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篯汉唐史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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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籍上的隋唐田亩数是应受田数
——隋唐史杂记之三

(一)《新唐书》《旧唐书》和《通典》载,唐玄宗时,“应受田一千四百四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一十三亩”。这里的“应受田”三字是了解史书中隋唐田亩数字来源的关键。从西魏大统十三年直到唐大历四年的各种《敦煌户籍残卷》,可知当时户籍簿中记录田亩数字的规格是每户“合应受田若干顷亩,若干顷亩已受,若干顷亩未受”。那么,史籍中的“应受田”,也就是户籍簿中的“合应受田”;史籍上记录的隋唐田亩数,也就是来源于当时的度支或户部将各州或郡申报的户籍簿中的“合应受田”部分相加而得出的数字,是再明白不过的了。因此,这些数字本来就不是什么实际耕地面积。

(二)唐玄宗时的应受田数,依《通典》的记录,是天宝中的数字。但据《旧唐书》和《新唐书》的《地理志》总序,实源出开元二十八年的户部计帐。这一年,全国户数为八百四十一万余,口数为四千八百一十四万余,较《通典》所记天宝十四载户口数为少。由于材料的限制,我们在推计当时丁男和中男数字时,不得不主要依靠记录天宝末年情况的资料。

唐代授田的主要对象是丁男。据《通典》卷七《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条,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余,口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余[1],其中课口(即课丁)有八百二十万余。

除此之外,不课的丁男有如下几种:

第一是依制放免课赋的丁男。这时全国有一万六千八百多个乡[2],依天宝五载制,租庸每乡通放三十丁[3],合计得五十万丁左右。

第二是兵。兵又分几类:(1)北门四军,即左右羽林军和左右龙武军。据《唐会要》卷七二《京城诸军》天宝七载七月二十日敕,左右羽林军飞骑共一万五千人,知北门四军在三万人左右。(2)府兵。唐府兵盛时,有府六百左右,府兵近六十万人[4]。天宝时,府兵制已完全颓坏,卫士逃亡或死,主管人不再点补[5]。天宝末年,一方面,残存的卫士(武士)仍然存在[6];另一方面,数量大致已不甚多。(3)彍骑。据《通鉴》卷二一二,开元十三年有彍骑十二万人。(4)镇兵。据《通鉴》卷二一五,天宝元年有镇兵四十九万人。(5)团结兵。这是不离乡土的地方兵,依制亦免课赋[7]。天宝时,近边地带,团结兵数量甚大。据《全唐文》卷二三玄宗《命备吐蕃制》,仅陇右、河西一带,团结兵就至少有十万人。据《通鉴》卷二一七天宝十四载十二月壬寅条,在河北,仅上谷、博陵、常山、赵郡、文安五郡,就有团结兵万人。依此推计,当时团结兵总数当不减二三十万人。(6)三卫,即亲卫、勋卫、翊卫。三卫虽然不是兵,但也有近似之处[8],所以纳入这里计算。据《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三卫及监门直长总共约有四万人。综合来看,天宝末年因充兵免除课赋的丁男,估计当在一百万人以上。

第三是官员和诸色胥吏。据《通典》卷四〇《职官典》,开元二十五年,内外文武官员有一万八千八百余人,诸色胥吏包括小吏、在官府应差的诸色职掌、学生、俊士、里正以及折冲府的低级军官等,有三十四万九千八百余人。两项合计,共有三十六万八千余人[9]

以上三种人在不课的丁男中占绝大多数。此外,不课的丁男还有皇宗国戚,五品以上职事高官和封君的血属近亲以及所谓“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的同籍者[10]。这些人在丁男总数中占的分量是不算大的。

综合以上材料,可知天宝末年的丁男总数计有一千万人左右。这里指的是在政府户籍簿上登记的丁男,逃亡隐匿的不算在内。

丁男以外,应受田的还有以下各种人:

第一是中男。唐制,男年十六以上为中男,至二十一成丁。中男年十八以上,依照丁男受田。天宝三载,改以十八以上为中男,至二十三成丁[11],而中男十八岁受田之制不变[12]。丁男从二十三到五十九岁,共有三十七年;中男从十八到二十二岁,共有五年。依照一般年龄构成情况,十八到二十二岁的人,其单年人数,应在较大程度上超过二十三到五十九岁的人;这两段年龄的人数,约为一比五。天宝末年,丁男约一千万人,则中男约为二百万人。

