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偏好理论与社会合作机制研究:基于公共品博弈实验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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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一)社会困境与社会合作

社会合作是相对于社会困境而言的。如果一个社会不存在困境,那么自然也无须合作。因此,要理解社会合作,首先就要理解社会困境。社会困境是指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冲突的状态(Hardin, 1968, 1998; Dawes, 1980; Kollock, 1998)。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有个人理性策略,目标是个体利益最大化。当所有个体都选择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策略时,其所得到的利益总和要小于社会成员合作时所得到的利益总和,即社会合作均衡是无效均衡。社会困境的代表性类型有囚徒困境、公共品困境以及公地悲剧,关于这些社会困境的研究通常通过实验方法来实现。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Social_dilemma。

合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行动的现象(Bowles and Gintis, 2008)。在社会生物学、演化论和演化经济学、生物动力学等学科当中,合作泛指一群有机体为了其共同的利益一起行动或者工作的过程,与合作相对应的概念就是竞争,即为了自身的私利而行动或者工作。许多动物或植物种群都会和同种群的其他成员合作,也会和其他种群的成员合作。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Cooperation。也可将人类合作视为一个演化过程(Bowles and Gintis, 2011)。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社会偏好以及相关的制度环境起着关键的作用。对照社会困境的定义,社会合作就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联合行动来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而这一集体利益最大化目标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即便社会成员存在自利动机,也不影响其对集体利益目标最大化的追求。这就意味着在社会合作状态下,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可以和集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一致。本书认为,只要社会成员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性,在偏好上表现出社会偏好,从而在社会行为上展示出亲社会行为,那么这样一种社会合作均衡就能够实现并且能够稳定存在。本书的观点是社会成员内在的社会偏好会引导社会成员自动采取社会合作行为,并走出社会困境。

(二)实验经济学

实验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在一个可控环境下研究个体和组织的决策和行为的影响因素,探讨个体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体和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解释社会经济现象背后可能存在的某种因果关系。实验经济学可以用来证伪现有的理论,也可以用来探索和发现新的理论,同时还可以用来构建理论与现实之间的桥梁,为经济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创造新的知识(Guala, 1998; Croson and Gächter, 2010)。

何谓经济学实验?经济学实验可以被视为受控条件下的数据生成过程。所谓控制,就是让其他影响行为的变量保持不变,而仅仅允许某个变量随时间变化(即处理)(Croson and Gächter, 2010)。比如经济学实验通常都会对选择集、信息条件以及货币激励结构等加以控制。实验的特点是非常简化的情景、人为的设置以及抽象的导语。实验经济学的具体思路就是通过对一个可控环境的设计,把影响人们行为的偏好和制度因素提炼出来,将其作为自变量,把其他可能影响行为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研究该自变量和代表某种行为和绩效的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即潜在的因果关系),这就是所谓的处理效应。实验经济学就是通过实验方法来实现这种处理的。实验经济学所涉及的可控环境实际上是一种人为的社会经济环境,这种可控环境可以在实验室中展示,也可以在自然场所展示。和纯粹的自然环境不同,实验环境的核心在于可控性,研究者可以对制度和环境变量进行控制,而参与实验的人并不知道这种控制的存在。通常把参与实验的人称为被试,把控制实验的人称为实验员。Davis和Holt(2013)、Friedman和桑德(2011)给出了关于具体实验设计的详细论述和实例。

迄今为止,经济学中所运用的实验方法多种多样,如果按照数据形成的可控程度分类,那么可以将其依次划分为实验室实验、人工实地实验、框架实地实验Field Experiment一词如何翻译,笔者曾经和一些研究者讨论过多次。按照社会学和人类学的传统,通常“field”被译为“田野”,这是因为早期社会学的实地研究都集中在某个特定地域。但社会学的“田野”研究并不以可控性和可复制性为先决条件,这点和经济学中的实验有很大区别,因此,如果直接译为田野实验,那么并不妥当。现在大多数实验经济学研究者都把该术语译为“实地实验”,以和社会学及人类学等学科中的“田野”一词区别开来。本书也采取这种译法。(Harrison and List, 2004; Al-Ubaydli and List, 2013)。当然,现在很多学者也把一些自然事件或政策事件发生前后的数据采集称为实验,比如自然实地实验、自然实验或者准实验,这些所谓的实验涉及自然生成的数据,本质上还不能算成实验(Sims, 2010)。本书集中讨论实验室实验。无论是实验室实验还是实地实验,都存在行为与机制两个方面的问题。Santos(2007)区分了技术实验和行为实验,前者强调对某种机制的设计,比如罗斯等人的实验;后者强调行为以及心理基础。

