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恒丰银行的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
2017年11月28日晚,各大主流媒体纷纷报道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被查一案。事实上,早在2016年,《财新周刊》和《21世纪经济报道》分别以《恒丰银行股权控制术》和《谁的恒丰银行?》为题报道了总部位于山东烟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恒丰银行的员工持股计划丑闻和涉嫌高管私分公款案。根据当时公开披露的信息,烟台国资委独资的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该行19.4%的股份,是该行的第一大股东。在恒丰的股东中,不仅有来自江苏、上海、北京、厦门的机构投资者,还有新加坡大华银行这样的国际战略合作伙伴。从恒丰的股权结构安排来看,无论是股权多元化程度、国际开放程度还是股权制衡程度都堪称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典范。但为什么股权结构堪称完美的恒丰依然让媒体提出了“谁的恒丰银行”的质疑呢?
从媒体的公开报道看,发生在恒丰银行的高管私分公款案、员工持股计划丑闻以及股权谜踪等都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公司法的常识告诉我们,涉及股权变动的事项当然需要征得现有股东的同意,何况员工持股计划这种增发意味着现有股东股权的稀释。当时恒丰的高管分别分到了800万元、2100万元等金额,而蔡国华本人从中分到3850万元。如果是高管正常的薪酬补偿,不仅要以薪酬合约作为依据,而且需要经过董事会讨论,甚至股东大会通过。
这里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指的是高管或执行董事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损害股东权益、挑战股东公司治理权威的行为。内部人控制问题最早发生在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一方面,英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另一方面,公司希望通过股权激励来协调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故不断给予经理人股权激励。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经理人持股的比例越来越高,如同在经理人实际控制地周围深挖一条壕沟,以至于外部监管、威胁都很难冲击和撼动经理人。于是,被深深的壕沟所保护的经理人可以通过谋求控制权获得私人收益,甚至为自己发超额薪酬,使股东的利益受损。作为经理人代理问题的重要表现形式,内部人控制问题由此受到英美等国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重视。
如果仔细对照发生在恒丰银行的内部控制人行为和英美等国传统意义上的内部控制人行为,我们会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其一,形成恒丰银行内部人控制局面并非由于股权高度分散。除了前面提及的持股达19.4%的第一大股东烟台蓝天投资,尚未公开上市的恒丰第二大股东新加坡大华银行持股比例也高达12.4%;甚至第三到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在10%左右。按照经验研究中通常采用的股权制衡计算方法,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的恒丰银行恰恰属于股权制衡度较高的股权结构类型。因而,这样的股权结构远谈不上股权高度分散,为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埋下隐患。
其二,在恒丰银行,董事长而非首席执行官(行长)是内部人控制格局的核心。在英美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长往往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他在履行董事职责上与其他董事相比并没有特殊的权力。首席执行官(CEO)由于受到高的股权激励形成壕沟效应,成为英美等国股权分散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核心。而在恒丰银行,受第一大股东委派、代表国资委来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董事长才是中国制度背景下公司内部人控制格局的核心。在职能设定上和称谓上更类似于国外CEO的经理人则退化为董事长的执行助理。在围绕中国上市公司开展的实证研究中,董事长(而不是经理人)是公司治理需要关注的重点对象,这已经成为普遍的认识。
其三,内部人控制地位的形成并非由于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而是由于董事长形成壕沟效应,董事长的控制权地位由此无人撼动。熟悉中国资本市场相关规定的读者不难发现,中国对于国有性质的上级持股公司所委派的董事获得股权激励有严格的限制。从目前披露的数据,我们并不能观察到原董事长蔡国华个人直接持股。
由于上述三方面的原因,我们认为出现在恒丰银行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并非英美等国传统意义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因而我们并不能从发生在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实践经验中找到解决上述问题的答案。为了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内部人控制,我们借鉴当下媒体流行的话语,把发生在恒丰银行的具有典型中国制度背景特色的内部人控制概括为中国式内部人控制。
哈佛大学施莱弗教授的研究团队观察了全球27个国家,发现大企业的股权都集中在大股东手里。他们由此认为,经理人和股东之间传统的代理冲突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已经被控股股东如何剥削小股东这一新的公司治理问题所替代。我们虽然认同施莱弗教授所谓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不容忽视的观点,但基于对中国公司治理现实的理解,我们认为,在中国资本市场,传统的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问题依然严重,甚至在复杂金字塔式控股结构掩护下,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引发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特定制度背景下,面临的公司治理“真”问题,需要中国公司治理理论界和实务界予以特别关注。
那么,引起恒丰银行的中国式内部人控制的真正原因究竟是什么?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董事长的产生机制和由此形成的董事长独特身份。在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对于第一大股东具有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关键岗位往往是由该企业的上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考察程序任命的,虽然在形式上还需要经过董事会提名和股东大会表决的程序。由于上述自上而下的特殊人事任命途径,任命者往往具有特殊身份。我们以恒丰银行为例。在恒丰银行发布的相关公告中提到“2013年12月1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烟台市委、市政府有关任免推荐决定以及本行主要股东的提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选举蔡国华先生为公司董事、董事长”。进一步考察蔡国华任职恒丰银行董事长之前的身份,我们发现,空降恒丰银行之前的蔡国华是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国资委党委书记。我们理解,对于蔡国华出任恒丰银行董事长的任命仅仅是烟台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统筹安排中的一个环节。在一定程度上,这一任命甚至不是在烟台市范围内所能决定的。
其二是国有性质的第一大股东的所有者缺位。理论上,盈利动机强烈的股东将会阻止作为股东代理人的董事会的任何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集中表现在第一大股东通常会在股东大会上对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甚至提议及时更换损害股东利益的不称职董事会成员。但无论是作为恒丰银行上级持股公司的蓝天投资,还是全资控股蓝天投资的烟台国资委,对于曾经担任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国资委党委书记的蔡国华的制衡力量十分有限。而作为恒丰银行第一大股东的烟台蓝天投资,此时不仅不会形成对以原董事长蔡国华为首的董事会内部人控制行为的有效制约,反而成为其抗衡其他股东可能提出的否定议案的可利用力量,甚至向其他股东传递出“想反对也没有用,因为我是第一大股东”的信号。恒丰银行的案例一定程度上表明,由于真正所有者缺位,大股东并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经理人职能,形成公司治理真空,为内部人控制大开方便之门,由此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在上述中国式内部人控制格局形成后,恒丰银行接下来发生的员工持股计划丑闻、高管私分公款案和股权谜踪不仅在预料之内,而且在情理之中。
那么,如何消除中国式内部人控制这一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痼疾?
事实上,一段时期以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从原来的“管企业”变为现在的“管资本”,就是解决发生在恒丰银行的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关键。通过上述根本性的变革,股东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的权威,以替代由于所有者缺位形成的公司治理真空。这样,类似恒丰银行发生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进而从根本上杜绝员工持股计划丑闻、高管私分公款案和股权谜踪。
从2015年开始,中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低于标志着相对控制权的33.3%,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分散股权时代。中国资本市场未来需要牢固地树立股东是公司治理真正权威的意识,使股东大会围绕重要事项的投票表决成为体现不同股东意愿诉求、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平台。同时应该鼓励公司聘请更多的来自外部的利益中性的独立董事,让他们从专业角度提出防止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甚至应该鼓励包括险资、养老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发起的接管威胁,使之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