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医学: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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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系统构成

一、灾害管理的领导和协调体制
我国自然灾害管理的基本领导体制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灾害分级管理。在灾害管理的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总体指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强调地方灾害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注重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突击队作用的发挥。实行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的灾害管理体制,是我国多年成功的救灾经验,可以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和组织优势,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最有效地全面协调辖区内的各种救灾力量和资源,形成救灾的合力。
关于我国灾害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目前,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中央层面上设立有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等机构,负责灾害管理的协调和组织工作(见图2-1-1)。这些协调机构既为中央灾害管理提供决策服务,也保证了中央灾害管理的决策能够在各个部门得到及时落实。
图2-1-1 我国现行灾害救助管理体制
二、主要协调机构
(一)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前身,是中国政府响应联合国倡议于1989年4月成立的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2000年10月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2005年4月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其成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军队、科研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等33个单位组成。国家减灾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领导(副总理)担任,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国家减灾委员会是国务院领导下的部际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1950年6月7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正式成立中央防汛总指挥部。首届总指挥部主任由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担任,水利部部长傅作义、军事委员会部长李涛任副主任。1971年6月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撤销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成立中央防汛抗旱总指挥部。1985年7月2日,重新恢复中央防汛总指挥部。1988年6月2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国发〔1988〕34号)。1992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2〕45号文,将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更名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单位不变。其成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军队和武警部队等18个单位组成,见图2-1-2。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主任由国务院领导(副总理)担任,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简称国家防总办公室。主要职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
图2-1-2 我国防汛抗旱管理体制
(三)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其指挥长为国务院领导(副总理),副指挥长为中国地震局局长、国务院副秘书长、总参谋部、发改委和民政部的领导,共有28个部、委(单位)及武警部队的领导为指挥部成员。目前因汶川地震灾情严重,国务院成立了以温家宝总理为总指挥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设立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和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救援组、预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生活安置组、基础设施组、生产恢复组、治安组、宣传组等8个抗震救灾工作组。
(四)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负责综合协调国务院系统有关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意见,为国务院提供抗灾救灾对策和意见,落实有关部门对灾区的支持意见。在中央建立规范的协调运行机制的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有特定的部门承担灾害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兵把口,形成了灾害管理的工作网络,相关部门的人员、资金和物资为开展灾害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五)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完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国务院于2006年5月29日成立由国家林业局局长任总指挥,由国家林业局、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广电总局、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新闻办、总参作战部、陆航部、动员部、武警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等18个单位组成的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其主要职责为: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森林防火中的问题,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的情况,监督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决定森林防火其他重大事项。
三、我国常见灾害应急管理系统
按照2006年1月8日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地震等诸多灾害。由一名副总理负责,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利部、民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气象局、林业局、海洋局等共同承担减轻自然灾害的工作。
(二)事故灾难
事故灾难包括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水电气热等生命线工程、通信、网络及特种装备等安全事故;核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等。由一名副总理负责,国家建有国家生产安全委员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见图2-1-3),涉及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各大工矿企业、各大城市市政管理部门。
