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仍然任重道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阎晓宏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我们做好“十三五”期间版权工作指明了方向。“十二五”期间,我国版权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客观冷静分析我们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在“十三五”期间,版权仍然任重道远。
一、从自身发展来看我国当前版权保护的形势
从国内自身发展来看,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历程不是很长,但是发展很快,我们的评价是处于整体快速上升阶段。
第一,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当前,我国文化领域的立法都在加快,版权的法律制度建设在文化领域一直都是领先的。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版权法律体系,即我们所说的“一法六条例”,我们还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等与版权相关的重要国际条约,为全面推进版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保护作品的创造、运用和传播提供了制度保证。
第二,从法律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实行司法与行政并行的保护体系。近年来,很多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庭,北京、上海、广州还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版权行政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强,查办了一大批大案要案,侵权盗版乱象大为改观,开始从无序走向有序。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自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2008年后网信办加入)连续11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5064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789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47件,相继查处了天线视频、番茄花园、思路网、快播、射手网字幕组等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在国内外引起关注。同时,通过开展网络重点监管工作,极大改变了网络视频、音乐版权混乱的局面,视频、音乐网站正版率大幅提高,得到了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认同。此外,对网络环境中的版权热点难点,国家版权局高度关注并依法予以治理,譬如网络转载新闻作品、网盘服务、应用程序APP、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中的版权保护等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执法,旗帜鲜明地打击各类网络侵权盗版,特别是对恶意的、规模性的侵权盗版行为,必须追究其刑责。
第三,从权利人的维权来看。近年来,著作权作品登记量逐年提高,权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如著名作家莫言,以及今天演讲的音乐家叶小钢主席等都对版权有着很深的理解。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确立在维护权利人权益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在我国建立以后总体发展不错,近年来促使权利人收入不断增加,但在分配的规范性和透明性上仍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第四,从版权价值的实现来看。衡量版权治理成效最根本的标准,是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是否能够拿到报酬。同时也要看权利人的作品能不能得到比较好的传播,以及在这个传播过程中,作品的社会效益及相关产业的价值能否实现。但是不是给权利人的钱越多越好?也不是。要实现一个平衡,就是权利人和使用者都能受益。如果是使用者传播机构这一方非常强势,就会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甚至剥夺;还有一种就是权利人非常强势,使用者传播机构处于一个非常可怜的位置。这两种情况个别地或者局部地在中国都有,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认为目前在中国,还是权利人这一方相对处于一个比较弱势的位置。
二、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版权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从国际比较上来看,目前我国版权保护仍处于矛盾和纠纷高发阶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总体特征仍然是保护不足,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却处于垄断和滥用阶段。
第一,国际规则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多年来,版权领域最重要的两个国际公约,一个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另一个是《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多边国际公约,可以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一个相对透明和公平的平台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在国际谈判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在多边的规则受到了挑战,由美国主导的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还有美国和欧盟合作的TI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这两个由少数发达国家参与的协定几乎将全球70%以上的贸易纳入囊中,这将实际上改变当前的WTO贸易体系。这个问题是非常需要关注的。
第二,著作权的法律制度调整在加快。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法律制度要根据生产传播方式的变化而变化、调整。换言之,法律存在适用性问题,法律制度也存在改进和创新的问题。所以,我们著作权的法律调整也在加快。前面我讲在国内文化领域,版权制度建设从自身发展看是比较快的,但在国际上,与日本、欧盟、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比较的话,我们著作权的立法、修法是滞后的。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已经25年了,没有进行大的修订,只有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局部修订,而不少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一两年就会修订一次。当然,从整体上来讲,我们1990年《著作权法》的水平还是比较高的,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但是毕竟发展到现在,面临新形势和新技术带来的很多问题,要修订的地方也是比较多的。前几年,国家版权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集思广益,以凝聚权利人、产业界、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智慧。《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现在条件基本都就绪了,国务院法制办连续三年把著作权法修订列为立法一档,全国人大现在也把著作权立法作为全国人大立法的预备项目,我们也期待着这次修法尽快完成。
第三,我国仍处于知识产权纠纷高发期。近年来,我国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重要知识产权领域发展很快,总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美、日、韩、欧等世界知识产权强国与地区相比,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另外,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我们的判断是在一段时间内,我国仍将处于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期。据统计,近几年法院的知识产权诉讼持续上升,其中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的比例最高。以北京为例,2014年各级法院共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33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8953件,占79%。而著作权案件中,网络案件又占一半以上。
