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视角下的行政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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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记得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转行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与研究的时候,我曾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兴趣。记得那是个阳光明媚的周日下午,当我坐在华东政法大学美丽的长宁校区东风楼二楼那间朝南的办公室里,铺开学校发的印着浅绿色500个格子的大稿纸,在第一行写下“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这个标题的时候,心里还是有那么一点点忐忑和莫名的激动。现在想想,这似乎应当是一部专著,或者是一个大型课题的题目,不太适合成为一篇论文的题目。这篇让我忐忑和激动的文字发表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5期上。过后不久,《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了这篇文章。我的这篇行政法学“处女作”就以这样的一种“姿态”面世了。

但是,从那以后一直到现在的日子里,不像一些优秀的学者那样有自己相对固定的研究范围,并通过长期的努力使自己成为某一个领域法律问题的专家,我的研究和写作兴趣并没有一个特定的主题和范围,而是表现得相对比较分散,有一种“随心所欲”的感觉。

第一,正像前面所说的,我平时比较关注实践,尤其关注实践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行政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具体运用,也比较喜欢阅读专业性的报刊,尤其是《法制日报》上的“政府法制”栏目。这个习惯使我对实践中产生的一些行政法问题产生了较为浓厚的兴趣,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进行了思考。这些思考一部分被我用在了课堂教学之中,另一部分则在思考成熟的前提下形成了论文,如《行政法原理的司法适用:困境与选择》《立法本意与行政执法实践的冲突与协调》《不合理的行政收费应当彻底革除》《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大政府”理念应当彻底革除》《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等多篇论文,都属于在这种“勤奋”阅读报刊情形下所产生的“心得体会”。

第二,既然关注实践,当然也会关注制度,关注制度在实践中能否合理地运作,关注制度本身的内涵与规制要求。同时,随着阅读法律条文和了解实践内容的增加,我自然会对某些法律条文产生一些“不满”,随之而来的便是研究如何完善某些制度和法律条文了。因此,法律规范中某个条文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或者这个法律规范与那个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安排得是否合理,也就成了我对行政法制度进行思考和研究的主要“缘由”。这应当属于对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检讨”性质的研究。这些灵感,有的来自课堂上正在激情讲课时一瞬间的“怦然心动”,也有的来自平时仔细阅读法条时的“心灵闪念”,如《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合法性分析》《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与规制》《建立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适应的保密制度》《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设定权分析》《行政复议应当拥有最完善的行政程序》等,应当都属于这种状态下所产生的文字。

第三,在制度与实践之间“游走”,试图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去说明制度的问题。我一直以为,一个法学学者,除了具有对制度、对规则、对法理较为高超的领悟力之外,还应当对制度中的具体内容能够提出问题,表达“不满”,检讨制度存在的某些不足,并为不完善的制度提供必要的改进建议。在很多情况下,我可能是在参加行政法治实践过程中对某个法律条文所蕴含的问题产生了“切身体会”,由此产生写作的冲动与灵感,如《论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规则的优化》《我国土地储备范围的法学透视》《法律应当如何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法律规制》等,便是对现行某个规范所体现的制度“不满”和如何进行完善所进行的思考。

第四,积极关注法律规范的变动情况与行政法制改革的进展。法律修改与变动是法律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但是,法律的完善是一个相对的过程,被修改的条文是对过去的制度某种程度的否定,而这一变动是否合理,是否与社会需求相适应,是值得关注、研究和探讨的。同时,已经成型的行政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运行,也可能产生一些与社会实践不相适应的体制弊端,这就需要通过实践(或者试点)去克服,去改革,为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实践性“养料”。例如,《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的实践与制度构建》《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现实问题与解决构想》等,便是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相关联的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