达到保护该类区域景观的目的。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划定了东京明治神宫周边、武藏稜、江户川,京都的鸭川、东山和北山等地区为风致地区。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日本各地划定了近700处风致地区,有效地保护了这些风致地区的绿化环境和自然风景。
战后城市化发展导致普遍性的市郊绿地面积大幅减少,而仅仅依靠风致地区制度难以达到区域自然绿地的保护。1966年针对城市化最为严重的首都圈,日本颁布了《首都圈近郊绿地保全法》,随后又颁布了《近畿圈保全区域整备相关法律》,首次设置了近郊绿地保全区制度,通过行为规制保护两大都市圈近郊区绿地。随着绿地保护范围的扩大,1973年日本颁布了《都市绿地保全法》,对所有的都市计画区域以内的林地、草地、滨水绿地、寺社绿地等进行保护。
风致地区和绿地保全区是都市计画区域以内的土地分区类型,对于都市计画区以外代表性的风景资源主要是通过自然公园体制进行保护。自然公园体制始于1931年实施的《国立公园法》,其中规定了国立公园必须具备最有代表性的风景资源。1957年原有的《国立公园法》变更为《自然公园法》,正式确立了国立公园、国定公园、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三级保护体系,实施分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其中国立公园由环境省管理,国定公园与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由县政府管理,保护范围涵盖了名胜、史迹、传统胜地、自然山岳景观、独特的陆地生态系统地域、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沿海悬崖、溺湾等滨海风景资源、湿地环境等。
三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与方法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包括保护对象、保护目标和实施措施。对于有形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围绕空间保护建立起来的。空间保护对象包括点、线、面的保护。点是古建筑单体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构筑物,如桥、纪念碑、墓、牌坊、门等;线主要指道路、河流、城墙等,连接点状的保护对象,并且有交通、游览的功能;面是具有共同历史文化特征的古建筑群、历史街区、古典园林等。点、线、面的保护共同构成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保护结构。
保护目标根据保护对象的现状和性质而定,还要兼顾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实施的措施是确保达到保护目标的基础,必须具备行政方面的可操作性。具体的保护方法主要有:
1.现状保存(Preservation)
对历史文化遗产目前的形态、材料、色彩和整体性进行维持的行为和过程,或者称为冻结式保护。
2.修复再生(Rehabilitation)
在对保护对象中凝聚历史与文化价值的部分进行保存的同时,通过修缮、附加等手段,达到现代工作生活使用的要求。
3.复原(Restoration)
保护对象在历史过程中经过改造,表现出与原来价值不符合、不协调的特点。通过改造,去除不协调的物质因素,再现对保护对象原有的形态、色彩、材料等特点。
4.复制和重建(Reconstruction)
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外观进行复制,重新建造和复制对象具有某种相似性的建筑物或者街区,达到再现已经不存在的历史文化环境的目的。如大阪城天守阁、名古屋城等。
以上方法是建筑物、构筑物单体的保护方法。对于线状和面状的历史环境保护,还经常运用以下方法:
1.建筑高度控制
城市发展必然出现大量高层建筑物。高层建筑物破坏了历史文化环境的尺度、比例和风格的和谐,还影响了视觉廊道的通畅,破坏原有环境的视觉格局。这就要求对历史文化环境内部和周围的建筑高度进行统一控制。如奈良、京都、东京的皇居均有严格的建筑高度控制。
2.功能调整
由于周围环境的变化,历史地块原来的功能逐渐萎缩甚至消失。根据整个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历史街区的特点,合理进行功能转换,保持并且振兴历史环境的活力。比如白川乡的历史建筑保存,其个别建筑内部功能变更为商业用途。
3.立面的统一整治
沿街道(或者其他移动路线)的建筑物立面向行人传达强烈的信息。如果立面的风格不协调,会破坏街道的统一美感。因此,通过设计导则和其他相关法规控制立面的设计风格,近而对立面进行统一整治。整治的内容包括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后退距离等。如京都的花间小路沿街建筑立面设计。
4.基础设施整治
历史环境的基础设施老化,不符合现代城市居民居住和工作休闲的要求。因此,应当对生活和工作的基础设施进行整治,恢复环境的活力,达到满足功能的基本要求。基础设施整治一般包括房屋、道路的整修,上下水系统、供气、取暖设施的整治,以及增加绿化、垃圾处理站等内容。(图1-10—图1-15)
图1-10 京都圆山公园传统建筑(作者摄)
图1-11 京都花间小路沿路建筑立面一(作者摄)
图1-12 京都花间小路沿路建筑立面二(作者摄)
图1-13 高山阵屋历史建筑物景观(作者摄)
图1-14 高山阵屋历史建筑群景观(作者摄)
图1-15 高山市三町传统建造物群景观(作者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