图2-1-3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三)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发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SARS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及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等危害公共健康事件。由一名副总理负责,涉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艾滋病委员会、血吸虫病委员会以及数以万计的医院、卫生院等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火灾、群体性暴力事件、政治性骚乱、经济危机及风暴、粮食安全、金融安全及水安全等。前部分由中央政法委书记负责,建有中央政法委、中央反恐领导小组等,涉及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后部分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负责,建有中央财经委员会,涉及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商务部、各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四、我国灾害应急法律制度
(一)水旱灾害应急法律制度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8年1月制定了《水法》;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于1991年7月制定了《防汛条例》,1997年8月制定了《防洪法》。国务院制定了《防洪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了防御洪水方案和措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防汛指挥机构。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规定汛期的起止日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汛期内应当进行定期巡查,可以进行洪水调度,并应按规定报告险情;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内可以依法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权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在情况紧急时还可以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同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增加防洪投入,防汛救灾物资不得挪作他用,防汛救灾资金要专款专用,水文气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应对旱灾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国务院批转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北方地区抗旱打井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文件和部门规章,对北方地区抗旱打井、城市应急供水工程建设、农村人畜饮水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制度
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沙尘暴、台风、高温、大雾等灾害。为了发展气象事业,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1999年10月制定了《气象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国家应当加强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编制气象设施规划;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警报,加强突发性灾害天气的短时预报工作,有关媒体应当安排专门时间和版面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突发性天气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和抢救措施;各级政府应当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2001年8月通过《防沙治沙法》,对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天气短时预报服务工作的意见》、《沙尘天气预警业务服务暂行规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气象灾害的预防、预警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地震灾害应急法律制度
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国务院于1995年2月制定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对地震应急机构、应急预案、临震应急、震后应急等方面的措施,作了全面规定。1997年12月制定了《防震减灾法》。该法专门设置了地震应急一章,对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设定、临震应急、地震应急和救助准备、震后紧急应急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还制定了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了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地震、建设、卫生、水利、电力等24个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制定了地震应急预案,许多企事业单位也都制定了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此外,国家地震局还制定了《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试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等方面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四)地质灾害应急法律制度
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或者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该条例确立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等三项原则;规定了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预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制度;并规定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制定和公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
(五)海洋灾害应急法律制度
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等灾害。目前,我国还没有防治海洋灾害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近岸海域赤潮预防与管理的通知》、《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海洋灾害的预防和预警等问题作了规定。
(六)生物灾害应急法律制度
生物灾害包括植物病虫害,新传入的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检疫性生物灾害,入境口岸截获的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危险,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等。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进出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植物名录》。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2001年5月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1985年制定《草原法》对草原病虫害防治工作做了原则规定,要求做好草原病虫害的监测预警、调查和防治工作。制定《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确立了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经营、谁防治”等原则,并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七)草原、森林火灾应急法律制度
