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纳税一点通:实战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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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及应纳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报表的形式申报的一种法定的手续。实行纳税申报,不仅可以促使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税款计算的正确性,而且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查处财务违章,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2.2.1 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包括:

A.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具体如下:

a.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b.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c.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者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d.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e.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B.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2.2.2 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或证件。

① 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遵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申报内容的规定将“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收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

② 纳税申报的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A.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C.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D.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异地完税凭证。

E.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F.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期内不论有无收入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写适用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并附报有关资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免税期间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分为两部分进行填报,一是按正常纳税年度进行填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二是按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依据税收优惠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2.3 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直接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一个专门的纳税网址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电子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接受后,纳税人发出缴款指令,系统自动从纳税人指定账户中划缴税款入库,从而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4)其他方式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一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二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纳税期按季、半年、一年申报纳税,具体合并的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结合当地的办税条件确定。

(5)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动乱等社会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应当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予以答复。

名师指导——国税与地税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国税局征收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出口产品退税,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

地税局征收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等。

2.2.4 纳税申报的期限

(1)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税款。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A.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B.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C.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D.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C.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D.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需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A.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B.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C.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