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务合同文书范本精选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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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买卖合同履行的核心问题

买卖合同的履行即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支付价金的行为。对于标的物的交付,存在两种情形,包括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现实的交付即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比如卖方直接将货物交给买方。

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从该含义可以看出,拟制的交付实际上交付的是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而不是标的物本身。

不管是哪种交付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企业作为出卖人,那么会存在两种交付,要么交付标的物本身,要么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拟制交付就会存在,最常见的方式是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再凭此单证,向第三人请求提取标的物。

对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又有不同,在法律或当事人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这一点需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注意。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了货物本身外,还包括一些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商业发票、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产地证明、产品检疫书、保修单和装箱单等。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需要交付,那么出卖人需要履行交付义务。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的,那么出卖人也需要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在实践中,存在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情形。《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该条款可以说是出卖人躲避风险的一种措施,因为分期付款使出卖人存在不能完全收回价金的风险,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为规避风险,有时会提出过于苛刻的分期付款条款。为避免这一情形,法律对分期付款买卖的内容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