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动机的道德(人文与社会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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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内在力量的道德

在消除了(我相信)诸如自闭症、唯信仰主义、理论上的过分自信或心灵狭隘等起初很有吸引力的用来攻击基于行动者的进路的指控之后,我想让大家考虑一些有意思的,甚至是有希望的基于行动者的伦理理论的例子。回顾伦理学史,我有一种印象,总的来说,人们能自然而然地发展用行动者奠基的观念的可能方式有两种:其中一种我称之为“冷静的”方式,另一种是“温暖的”(或曰情感主义的)方式。早些时候,我们看到,柏拉图的行动者优先的观点把个体行动的道德性与灵魂的健康和德性联系起来,但是,在《理想国》(卷四)里,柏拉图也用强有力的、美丽的灵魂的形象来传达他视为所有善的人类行动之试金石的东西。我相信,关于健康的观念和特别是关于力量的观念,能够(不对“善的形式”做进一步的、奠基性的考虑)充当一种可能的基于行动者的德性伦理的德性基础。此外,既然人们很自然地想知道任何种类的利他主义、任何种类的对他人的人道关切如何能从诸如健康和力量之类的概念里引申出来,这第一类基于行动者的进路能够被方便地归入“冷静的”一类。

对比之下,詹姆斯·马蒂诺的基于行动者的道德观把怜悯当作最高级的世俗动机,并且某些最接近于倡导基于行动者的观点的哲学家(休谟、哈奇森,还有当代的若热·加西亚和琳达·扎格泽波斯基)对怜悯(或者用一个更具普遍性的术语,作为动机的仁慈)有特别的强调。[17]我相信,这些概念能够为值得我们注意的第二类基于行动者的观点(结果表明,这实际上是一对观点)提供焦点;既然这些观点明显地把利他式的人类关切当作其德性基础的一部分,把它们视为“温暖的”一类就很自然了。较之于伦理学中任何其他历史运动的影响,这些观点更(直接地)受到英国道德情感主义的影响,所以,我们也可以同等地谈论“情感主义的”用行动者奠基的进路。

既然柏拉图关于健康和力量的讨论比我所知道的任何关于仁慈的讨论都古老,我想首先讨论一下扎根于力量观念的用行动者奠基。不过,关于健康和力量的隐喻/形象同样在斯多葛主义、斯宾诺莎和尼采的思想里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他们当中没有一个提出非常清晰的关于伦理学的基于行动者的,或者哪怕是行动者优先的说明之范例。这些观点仍然聚集在吸引并影响柏拉图的同一类概念周围,并且我相信,从这些观点中能自然而然地推论出《理想国》中的德性——伦理进路的现代版本,特别是推论出一个真正地基于行动者的“冷静的”理论,这种理论把内在力量(在其不同形式当中)当作理解人类行动的道德性的唯一基础。

对柏拉图而言,善的行动要参照一种仿佛是后果论的观念来理解,即创造和/或维持灵魂的力量(或健康等)的观念,但是,对我而言,探究表达或反映了内在力量的行动的观念看上去是更有希望的,所以,作为内在力量的道德(就像看上去自然地称呼的那样)应该在那个基础上发展下去。同样要记住,使一切东西根植于“善的形式”的尝试导致我们否认柏拉图观点中的基于行动者的地位。因而,诉诸内在力量概念的基于行动者的道德必须把(不同形式的)力量视为一个人的根本上令人钦佩的存在和被激发的方式,还必须向我们表明,在那个基础之上如何创制关于人类行动的可信的道德。