制定《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对草原防火责任制、防火管制期、防火设施、火险天气监测预报、草原火灾的扑救和组织指挥以及善后处理、草原火灾统计标准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对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森林火灾的调查与统计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各省市的安全减灾及应急管理系统
依照国家安全减灾及应急系统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原则,各地方是应急处理第一线,多建立以中心城市为基础的,以市长为一把手的综合性安全减灾的应急系统。有几种基本类型:
(一)北京型
市长总负责,组建市区两级应急系统。市级将组成专用系统,并建刑侦、交通、火灾、公共卫生、防洪、地震、生命线工程等10项垂直分系统;18区县建二级系统,并延伸至基层社区。
(二)联动型
例如广西南宁市,市领导负责,建立了全市公安(110)、交警(122)、消防(119)、急救(120)、防洪、防震、护林防火、人民防空、公共事业(包括市长公开电话网络、城管投诉、水电及线路抢修、工程抢险、燃气管道抢修)等的统一指挥调度平台,实现了市民的所有报警、急救、求助、投诉,只需拨打统一的特服电话号码就能得到政府相应部门的救助。该系统引进美国911系统,由美国摩托罗拉公司负责系统的设计,集成了计算机辅助调度、地理信息、电讯、信息技术网络、无线调度通信、语音记录、大屏幕显示、车辆定位、卫星现场图像实时传输、安全监控、电源等子系统和相关配套系统。该系统通过先进的计算机通信技术,自动快速地获取报警、急救、求助、投诉人的详细地址,并显示出救助事件地点附近的公安、交警、消防、急救等部门警力和救助资源的分布,信息网络根据事件类型自动提供相应的事件背景信息和最优的解决方案,由指挥员利用这些信息快速地跨部门、跨警区、跨警种下达指令,完善的无线覆盖网使各联动单位能及时地收到指令,赶赴现场处理各种事件。这种全新的指挥调度模式使得离散的资源得以互联和共享,能实施迅速高效的各部门联合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现在每月处理约20万个市民电话,受到普遍欢迎。
(三)办公厅型
鉴于政府重大事件信息均由办公厅出入并直通主要负责人,一些省市就以办公厅为依托,扩大处理各类应急事务。
(四)公安型
考虑到很多应急事件是以公安部门(刑警、消防警察及交警)为一线,一些省市以公安部门代行省市应急工作权限,重大事件再由省市负责人出面管理。
六、我国现有的安全防灾救灾队伍
经过50多年建设,我国已拥有了上千万个安全防灾专业和非专业队伍。
(一)自然灾害方面
1.防洪抗旱水利系统
数十万名职工长期从事水利建设,拥有15万多个多水文雨量站,3200个水文站,1.4万个井水文站及1200个水位站及相应部门。在全国七大江河、重点水库和海堤组建100多支重点防汛机动抢险队,44支省级防汛机动抢险队,250多支市县级防汛机动抢险队。还建有县级抗旱服务队1653个,乡镇级抗旱服务队9038个。同时,在天津、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等10省(区、市)民政厅(局)建立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代储单位。中央级救灾物资定点储备在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郑州、武汉、长沙、成都、南宁、西安10个城市。
2.气象系统
7万多名职工长期监测预报各类气象灾害,拥有2700多个气象台站,1000多个雨量站及400多个气象雷达站及相应的预测预报、卫星、通讯、计算机等系统设备。2006年中国气象局就制定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2008年1月下旬南方大面积冰雪灾害以来,中国气象局严格按照预案下达“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三级应急响应命令”、“应急响应命令从三级提高到二级”,通过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准确预警、业务监控、跟踪服务和影响评估工作,以最快的速度把天气预测信息发向全国。
3.农业防灾系统
在8亿多农民的农业生产中,数以万计的农业防灾人员活跃在第一线,设有1900多个农情预报监测站及相应部门。
4.地质防灾系统
数以万计的地质防灾队伍长期从事滑坡、泥石流及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三峡地区、云贵川等灾害多发区建立了相应的监测部门。
5.地震系统
全国上万名地震人员在密切监视预测我国地震灾害,拥有1300个台站及相应监测、预报和GPS等观测系统。2001年4月,中国地震局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联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武警部队总医院成立了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几年来,先后到伊朗、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我国巴楚、伽师、四川汶川等地参加灾害救援。目前,中国地震局正在积极推动成立区域级紧急救援队,计划在西南和西北地区各建一支区域级紧急救援队。黑龙江、辽宁、厦门、天津等部分省市也组建了地方级的救援队。
6.林业防灾系统
全国数十万林业职工监视着林业火灾及森林病虫害,拥有1900个林虫监测站及6100个林火监测站及相应监测部门。我国还组建了世界上唯一一支担负森林防火扑火任务的武装力量——武警森林部队作为在维护国家森林生态安全上发挥着生力军和突击队。目前,武警森林部队驻守在10个省(区、市)(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新疆、甘肃、西藏、云南、四川、福建、北京),主要担负着16531万公顷森林和草原的执勤和森林防火灭火任务。自1999年隶属关系调整以来,森林部队共出动兵力127万人次,扑灭森林草原大火3140起,担负执勤任务23215次。从2007年开始,森林部队还奉命先后执行跨区远距离支援湖南、江西、湖北、山西4省和重庆市森林防火灭火任务,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做出了重大贡献。
7.海洋防灾系统
成千上万名海洋人员监测管理赤潮、海冰、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拥有104个观测站及飞机、船只、卫星等系统设备。并建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应急救援工作,日常办公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沿海11个省、区、市建立省级搜救中心,并建有“长江水上搜救中心”。在北海(北部海域和黑龙江干线)、东海(东部海域和长江干线)、南海(南部海域和珠江口)建立三大救助局。
8.民政灾情及救灾系统
全国数以万计的民政人员从事全国灾情及救灾工作,各省市均设有10人左右的省市级救灾办公室,从事每年灾害的救济工作。
9.减灾科研系统
中国科学院、各部门研究所、各主要大学均设有专门研究防灾减灾的科研部门,全国从业人员估计上万人,已有相应中心20多个。
(二)事故灾难方面
1.交通运输
我国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运输涉及数百万从业人员,他们都与安全运输密切相关,其中至少有1%,即数万人是专门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应的通讯、安检、导航系统是保证安全的重要系统。
2.生产建设
工业生产涉及数千万职工,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占1%计,达数十万之多。大型企业建有良好的安全系统,中小企业问题较多。
3.工商经营
全国各类工商经营场店人员可达上千万人,安全条件差异很大。这类场所购物流动人员众多,应加强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引导及救援系统。
4.矿山生产
我国事故灾难多发区是矿山生产,尤其是煤矿生产。我国数以百万矿工中有数万人从事安全管理,又有2.7万人的专业救援队伍。2002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了“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委员会”,并建立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
5.公共设施
大型公共设施如体育场馆、地铁、歌舞厅、会议厅等人员集中区是事故多发区,但分属公安、地铁等不同单位管理。
