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共管理的理性思考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公共利益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文化核心[1]

公共利益是现代公共管理的行为基础,政府组织的核心目标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这是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之间最重要的区别。进入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后,人们发现,为了赢利、扩展市场、树立企业形象、服从政府法规或完成企业家的个人夙愿,许多企业组织也打起了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大旗,在某些领域也做得有声有色,值得鼓励和弘扬。但从组织的本质来说,捍卫和服务于公共利益,是现代政府的职责所在。近年来,由于全球性的私有化和分权改革,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问题,重新成为现代公共管理改革理论的一个热点。

的确,要很好地了解这个问题,还需要有一些历史的眼光。在人类开始组成家庭或氏族的原始时代,公共利益的概念就已形成了。当时的“公共利益”当然是小范围内的“公”,是家庭成员或氏族成员之间的“公共利益”。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到了城邦和贵族集团,例如,古希腊的雅典誓言提出了城市总体利益高于个体的概念。古罗马的议会,经常讨论的就是如何维护罗马贵族的共同利益和尊严,也强调个体对群体的奉献、牺牲和热爱。[2]

真正对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哲学上的讨论,发源于现代政治理论。西方民主政治和自由主义的开山大师洛克在他著名的《政府论》中否定了君权神授或以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作为政府的基础后,提出了人类的“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和“共同体状态”(即“公民状态”)的概念。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绝对平等和自由的个体,只要他对自身价值的追求不损害到与他同样平等自由的别人的利益,他的行为就无可挑剔。这是自然状态的和谐社会的理想,但实际上,由于人具有一定的动物属性,很容易因为利益、贪婪、情爱、虚荣、生存需要等各种缘由而侵夺别人或被侵夺。一旦这一现象发生,人类就进入了“战争状态”,自身的生命财产等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不论是谁,有多么强大,都会有可能在一定的时段、被不同的方法所攻击。为了较长久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人们选择了组织起来,制定一套奖惩的法规,保护生命和财产权不受任意侵犯。为了这个目的,人们自愿放弃一些在“自然状态”应该属于自己的权益——如完全自由、无须从属于任何人、不必尊崇任何法律等,进入“共同体状态”(公民状态),成为社会人。自此,完全自由的个体就不存在了。洛克的书写于英国光荣革命(1668)前十年,被认为是光荣革命的宣言。而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成书于1775年,他的“自由放任市场”理论,是洛克自由主义的继承。这一理论,建立在已有的共同体,即政府的各项法则的基础之上,受“共同体”利益的制约。斯密在1759年出版的《道德的情感》一书中,就提到了公共利益的问题。在亚当·斯密的市场里的个人,已经是“社会人”而不是“自然人”。斯密说得非常清楚,没有政府的保护,纯意义上的市场一天也存在不下去。这就是著名的市场失灵学说。洛克和亚当·斯密的理论,都是建立在“共同体”的基础概念之上的,承认了大“公”的存在和个体为了寻求政治保护(注:第一位和核心的)和经济利益(注:第二位和非核心的)而对个人权利的部分放弃。换句话说,公共利益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也就是说,微观经济学里假设的纯“个人利益”和“自由选择”已经被放弃了。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选择了(或更糟糕——被迫)放弃他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绝对选择权,接受了共同体的保护和法则。他们所能做的就是追求这些法则的公平、公正、清廉和执行效率。人们常以为,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经济概念,为的是效率和效益。殊不知,它更重要的是一个政治概念,保护的是生命的权利和尊严。

如何将洛克政治哲学中的公共利益观结合到政府的运作过程中来呢?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选择了实用主义的方法。他们认为,有限政府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是人民给的,需要受制于人民。宪法、议会、公众议论、选民限制和监督政府的运行,都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在决策程序上,西方政治领袖选择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这样,一小部分人就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服从大多数。运行结果是,掌握了国家经济、政治和舆论命脉的大财团,可以利用他们的资源优势,操纵民意,操纵选票,对大众隐瞒实情和言路,也可能达到牺牲大众利益,为少数人的集团利益服务的目的。

20世纪中下叶兴起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派,开始对利益集团政治进行反思,但他们断章取义地演绎了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理论,提出公共选择论,认为人类社会只有个人利益,不存在真正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在更早的时候,他们还提出帕累托最优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由于它的实用性,这一方法得到了很多理论工作者的推崇。殊不知,这一用微观效益理论替代国家层面上的公共利益的宏观认识的做法,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后遗症。80年代以来,西方世界财富迅速地——合理地或不合理地——向大财团手里集中,掌握了资源的特殊阶级理直气壮地侵夺别人的利益。他们还可用少量财富购买弱势群体的尊严、生命权、就业、受教育和享受医疗公益事业的机会。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是弱势群体根据自己的条件综合选择的结果。如果说,弱势群体能够在完全不受制于环境的条件下做出优质的理性的选择,他们就不会是弱势群体;而强势群体只有在资源、信息、机会、教育等方面剥夺了弱势群体的自由选择权,才能建立起他们的强势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受到践踏的是以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平等机遇和生命权利为指标的公共利益,也就是“人们在掌握了所有的信息后,能够完全理性地、在不受任何直接利益干扰的条件下所选择的利益价值指标”[3]

从这些理论的发展来看,人民的共同体(或公民社会)如何能够更好地捍卫和弘扬公共利益,是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西方有识之士已开始提出以公共价值的讨论来描述公共利益,用公共价值失灵的理念来替代市场失灵的理论,并以此指导公共管理改革,其先驱者包括伯茨曼这样的教授。他提出,一个社会公共价值失灵的指标是:(1)各种社会价值的表述和集合的机制失灵;(2)公共领域的垄断失灵(个人财团搞外交违反国家利益);(3)少数利益集团囊括和侵夺大众利益;(4)公共价值得不到足够的实现;(5)短期行为威胁到长远的公共利益;(6)用替代品来替代不可替代的公共资源(如土地、环保质量、雇员安全);(7)市场交易威胁到基本的人性价值。[4]对这一理论的仔细论证和经验性考证,还需假以时日,但它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市场失灵理论的局限,并提出了政府改革理论的新道路,值得学界的关注。

[1] 本文原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6期。

[2] 蓝志勇:《美国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轨迹及其对中国的启迪》,《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4期。

[3] Lippmann W.,The Public Philosophy,Transaction Publishers,1989.

[4] Bozeman B.,“Public-value failure:When efficient markets may not do”,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2002,62(2):14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