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的逻辑(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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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准入

市场的效率不仅依赖于现有企业的行为,还依赖于新企业的进入与无效率企业的退出。进入和退出过程决定市场结构与效率的动态机制。尤其如熊彼特所想见的,经济发展涉及一个“创造性破坏”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在技术创新中的竞争发挥着过滤器的作用——优胜劣汰(Schumpeter, 1934)。

然而,没有任何一般性理论证明,私有经济中企业的市场均衡数量从社会的角度看必然是有效率的。相反,一些理论模型已表明,市场均衡倾向于导致过度准入,即就社会最优而言,企业数量过多(Mankiw and Whinston,1986; Suzumura and Kiyono,1987)。特别是时常有人辩称,对进入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应当设限,因为自由准入可能导致不如人意的固定成本重复(Vickers and Yarrow,1988)。

对许多社会主义的支持者来说,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是私有制的罪恶。他们声称,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在国有制下能够被消除,因为不同企业间没有利益冲突,所有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即使当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确因某种原因发生,政府也可以通过行政干预(诸如关停并转式的调整)来成功地解决这个问题。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的经验显示恰恰相反。国有制非但未能消除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当与西方经济相比时,它导致的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更甚。即使在改革前的体制下,当政府制定所有事关进入与退出的决策时,过度准入与重复建设也构成一件最为严重而持久的让政府头疼的事。许多周而复始的行政性调整被启动,以处理这个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国企内部诸多准入限制已被逐渐减少甚至废止,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都已获得了巨大的投资决策权。更多产业也逐步对私人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开放。结果,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恶化了。我们所观察到的是,除极少数国有垄断部门(诸如石油、铁路、航空和银行)外,中国多数产业都容纳了过多小型的“原子”企业,没有占支配地位的参与者。就企业数量而言,中国经济或许是“竞争”最激烈的经济。与西方,甚至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多数产业的集中度要低得多。例如,在15个制造业部门中,仅石油冶炼部门具有4家企业占40%以上的集中度,3个部门在20%~30%之间,而剩下的11个部门则都在20%之下(5个低于8%)(殷醒民,1996)。

我们还发现,因为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有效率的并购也更难产生。快垮掉的国有企业对被接管和关闭极为抗拒,即使无力偿债的企业也无须退出。正如海尔集团CEO张瑞敏生动描述的,国企只要一息尚存,它就不愿被吞掉。

为什么在国有制下准入过度更甚,重复建设更严重?为什么在国有部门中完成并购更为困难?国内的一种普遍论点是,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源于“地区、部门和企业的自我利益”。例如,在中国的税收分配体制下,地方政府一味为了增加地方税收和就业而盲目进行投资并建设新工厂,忽视社会效率。经理人抗拒被接管,因为他们担心失去其职位和权力。然而,这类论点仅仅说明了问题的存在,而未提供答案。毕竟,不能说国有制下的利益比私有制下的利益更分散。在私有经济中,每个企业都是一个具有其自身目标的独立实体,它进行投资决策以最大化其利润。然而,我们尚未观察到过度准入如在中国那样普遍。相反,并购,无论是友好的还是恶意的,都时常发生。

我解释过,国有经济中普遍存在的过度准入与重复建设现象植根于企业的国有制本性(张维迎,1986b)。正如企业理论学者普遍认识到的,企业产生两种回报:现金流(简单称为“利润”)和控制权收益(Aghion and Bolton,1992; Hart,1995)。现金流与控制权收益之间的区别在于,现金流可以按一个正式的所有权结构进行分配,可以转让。控制权收益则是依附在职位上的,不可转让,只能为经理人或控股股东所享受。这里的控制权收益可以被理解成经理人私人所重视的、与经理人职位相关的全部私人回报,包括在职消费、裙带关系、社会声望等。准入均衡的条件依赖于现金流如何与控制权收益相匹配(或不匹配)。

在由所有人管理的经济中,经理人同时占有利润和控制权收益。当存在自由准入时,决定企业的市场均衡数量的条件是:边际企业的总价值(现金流与控制权收益之和)等于零。在仅涉及现金流的标准模型中,边际企业被假定仅收支相抵。我相信,将控制权收益考虑进去更为现实。然而,如果所有人兼经理人受资金限制,零利润条件或许适用。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经济里,现金流和控制权收益被赋予不同人,均衡条件则更为复杂,视激励方案与权威分配而定。