6.核与辐射
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和核电厂三级管理体系。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牵头,在国务院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核电厂运营单位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7.生态环境
主要抓重大而急迫的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如海上石油泄漏、化学毒气污染、大面积植被破坏等。我国环境保护部、林业局等可组织管理具体的工作。
8.城市生命线工程
城市水电油气等关系百姓生活的各项工程由各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全国数十万市政管理人员是一支重要的队伍。
(三)公共卫生方面
在公共卫生方面,我国已有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加之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艾滋病防治委员会、血吸虫防治委员会等机构。全国数以万计的医院,数百万医生、护士及相关医务人员是防治及应急处理各种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SARS、禽流感、EV71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等公共卫生的重大力量。
(四)社会安全方面
1.重大刑事案件
我国公安部门自中央到地方的百万公安警力及公众支持,已有较完善的人力、技术及经验完成这类任务。
2.重大交通事件
公安部门的数以十万计的各级交警已拥有比较现代化的交通及信息系统,管理城市及高速、快速公路汽车交通事件。
3.重大火灾事件
城市及乡村火灾是频发的社会安全问题,公安部的消防部门在全国已有12万消防大军,拥有较好的装备,承担起火灾等救灾任务。
4.恐怖袭击
诸如“9·11”的重大恐怖事件,我国公安、武警、国家安全部等将全面协同,将在国务院领导下应急处理,必要时请求军队支持。
5.金融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各大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涉及金融职工数十万人,在公安部支持下,除一般防金融抢盗外,关键确保国家金融安全,防止类似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之类的重大突发金融事件。应加速建立金融安全应急系统。
6.经济物资安全
商务部、农业部、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全国生产合作社等全国几十万职工特别应注意经济物资应急,尤其注重粮食、食品、衣物等人民常用物资安全供应。
7.涉外安全
外交部、安全部、公安部及各驻外机构已有较完整的涉外事件反应能力,关键是建设现代化应急反应系统。特别是对台问题应予特别关注。
8.群体突发事件
按照属地原则,中央及各省市应急机构,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公安、国家安全部及相应部门迅速处理。首都北京应特别对2008年奥运会作专门安排。
总之,我国各部委、各省市及人民群众之中已拥有了庞大的安全防灾队伍,承担着繁重的日常安全防灾任务,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打下了良好基础。
七、我国综合协调体制的优势
我国灾害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体制,使灾害管理工作在防灾、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融为一体,具有巨大的管理优势。1998年的长江、松花江流域、2003年淮河流域的严重洪涝灾害,2008年四川汶川8.0级地震灾害就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灾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直接组织开展灾害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积极参与、努力拼搏,从而形成了强大灾害管理的工作合力,有效保障了抗灾救灾工作卓有成效地全面开展,极大地减少了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减轻了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98年,全国紧急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的灾民达1839万人,因水灾死亡4150人,远远小于1931年因灾死亡14.5万人和1954年因灾死亡3万多人。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后,解放军和武警官兵立即开赴灾区,组成小分队,在通信、道路中断的情况下,冒着余震、泥石流、滚石等危险,翻山越岭,克服艰难险阻,于5月14日中午前到达全部受灾县,15日24时前到达全部重灾乡镇,19日14时28分前到达灾区所有村庄。地震灾害发生以来,共出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兵力14万余人,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和特警2.8万余人,民兵预备役人员7.5万余人,国内外地震专业救援队5257人;出动各种飞机7084架次,解救被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截至6月23日,共解救转移被困群众146万余人,累计从废墟中抢救被掩埋人员84017人。在全力搜救被困人员的同时,尽最大努力挽救伤员生命。迅速向灾区调派大批医护人员、救护车、药品和医疗器械,空运医疗队到达偏远乡村,派遣医疗专家参加和指导救治,组织专列、包机等向20个省(区、市)转运了10015名重伤病员,争分夺秒,确保伤病群众得到及时救治。截至6月23日,累计投入医疗卫生人员9.68万人,救治伤员204.01万余人次,其中住院治疗96140人,已出院82325人。
同时,为全力安置受灾群众,保障上千万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用,国务院决定在3个月内,向灾区困难群众每人每天发放1斤口粮和10元补助金,为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每人每月提供600元基本生活费,对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庭按照每位遇难者5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紧急调运大量救灾物资,受灾群众生活得到了基本安置。截至6月23日,已调运救灾帐篷157.97万顶、活动板房42.59万套、成品粮油16.63万吨、被子486.69万套、衣物1410.13万件、瓶装水216万箱。四川等受灾省份通过建造简易住房、组织投亲靠友等多种方式安置受灾群众。优先安排教学用房,使灾区学生尽快复课。各灾区累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10.62万人。灾区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党员干部和专业人员深入受灾群众,开展心理安抚和思想疏导工作。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了灾区治安稳定。
为做好灾后重建准备工作,一是制定了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按照统筹安排、确保重点,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主动自救、多方支援,注重安全、维护稳定的原则,提出工业、农业、商贸流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和旅游业恢复正常运行的主要任务。二是制定出台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确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使灾后恢复重建纳入依法进行的轨道。三是成立了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负责进行地震和地质构造的现场调查和评估,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四是专门组建了灾后重建规划组,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就灾后重建的原则、目标、思路和任务等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目前,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使灾害管理和灾后重建工作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