有这样一种观念:关于内在强大(being strong inside)有一些直觉上令人钦佩的东西,这些东西无须诉诸其他观念或从其他观念那里获得辩护;在论及内在力量时,如果能更明确地说明我所虑及的那类内在性情和动机,这种观念或许就能变得更为可信。比如,考虑下直面关于自身或宇宙的令人不悦的事实时所需要的勇气。关于自己是否患癌症的自我欺骗可能使其生命的终结阶段较少痛苦,对那些照顾自己的人来说,甚至能使事情变得更轻松些,但直面这些事实似乎仍然令人钦佩得多。直觉上看,这种勇气并非由于它给人带来的好处、由于其后果而为人所钦佩,相反,我们发现勇气以及它所体现出来的内在或个人力量是内在地令人钦佩的,无须进一步的辩护或证成。这就是一类内在力量,它能可信地被认为是在基础层次上(也即按基于行动者的思路)得到证成的。看上去可信的是这样一个观念:任何同时(contemporaneously)相关的、包容性的关于人类行动的道德都只能奠基于关于内在力量的观念。内在力量和对人友善、不欺骗人、不伤害人有什么关系?如果它不与这些种类的事情联系起来的话,它显然就不能充当道德的一般性基础。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理想国》里柏拉图对道德的辩护中。那篇对话从解释为何每个人都应该有道德或正义(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勿欺骗、勿偷盗等)这个问题开始。但是,柏拉图最终参照灵魂的健康或力量来定义正义,并且从未完备地解释为什么这样一个灵魂不会去做那些通常被认为是不正义或不道德的事。面对这些难题,甚至诉诸“善的形式”看上去也只不过是蒙混过关(a form of handwaving)的做法,因为即使柏拉图认为健康、和谐的灵魂必须得到善的指导,关于善、健康或和谐我们也没有被告知足够多的东西,以便理解它们为何会指导我们远离撒谎、偷盗等行为。从根本上诉诸内在力量概念的,基于行动者的理论难道不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吗?看上去的确有这个问题,不过,如果指出力量和关涉他人的(other-regarding)道德之间的总体上未曾被注意到的关联,这种表象可能就会被消除了。

在《善与恶的彼岸》(Beyond Good and Evil)和其他一些地方,尼采指出了这样一个可能性:某人由于拥有足够多的东西而产生某种自足感,这种自足感可能促使他把一些东西分给他人。尼采声称,这类“高尚”的馈赠在伦理上要优越于基于怜悯或义务感的馈赠,但是,对当前的意图而言,最重要的是尼采已然指出了一种能够参照内在力量的理想(ideal)来证成利他主义的方式(这是具有讽刺意味的,因为尼采自认是利己主义者,不过,实际上,他似乎想要提出“超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这个二分法的观点)。任何吝于把东西分给他人的人,无论他拥有多少东西,都显得贫穷,过分依赖于为其自身保有的东西,因而是令人讨厌的弱者;而出于充裕感而慷慨馈赠的人看上去既自立自足又内在强大。

这种内在力量似乎是直觉上、内在地令人钦佩的。然而这种慷慨很明显不是利己主义的。出于自身充裕的福祉所带来的自足感而馈赠他人不是想提升那种福祉,所以尼采给我们树立了真正利他主义的一个范例,这种利他主义建立在力量理想的基础上。我相信,我们能发现其他的基于(其他形式的)内在力量的利他主义范例,但是,即便如此,所有这种进路都有一个普遍的问题,这使我认为,可能存在发展基于行动者的德性伦理的更有希望的方法。

一言以蔽之,这个问题是,作为力量的道德把诸如仁慈、怜悯、友善之类的情感或动机仅仅看成是衍生性地令人钦佩的和道德上善的。对当代的道德意识而言,这看上去是极不可信的。诚然,怜悯不能总是自行其道(have its way);有时候它必须让位于正义或公共善,并且,从不在乎行动者自身需求的怜悯或慷慨看上去有自虐的意味,在伦理上没有吸引力,缺乏自我尊重。但是,即使怜悯不得不受到其他价值的限制,对我们而言它依然算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基本的道德价值。如果认为怜悯、仁慈、友善和关切他人需要参照内在力量的(冷静的)理想或任何其他不同的价值来证成的话,这似乎扭曲了我们赋予它们的德性价值。这样一个批评很明显触及了康德关于仁慈的说明,这种说明试图从关于我们的理性和自律的事实或假设中推衍出仁慈的道德价值;确实,很多哲学家批评康德把仁慈的价值仅仅视为衍生性的,并且还认为不受对道德律的敬重指导的仁慈全然没有道德价值。但是这些批评中的第一个同样适用于作为力量的道德,所以,此刻我准备介绍并讨论一种不受这个问题影响的基于行动者的德性伦理,恰恰因为它把所有道德建立在仁慈的德性价值和道德可钦佩性的基础上。[18]然而,结果表明有两种不同形式的仁慈或仁慈的理想,人们可以合理地希望把一种温暖的(情感主义的)基于行动者的理论奠基其上。现在是讨论它们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