以上估计的丁男和中男人数主要是依据记录天宝末年情况的史料得出的,其时人口约为开元末年的110%。天宝末年,中男和丁男人数约为一千二百万,则开元末年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约为一千一百万人。唐制,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应受田一顷,一千一百万人合应受田一千一百万顷。

第二是老男、笃疾人、废疾人、寡妻妾等。这些人有的做户主,合应受永业、口分田共五十亩[13];有的不做户主,合应受口分田四十亩或三十亩。此外,还有一些小男或中女做户主的,也应受永业、口分田五十亩。由于玄宗时存在着“诈注老小”的情况,我们估计这类人约占总人口的10%强。开元二十八年,总口数为四千八百余万人,则这类人约计有五百万人。今以每人应受田四十亩计,共合应受田约二百万顷。

第三是工、商、杂户、官户、道士、女冠、僧、尼等。他们有的“职掌课役,不同百姓”[14],有的不向政府提供课役,所以都不在课丁的范围之内。这部分人又可以分为三类:(1)手工业者和商人。依照田令,“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唐代工商业繁盛,手工业者和商人在总人口中应占有一定分量。但是在小县城和乡村里,手工制造和小型贩鬻恐怕大多还是农民的副业;在大、中都市,一般负郭田是不足的,除少数富商大贾外,绝大多数的手工业者和商人恐怕是不受田的。所以,对于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应受田数不应估计过高。(2)杂户和官户。依照田令,杂户“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15];“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16]。据《唐六典》卷六都官郎中员外郎条:“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可知这类人在总人口中占的分量是很小的。(3)道士、女冠、僧、尼。依照田令,“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17]。据《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员外郎条及《唐会要》卷四九僧籍条,知开元二十五年,“天下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万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万五百七十六”,合计僧、尼应受田得三万余顷。又“天下观总一千六百八十七所”,约为寺数三分之一。依此推计,道士、女冠应受田约合一万余顷。此外,寺观还有常住田。据《唐会要》卷五九祠部员外郎条,开元十年规定,寺观有道士、女冠、僧、尼二百人以上的,常住田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大抵大寺观少,小寺观多,今约以一寺观有常住田六顷以下计,开元二十五年,天下寺观总计约七千所,常住田约得四万顷。综合以上资料,我们估计开元末年工、商、杂户、官户、道士、女冠、僧、尼等应受田约在二三十万顷之间。

在此之外,还有一些特种应受田:

第一是官人永业田。依照田令,有封爵的从县男到亲王,文武职事、散官从五品到一品,可以依等请受从五顷到一百顷的官人永业田。这种贵族高官合受的永业田,虽然有的数量很大,但因为人数有限,总计不过一两万顷。至于六品以下的官员,则从唐田令和唐律疏来看,他们的应受田和一般人是同样的[18]

第二是勋田。依照田令,勋官从最低的第一转武骑尉直至最高的第十二转上柱国,可以依等请受六十亩至三十顷的勋田。唐代为了奖励战功,酬勋甚为优厚[19]。到唐玄宗时,授勋尤滥。我们在天宝时的《敦煌户籍残卷》和《名籍残卷》中,可以看到很多上柱国、上轻车等高品勋官,就是一例[20]。又唐制六品以下的职事、散官,虽无官人永业田,却可以通过叙勋或赐勋得受勋田[21]。因此,玄宗时应授的勋田,数量一定很不小。勋官的人数无可考,其等级分配更不易知,故当时应授勋田总数无从明悉,今姑依一百万顷计算。

唐制,“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口分之限。其京城及州县城郭下园宅,不在此例”。开元二十八年,总口数为四千八百余万,推计园宅地应在十五万顷左右。

此外,还有公廨田、职分田、屯田和赐田等。有的计算起来很细碎,有的无法计算。约计其数,当在十万顷上下。

综合以上各项推算和估计,开元二十八年,十八岁至五十九岁的中男和丁男约应受田一千一百万顷,老男、废疾人、笃疾人、寡妻妾等约应受田二百万顷,工、商、官户、杂户、道士、女冠、僧、尼等约应受田二三十万顷,勋官等约应受田一百万顷,其他官人永业田、园宅地、公廨田、职分田等约为二十万顷,总计当时全国应受田约为一千四百四五十万顷,其数正与史籍所载开元二十八年应受田一千四百四十余万顷基本符合。

