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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鼠疫的疫情控制及应急响应
一、疫情报告
由于鼠疫具有传播迅速、病程短、病死率高等特点,早发现疫情并参照图2-1的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流程图进行及时报告对控制疫情的扩大蔓延至关重要。
图2-1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流程图
(一)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建立国家、省、地、县、乡、村六级鼠疫疫情报告网。以“报告病死鼠(獭),报告疑似鼠疫患者、报告不明原因的高热患者/急死患者”为主要报告内容。
疫区内的机关、厂矿、乡村、学校均应设置兼职报告员,包括乡村卫生所在内的各级卫生机构应利用巡诊、出诊或门诊的机会密切监视可疑情况,必要时进行检诊或卫生检疫。
在历史疫区,流行季节内应发动群众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生产活动,搜索病死疫源动物,重点地区应组织专业队进行疫源检索。
(二)疑似疫情的报告与处理
1.病死鼠(獭)的报告与送检
(1)在鼠疫流行季节发现死鼠(獭)应将自身袖口、裤脚扎紧,防止跳蚤叮咬,用工具将死鼠装入容器内,如塑料袋、布袋等,附上填写好的报告卡,密封容器或扎紧袋口。若发现2只以上的死鼠(獭),应单只装袋。报告卡应写明发现死鼠(獭)的日期、地点、发现人姓名等。无容器时,可将死鼠(獭)妥善埋藏并做好标记后立即上报。
(2)鼠(獭)尸封装后,应尽快报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报当地卫生院(所)转送。
(3)对送检的病死鼠(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进行检验并上报。
(4)在局部范围10天内发现3只以上病死鼠(獭)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疑似鼠疫患者与急死患者的报告
(1)按照《鼠疫诊疗方案》的规定,诊断为急热待查、疑似鼠疫的患者均应及时上报。
(2)在鼠疫流行季节内,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病程极短、急剧死亡者应作为急死患者上报。
(3)报告责任:发现疑似鼠疫患者或急死患者,各级卫生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必须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并转报上级。患者家属、邻居,患者所在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负责人,患者所乘交通工具(车、船、飞机等)和公共场所(车站、码头、机场、旅社等)负责人均为义务报告人。疑似鼠疫患者及其直接接触者不应亲自外出报告,应委托他人报告。发现疑似鼠疫患者或急死患者时,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尚未到达前,当地负责人应制止无关人员与患者接触,劝阻直接接触者不要外出活动。
3.疑似疫情的核实与处理
(1)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常设鼠疫疫情核查小组,负责接到疑似鼠疫患者报告后的诊断和上报。
(2)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急热待查、疑似鼠疫患者或急死患者的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对患者或死者进行采集标本检验,做出诊断并上报,同时写出书面材料备案。
(3)接到连续或大批疫源动物死亡的报告后,除应立即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查明死因外,如属人口密集地区,还应组织人员对确定的疫点进行保护性灭鼠(獭)、灭蚤。
(三)疫情上报及通报
1.上报时限
(1)疑似人间鼠疫疫情经疫情核查小组确诊后,除立即通知送检单位外,还应及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城镇疫情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农村及牧区不得超过6小时。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鼠疫暴发或流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动物疫情判定后,责任报告人在2小时内将动物疫情通过《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上报程序
(1)人间鼠疫疫情报告程序
1)接诊医师发现人间鼠疫患者时,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并报所在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上报。
2)乡(镇)责任报告单位负责收集和报告本辖区内人间鼠疫疫情信息。有条件的进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人间鼠疫实行网络直报。暂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给本辖区内县级或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进行网络直报。
4)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部队、武警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主动与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人间鼠疫信息报告机制,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实施网络直报。
(2)动物鼠疫疫情报告程序:
发生动物间鼠疫时,均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进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进行直报的,应由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县级身份进行网络直报。
3.疫情通报
(1)铁路沿线发生疫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加强铁路检疫工作。
(2)发生疫情时,毗邻省、市、县间应相互通报,以便酌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3)发生疫情的地区或毗邻地区有驻军的,将疫情通报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开展军民联防。
二、疫情的分级与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市(地)、县(市、旗)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鼠疫应急控制预案》的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一)疫情的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病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二)鼠疫疫情级别的确认
接到鼠疫疫情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鼠疫专家咨询组对疫情初步核实、分析,提出分级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初步分级进行认定或重新确定级别,并及时反馈。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计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三)鼠疫疫情的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
Ⅰ级为国家卫计委,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2.预警级别划分标准
根据《国家鼠疫应急控制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在某一类型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m 2,黄胸鼠、齐氏姬鼠疫源地流行范围≥500km 2,沙鼠、田鼠、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m 2);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四)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接到特别重大鼠疫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国务院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的建议和鼠疫疫情处理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立后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2)协调和指导疫区防控工作,负责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告国务院,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相应机关通报。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临时性鼠疫应急处理机构,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4)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1)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成立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承担协调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派遣专家,组织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告国务院,并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
(4)国务院根据疫情和疫区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2)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市(地)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级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6.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