三、关于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
在今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进程中,智力成果在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将更加突出,而另一方面著作权的纠纷和矛盾也更加凸显,这就决定了我们仍然要将版权保护放在版权工作的重要位置。创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仍将是“十三五”版权工作的重点。
第一,创新及创新成果的运用将更为重要而紧迫,版权在其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将表现出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等重要特点,经济社会发展将更多依靠创新作为发展动力的驱动,将更多依靠包括版权在内的智力成果的运用,将更多依靠以版权作为基础资源的版权产业的发展。
从目前开展的版权的经济贡献率调查来看,2014年我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率已超过了6%,而上海、北京和深圳三个城市已达到了两位数。这个数字超过了文化产业,原因在于文化和版权产业统计方法不同,范围、口径也不同。但文化的内核是版权,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版权的基础性、资源性作用将越来越凸显、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传播方式正在发生革命性变化的今天,实现版权的价值,最重要的是依靠更多的优秀作品。现在的图书、电影和电视剧每年都增长很快,但真正能够实现两个效益统一的好作品,仍然是少数的,这样的一个规律让我们认识到挖掘版权的价值,重点就是要创造出好作品、掌握好作品,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去制作和传播好作品,以推动文化产业和事业的大发展。
第二,在创新过程中,资本对版权作品的控制力在提高。
鉴于版权在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资源性作用,其越来越受到资本的关注,目前很多电信运营商和平台商都正在进入或即将进入内容领域,对优秀作品和版权资源的竞争正在逐渐加剧。我们常说要重视国家文化安全,实际上国家应该首先通过资本来控制版权资源,而不仅仅限于出版传播机构。在新技术环境下,这个问题将更加凸显。党的十八大提出传播正能量、唱响主旋律,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需要有大量的优秀作品在平台上投送。近年来,我们在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上投入很大,但如果缺乏对版权资源的投入和控制,后果将十分严重。其次,要注意实行国家调控和引导,对竞争过度集中的地方要进行调控,防止形成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对权利人、对企业、对传播者和消费者都不利;对一些新的领域,国家要加强政策和资金引导,使版权能够为文化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支撑。
第三,在新形势下,版权保护力量更需加强。
近年来,我国的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版权环境有了很大提升和改善,但总体来说我们的保护还是不够的。在“十三五”时期,国家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推动创新成果转化,版权保护的任务将更重,版权保护力量也须进一步加强。目前,版权领域的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并存,这是当下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但是存在着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执法能力相对薄弱的情况。今后需要进一步推动版权领域的执法改革,进一步推动刑事、行政执法衔接合一。应当根据我国正处于版权矛盾纠纷高发期这样的现实,进一步加强版权执法力量,提高版权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版权刑事执法最具威慑力。
现在达到刑事门槛的案件多,而版权刑事执法队伍相对薄弱,可以考虑学习借鉴韩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版权执法和管理经验,推动建立专业的版权执法警察队伍。
四、关于建立网络版权新秩序的几点看法
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世界也改变了中国,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生活方式,但是也为二十多年前相对落后的中国,在互联网领域实现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在建立网络版权新秩序的实践中,也有几点看法与大家交流:
第一是版权和法律、经济的关系。版权和法律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版权是因创作而产生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而版权与经济的关系容易被我们忽视或者不愿意提及。事实上从著作权制度的诞生就能够看出,正是复制有利可图这个经济上的动因催生了现代版权制度。其实三百年过去,现在也是一样,经济上的动因、利益的调整与分配驱动法律的修改和调整。捅破这层窗户纸,有利于理性科学地看待网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利于推动建立网络新秩序,有利于激励创新、激励好作品不断涌现,同时也有利于降低社会网络治理成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指导下,中国开展了版权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调研,这个调研不是要替代其他的社会统计,而是要让人们清楚地看到版权不仅对文化发展有贡献,对经济发展也有贡献,这有助于人们认识版权的价值,认识不同类型作品的不同价值,也认识到同一类型的作品因质量优劣而价值不同。这无论对于创新发展,对于社会进步,对于公众享有更好的文化作品,对于政府管理,都是很有意义的。
第二是版权和文化的关系。版权和文化之间有天然的血缘关系,虽然文化远远早于版权制度产生,但是版权制度产生以来,所有的有价值的文化作品都不可避免地要打上版权的烙印。我们既不能抽象地谈版权,也不能抽象地谈文化。任何版权都是一定作品的版权,比如书的版权,影视的版权,音乐的版权等等。脱离了具体的作品就没有版权。而文化也不是抽象的文化,也一定有它的表现形态,如文字作品的表现形态,视听艺术的表现形态,音乐会演唱会,电影电视等等。我曾经就版权和文化的关系请教英国创意产业先驱霍金斯先生,他在黑板上画了一个洋葱,然后告诉我,版权就是这个洋葱的内核,而洋葱就是文化。这个表述虽然不一定很严谨,但是很形象生动。前几年的情况是搞科技的人不愿意谈专利,而搞文化的人不愿意谈版权。现在已有很大改观,但重视程度仍不到位。
第三是要处理好加强保护与防止垄断和滥用的关系。在当前,我国仍然是版权保护不足,要加强保护。这是我们的工作方针,这一点是坚定的。加强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为创新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市场环境。但是从国际范围看也要注意另一种倾向,就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着力抬高知识产权的保护门槛。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都有一个前期投入和后期回报的平衡的问题,如果不保护,投入创新拿不到回报不行,但是一次投入无期限、无限制,垄断市场和价格的回报,也不是人类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本来意义。因此知识产权和版权都有一个既要防止保护不够、损害创新,也要防止垄断和滥用的问题。
中国的著作权保护起步比较晚,还存在许多矛盾纠纷和不足,特别是表现在互联网领域,但是我们有信心和能力,依法治理网络环境中的多类侵权问题,认真履行国际承诺,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框架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伯尔尼公约》、WCT、WPPT等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广泛深入地进行多双边国际版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国际版权合作新秩序,推动建立网络环境下的更加健康有序的版权制度,以惠及广大的创作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
(本文系作者在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上的发言,发表时略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