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物品与集团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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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集团和组织理论

组织的目的

集团中的个人采取的或为了集团中的个人而采取的大多数(尽管不是全部)行动都是通过组织实现的,因此对组织进行一个一般性的或理论性的研究是很有益处的。【1】对组织进行系统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它们的目的。但是即使是经济组织,也有各种类型、形态和规模,而且还存在着一个问题,即组织一般是否有一个特有的单一目的。然而有一个目的是大多数组织特有的,实际上所有侧重于经济的组织都以此为目的,那就是增进其成员的利益。这一点至少在经济学家眼里是很显然的。确切些说,一些组织是出于无知才没有增进其成员的利益,而另一些组织是受诱使才只为其首脑的目标出力。【2】但是不去增进其成员利益的组织往往会消亡,因此这一因素肯定大大限制了不为其成员服务的组织的数量。

组织或社团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其成员的利益这一思想在经济学中既不新鲜,也不特别;至少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早就提出了这种观点。他写道:“人们为了获得特别的好处,通过为生活的目的提供某些特别的东西而聚到一处;同样,政治社团看来是为它所带来的总的好处而自发地聚到一处并继续存在下去。”【3】近来社会心理学家莱昂·费斯廷格(Leon Festinger)教授指出:“集团成员身份的吸引力并不仅仅在于一种归属感,而在于能够通过这一成员身份获得一些什么。”【4】已故的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基(Harold Laski)理所当然地认为“社团的存在是为了达到集团成员共有的目的”。【5】

本研究重点关注的各类组织被期待会增进它们成员的利益。【6】工会被期待为其成员争取更高的工资和更好的工作条件;农场组织被期待为其成员争取有利的法律;卡特尔被期待为参加的企业争取更高的价格;公司被期待增进其股东的利益;【7】国家被期待增进其公民的共同利益(尽管在这个民族主义的时代中,国家除了其公民的利益之外还有它自己的利益和野心)。

请注意所有这些不同类型的组织被期待增进的利益多数是共同利益:工会会员对更高工资的共同利益,农场主对有利的法律的共同利益,卡特尔成员对更高的价格的共同利益,股东对更高红利和股价的共同利益,公民对出色政府的共同利益。以上所列的不同类型的组织都被认为主要为其成员的共同利益而服务,这并不是偶然的。纯粹私人或个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来增进,而且通常更为有效。当与组织相比,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能够同样、甚至更好地服务于个人利益时,建立组织显然就毫无意义了;例如,仅仅为了玩单人纸牌游戏而建立一个组织就毫无意义。但是当一些个人拥有共同的或者集体的利益时——当他们分享一个意图或目的时——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正如我们很快会看到的那样)或者根本无力增进那一共同利益,或者不能充分地增进那一利益。因此当存在共同或集团利益时,组织就能一显身手,而且尽管组织经常也能服务于纯粹的私人、个人利益,它们特有的和主要的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

大多数关于组织的文章都暗含了组织的存在是为了增进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这一假设,而前面引用过的两位作者已经明确表述了这种假设:哈罗德·拉斯基强调组织的存在是为了实现“一个集团的成员共同拥有的”目的或利益,而当亚里士多德辩称政治社团是因为它们带来的“总的好处”才产生和存在时,他显然也想着相似的念头。R.M.麦基弗(R.M.MacIver)也明确表述了这一观点,他说:“每个组织都预先假定有一个其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8】

即使在讨论没有组织的集团时,至少在对“压力集团”和“集团理论”进行讨论时,“集团”一词也意味着“一些有共同利益的个人”。当然,甚至把一些随机挑选的人(这样就不存在任何共同利益或一致的特点)也可称为一个“集团”;但对集团的大多数讨论看来关心的主要是有共同利益的集团。如现代政治学“集团理论”的奠基人阿瑟·本特利(Arthur Bentley)所述,“不存在没有其利益的集团”。【9】社会心理学家雷蒙德·卡特尔(Raymond Cattell)的观点同样鲜明,他说“每个集团都有其利益”。【10】本书中的“集团”一词也沿用这一意思。

正如可以假定一个组织或一个集团的成员拥有共同利益,【11】他们显然也拥有不同于组织或集团中其他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例如,一个工会中的全体成员对更高的工资有共同的利益,但同时每个工人对他的私人收入有一个独特的利益,这不仅取决于工资水平,也取决于他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