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解读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38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延伸解读 违反疫情防控需要拒不履行义务、妨碍公务,将受法律处罚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驾车由锦州向盘锦方向行驶,途经一处防疫检测卡口时,逆行不听指挥,擅闯卡口,将执勤辅警王某刮倒致伤。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12日,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责,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被判处拘役5个月。

防控疫情、配合排查、主动隔离,是每个公民应知的责任,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级政府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每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抗击疫情。

任何人在任何时刻都不能漠视法律的权威、挑战法律的底线,尤其是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更容不得半点马虎。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大疫当前,无论是由于盲目恐慌而无视科学、淡漠法律,还是出于片面认知,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都不能成为对抗国家机关疫情防控措施的理由。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对个人来说,可能会延误救治、丧失抢救时机;对大局来说,将会扰乱整体疫情防控部局、危害公共安全。温馨提示广大群众,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拒不执行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将会触犯法律,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