我们以上的各项推算和估计当然并不很精确。首先是对勋田数字的估计可能有较大出入;其次是天宝十载以后,唐在边疆作战失利,丁男损耗较重[22],天宝末年和开元末年丁男的比例究竟怎样,值得研究;又如对手工业者和商人受田的估计,根据还不很充分;再如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通典》所记天宝十四载的课口,是否包括他们在内,这是不易考知的[23]。诸如此类,问题还不少。不过,我们在推算和估计时,总还持有一定的理据。这些推算和估计,基本上是可以帮助证明史籍所载开元二十八年田亩数乃是应受田数而非实际耕地面积这个结论的。

(三)《通典》载,隋开皇九年,“任垦田”千九百四十余万顷。隋唐的“应受田”额实即占田最高限额[24]。“任垦”的意思是允任垦辟,所以,“任垦田”亦即“应受田”。以隋开皇田令与唐田令相较,其最大不同处有二:第一是隋制妇人受田而唐制妇人不受田。隋制是一夫一妇受田一百四十亩,唐制是一丁男受田一百亩。第二是部曲、客女、奴、婢隋制受田而唐制不受田。从《隋书》诸传,我们可以看到不少赐奴婢和赐部曲的记载,知道这类人的存在,还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政府掌握的应受田数字。再以隋唐两代社会情况相较,其不同处亦有二:第一,隋代处于大族豪强地主土地所有制濒于崩溃,而普通地主土地所有制还不很发达的时期,唐开元、天宝时,则普通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经大有发展。第二,隋文帝时,兵役和徭役都相对为轻,而唐开元、天宝时,兵役比较繁重。因此,隋文帝时,隐户隐丁都比较少,而唐玄宗时,则不仅有大量隐户和逃户,而且在政府掌握的人户中,隐匿男丁的现象也非常严重。由此可见,隋开皇时的任垦田数大于唐开元时的应受田数,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其他一些问题。例如:第一,唐代一般妇人虽然不受田,而寡妻妾则是受田的。第二,隋代的部曲、客女和奴、婢在关中一带数量较大,而在经济最发达、人户最殷盛的关东地区,则数量较小。第三,隋代虽然已有勋官十一等[25],并且从最低的都督到最高的上柱国,都可以依等请受四十亩以上的永业田[26],但隋文帝时,勋官可以回授文武职事,则给勋必不能甚滥[27]。这些又可说明隋唐盛时的应受田数,相差又不应甚大。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知千九百四十万余顷和千四百四十万余顷的差距,只可能在隋唐两代户口数字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出现。据《隋书》卷四二《李德林传》,可证知隋开皇九年灭陈以后,大致有七百万户[28]。以七百万户而有应受田千九百四十万余顷之多,似不甚合。或者这数字是开皇之末即开皇十九年的田亩数,亦未可知[29]

(四)《隋书》卷二九《地理志》总序和《通典》卷二《食货典》田制下所记炀帝时的“垦田”同为五千五百八十五万余顷。从唐以大尺即开皇官尺度田而改以五尺为步,以期保持隋代的亩积不变来看[30],这个巨大数字的来源,恐不得诿之于审计制度的改变。据《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炀帝即位,是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大致在炀帝初年改变课调制度的同时,田令也有重大的变革。这就是说,在“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的同时,也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唐的田令当即本源于此。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大业初年的应受田数应该少于开皇末年。这样,就很有理据来怀疑,在“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余顷的记录中,其“千”字上的“五”字是衍文。“五”字与“田”字字形相近,大致是“田”字误作“五”字,复于“五”字上加一“田”字,遂成为以后的记录。如果此说不谬,那么,在隋大业田令和唐开元田令基本一致的情况下,隋大业中,户八百九十万余,口四千六百一万余,“垦田”千五百八十五万余顷;开元二十八年,户八百四十一万余,口四千八百一十四万余,应受田千四百四十万余顷,各数字相应对比,都比较接近,就是较为合理的了。

在这里,需要解释的是隋大业中的口数,少于开元二十八年的口数二百余万,而隋大业时给勋又不若开元时之滥,何以其时应受田数反超出开元时一百余万顷?我认为,主要原因是隋大业时政府掌握的丁男和中男数,要比唐开元时为多。

