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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民主建政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当时尚不具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的条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产生采取了逐步过渡的办法进行。1950年,陕西省进行区、县的民主建政工作。4月,西安市召开第二届各界代表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市长、副市长及政府委员,同时选举出12个区的区长、副区长,4个郊区的乡长、副乡长。陕北老区14个县普遍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并进行普选。8月,陕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西安召开,选举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建立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和陕西省协商委员会。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要求全国在土改、镇压反革命胜利的基础上,通过普选选举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遵照中央指示精神和统一部署,从1953年4月起着手组织实施全省的基层普选工作。到1954年2月初,全省95个县的6341个乡镇相继展开全面的基层选举。5月中旬,乡级普选全部结束。1954年,陕西全省完成城市民主建政工作。这种逐步过渡的民主建政方式,既适应当时特定历史阶段的需要,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妥善解决了建立人民政府应当而且必须遵循的民主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