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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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实务

【导入案例】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年8月18日,毕某入职重庆市某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管理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支付毕某的每月工资有: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2780元、单位社会保险金1600元、福利补贴850元以及加班工资等,每月共计10000元。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水电、伙食费250元。次年1月10日,在公司口头通知毕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2016年3月14日,对毕某就公司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裁决如下: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②被申请人即公司支付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4个月)双倍工资共计4万元(另一倍申请人当月已领取); ③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千元(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14日); ④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劳动期间的社会保险;⑤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由于对仲裁裁决不服,双方均以原告身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并对本案劳动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

(1)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毕某系公司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且公司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还表明公司总经理系应某。毕某也主张系公司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而非公司总经理,公司没有向其发放总经理任命聘书。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既不能举证证明毕某的职责范围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人事管理,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向毕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事实。因此,对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毕某没有过错。依据劳动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期间双倍工资处罚的不利法律后果。

(2)关于劳动者工资10000元中是否包含公司的社会保险费问题。通过双方提供的工资表,表明公司按照每月社会保险费1600元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而且劳动者每月也在该工资表中签名认可。这不但表明双方之间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劳动者已从公司处领取工资及公司把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事实。因此,劳动者每月工资为8400元。公司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责任为33600元(8400元×4月)。

(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问题。公司在没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情况下,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即口头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行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虽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但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为便于解决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可一并处理。结合该案的事实,公司应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赔偿金即8400元。

(4)关于用人单位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自行办理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免除其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属于无效行为。劳动者应当退回用人单位工资中所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照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即用人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即劳动者毕某双倍工资处罚差额33600元和经济赔偿金8400元。对此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