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合同违约的处理方法
合同在成立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是当事人的义务,但在实际中,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若当事人一方确实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发生时间,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若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合同法》也对其进行了规定,若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若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履行,但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对企业来说,常见的违约行为可能是对方企业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约定,面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的处理方法除了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受损害的一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