在国有经济中,现金流属于“全民”(或国家),经理人只能享受控制权收益。私人上市公司的情形将在后面加以讨论。即使当经理人分享一部分现金流(或明或暗地),他们的现金流份额仍然依附于其职位,不可转让。因此,我们仍然可以将这种情形视为与控制权收益相关。在改革前的体制中,官僚做投资决策。在转型的中国经济中,随着国有企业经理们获得了更多自主权,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由经理人与官僚共同制定。然而,在这两种情形中,在一定限度内,决策制定者都受私人利益的驱动。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决定准入均衡的条件是边际进入者的控制权收益为零,而不是总价值或利润为零。

在图3-3中,我显示了现金流、控制权收益与总价值如何随产业中的企业数量而变化。当企业数量很少时,少数寡头拥有庞大的市场力量,现金流和控制权收益都很可观。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则现金流和控制权收益均下降。控制权收益下降有两个理由:第一,较低水平的现金流意味着可得的额外好处少了;第二,存在更多的经理人,意味着被雇为经理所具有的声望变低了。我们可以进一步假定,现金流比控制权收益下降得更快。毕竟,即使当企业亏损时,经理仍可占有一些控制权收益。因此,现金流和总价值比控制权收益更快缩小为零。私有经济中企业的均衡数量(用N *表示)小于国有经济中企业的均衡数量(用N ’表示)。只要决策者不是百分之百的所有人,这一结论即成立。当如在上一节中所假定的那样,经理人从收益中索取的份额大于其所承担的成本份额时,该结论必然成立。

图3-3 企业均衡数量

因此,我证明了,国有经济遭受更为严重的过度准入和重复建设。非正式的观察强烈支持这一论点。例如,假设汽车制造商的社会最优数量是5。然而,主管政府官员可能选择建设更多家而不是5家汽车制造厂,因为现在他们可以任命更多的人去担任总经理,也就是可以给更多的人安排位子。尽管试图支撑这更多家制造商的整个行业处于亏损状态,但没人在乎。

同样的逻辑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国有部门内并购更难以完成。在私有经济中,目标企业的经理人在合并后可能失去他们的控制权收益。然而,如果合并就总价值最大化而言是有效率的,身为所有人的经理人可以靠现金流的增长得到补偿。合并对相关各方可以是一个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相比之下,在国有经济中,目标企业的经理人失去控制权收益不能以任何合法的方式通过现金流的增长而得到补偿。因此,除非政府给该经理人提供另外一个相当的职位,否则目标经理人完全有动机抗拒合并以图保护控制权收益。

我现在转而讨论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私有经济。诚然,这一分离可能导致经理人的各种恣意行为。然而,出于以下原因,当与国有制相比时,这种恣意行为在准入和并购的情况下或许不是很严重。第一,即使当股东不是经理人时,一般而言也是股东或董事会而非经理人决定进入与合并。对权威的这种分配事实上表明,均衡状态更可能是“扯平的”,即当与由所有人经营的经济相比时,进入或许太少,合并或许过多。第二,在多数私人上市公司中,CEO持有一定股份,在一些情形下甚至是最大股东。因此,即使合并削除了他们的控制权收益,他们仍然可以靠现金流增长获得部分补偿。第三,为了其自身的现金流利益,目标企业的股东有动力通过现金补偿(比如“金色降落伞”“金色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在俚语中系指聘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当公司所有权易手时,收购者须付给(自愿或被解雇)离职的目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丰厚安置补偿费用。——译者注)买通经理人,以缓和他们的抗拒。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人民)既没有合法权力也没有动机去买通行将失去控制权的经理人。第四,在基于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中,许多合并和收购可以通过在股票交易所向股东直接发出收购要约来操作。这种机制在国有经济中不存在。

我的论点也得到某些经验研究的支持。例如,李洪斌等用来自中关村高科技园的面板数据显示,尽管效率已成为所有高科技企业生存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同等条件下,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更不可能退出(Li, Zhang and Zhou,2005)。特别是,金融压力对国有企业生存的负面效应比对非国有企业生存的负面效应要小,对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生存的负面效应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