《隋书·地理志》总序所言郡县之数,虽是大业五年的事,而其所记户口,“垦田”之数,则本于大业二年的计帐。从大业二年以前户数增长的迅速[31],可以证知当时“户口脱漏、诈注老小”的情形还不很多。至于开元、天宝之时则不然。杜佑在《通典》卷七《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和“丁中”两个原注中,都强调指出天宝末年,户口隐漏甚众。而其时在政府掌握的人户中,丁男和中男隐匿之多,也可从天宝时《敦煌户籍残卷》略见一斑。在那里面,有十几户的人口记录是完整的,其中女子的人数几近男子的三倍,而且有很多三十岁、四十岁以至五十岁以上不嫁的中女[32]

依据我国1954年进行基层选举的材料,可知十八周岁以上的人约占总人口的58.5%[33]。依此可以推知,十七周岁以上的人约占60%强。隋唐时期,男子十八受田,古代十八岁约当今十七岁。由于第一,古代医药条件不如现代,其社会条件更不如解放以后的今天优越,那时,小儿死亡率是很高的,老人的数目也应该较少,因而他们在总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要低一些;第二,在古代重男轻女的习俗下,男口又应比女口为多;因此,我们可以推断,隋唐时期,十八至五十九岁的男子,实际上应占30%或以上。以此推计,则知隋大业二年,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可以达到一千四百万人左右或以上。在此数中,若减去工、商、僧、奴、部曲等,犹可有一千三百万人或以上,他们的应受田约为一千三百万顷或以上。其时老男、寡妻妾等的应受田,也当接近二百万顷。以此二数再加上官人永业田、工、商、僧、尼等的受田、园宅地、公廨田、职分田等,亦正与一千五百八十五万余顷的记录约略相合。

(原载1962年8月29日《光明日报》)

[1] 《通典》所记天宝十四载户数,少于《唐会要》卷八四及《通鉴》卷二一七所记天宝十三载户数。

[2] 《通鉴》卷二一七天宝十三载末。

[3] 《通典》卷六《食货典·赋税下》,《全唐文》卷二五玄宗《安养百姓及诸改革制》。

[4]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兵部郎中条,《通典》二九《职官典》折冲府条。

[5] 《通鉴》卷二一六天宝八载李林甫奏停折冲府上下鱼书条。

[6] 参考王永兴《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见《历史研究》1957年第12期第75—76页。

[7]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条。

[8] 隋唐三卫(三侍)本由贵族及高官子孙充当。唐玄宗时,给勋甚滥,而勋官上柱国子孙亦得充翊卫,故地位有所降低。

[9] 这一类人得免课役,具见《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10] 同上,并参看《唐律》卷一二《户婚律》相冒合户条疏议。

[11] 《通典》卷七《食货典》丁中。

[12] 据天宝六载《敦煌户籍残卷》郑恩养户,郑嗣方年十八受田。

[13] 据天宝《敦煌户籍残卷》。

[14] 《唐律》卷三《名例律》府号官称条疏议。

[15] 同上。

[16]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17] 同上。

[18] 《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有“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的记录,与《唐律疏议》《唐六典》《通典》等较为原始的资料俱不合,不知其所据。今不取。

[19] 《唐六典》卷五兵部员外郎·勋获、等级条原注。

[20] 《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册府元龟》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门》。

[21] 《唐会要》卷八一《勋》开元十七年条,《册府元龟》卷八〇《帝王部·庆赐门》。

[22] 如对南诏的战役,前后就损失了近二十万人。

[23] 《通典》卷六《食货典》所载天宝计帐,其中收入部分系杜佑依约推算之数,不能据以说明侍丁非课丁。

[24] 参考《唐律》卷一三《户婚律》占田过限条及疏议。

[25] 《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

[26]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27] 《隋书》卷四《炀帝纪下》大业八年九月己丑诏。

[28] 参考拙作《隋代户数的增长》,见1962年6月6日《光明日报》。

[29] 《通典》以此条系于开皇十二年以前,原文当是开皇九年,并无脱漏或错简。但《通典·食货典》中所记年代,往往不确。此条原注中所谓“隋开皇中,户总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与下条大业垦田下原注数字全同,实即大业二年户数,亦是一例。

[30] 参看拙作《史籍上的隋唐田亩数非实际耕地面积》注⑦,见1962年8月15日《光明日报》。(该文已收入本书,参见本书第50页注③。——编者注)

[31]以开皇九年七百万户计,至大业二年增至八百九十万户以上,十七年中,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约为1.4%。

[32] 这些也是最突出的情况,不可用以例推全国。

[33] 据1955年《世界知识手册》第112页资料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