实验经济学在方法论上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理。一是诱导价值原理(induced value theory)。诱导价值原理是史密斯(Smith, 1976)提出的,这一理论要求针对被试的具体行为制定相应的货币报酬结构。其中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通过出场费的形式来满足被试的参与约束。第二层是通过设计与被试的行动绩效挂钩的报酬结构以及恰当的报酬均值来满足被试的激励兼容约束。通过满足这两个约束,被试在实验室实验中就如同在一个真实的社会情境中那样行事。这两个约束被史密斯(Smith, 1982)概括为非餍足性、突显性和占优性三个充分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说被试按照经济学理论所预测的那样偏好货币激励;第二个条件是指被试的行动和绩效与货币激励挂钩;第三个条件是指被试的报酬必须高于实验中任何行为的主观成本(价值)。二是并行原理(parallelism)。史密斯(Smith, 1982)提出的并行原理要求,在实验室中已经检验过的有关个体行为和制度绩效的命题,同样也适用于同等条件下的非实验环境,即“在实验室微观经济环境中已经检验过的有关个体行为和制度绩效的命题,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同样也适用于非实验微观经济环境”史密斯:《实验经济学论文集》(上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7页。。可以说,诱导价值原理和并行原理确保了实验室实验能够在受控条件下再现人们的真实生活状态,从而使得实验室实验生成的数据集能够真实反映行为人的相关信息。

实验经济学研究可以通过内部有效性和外部有效性来加以评价。所谓内部有效性,就是指实验控制、实验设计和数据分析都是恰当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实验结果能够有效推断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某种可能的因果关系。所谓外部有效性,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实验中所推断出来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适用于非实验环境,即实验结果可以一般化。实验室实验因外部有效性不足而备受质疑,本书第三章专门讨论了实验室实验的方法论问题。

(三)社会偏好与偏好的微观结构

近三十年行为和实验经济学最大的发现之一就是揭示了人的真实偏好结构,与传统经济学先验地给出理性经济人假定不同,行为和实验经济学通过大量的实验证据发现,人的偏好具有明显的亲社会性,具体表现在互惠和利他等方面,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社会人,或多或少都会关心他人的利益,这种偏好中的亲社会性被称为社会偏好或他涉偏好(other-regarding preference)。社会偏好主要分为利他偏好(Andreoni and Miller, 2002)、不平等厌恶偏好(Fehr and Schmidt, 1999)以及互惠偏好(Rabin, 1993)。利他偏好是指人们在主观意愿上就乐于助人,即人的效用函数中他人的利益与自身的效用正相关。不平等厌恶偏好也可被称为公平偏好,是指人们喜好公平的结果,不喜欢不公平的结果,即人们的效用函数不仅取决于自身所得,而且取决于自身所得在社会或群体中的相对位置。互惠偏好则认为,人们在社会互动中根据他人的态度来形成自己的态度:如果对方施以善念,则还以善念;如果对方施以恶念,则报以恶念。实验经济学有关社会偏好的研究不仅证明了社会偏好的存在性,而且表明了社会偏好的异质性,从而还原了个体真实人性的复杂性,即个体是理智与情感并存的社会人,而非理性经济人所假定所定义的自然人。

基于行为和实验经济学的社会偏好理论,现实的当事人不仅具有自利偏好,而且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偏好。在不确定条件下,现实的当事人不仅具有风险偏好,而且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偏好。因此,人们不再如传统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定那样仅具有单一的偏好,而是具有由不同偏好组成的偏好的微观结构,本书把这些新的理论进展定义为偏好的微观结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个体在进行决策时会同时受自利偏好和社会偏好的驱动,从而其行为也会展示出自利和社会性两个方面。自利偏好、风险偏好与社会偏好之间会产生互动,当社会偏好挤出自利偏好时,个体会展示出更多的亲社会行为;而当自利偏好挤出社会偏好时,个体会更多地展示自利行为。挤出效应和制度与环境有关。

(四)最后通牒博弈、独裁者博弈和公共品博弈

本书在实验设计中会涉及三个最基本的博弈模型。第一个就是最后通牒博弈。Guth等(1982)首先发展了规范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该实验的原型可以参见Schelling(2011)有关默式谈判的例子。,在该博弈实验中存在提议者和响应者两种不同的角色,提议者提出一种分配方案作为和响应者分利的依据,响应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方案。如果响应者接受,则双方按照该方案获得各自的收益。如果响应者拒绝该方案,则双方的收益都为零。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响应者将不会拒绝任何非负收益,而提议者将分配给响应者任一非零的最小金额。但在实验中,提议者平均将总金额的40%分配给对方,而占总金额的20%的分配方案有50%的概率被响应者拒绝(凯莫勒,2006)。

独裁者博弈由Kahneman等(1986)最早引入,Forsythe等(1994)加以发展。该博弈实验中同样包括提议者和响应者两种角色,与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不同的是,响应者并没有拒绝的权利,双方的收益由提议者选择的分配方案来决定。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提议者不会分配给对方任何正的收益。但大量的独裁者博弈实验结果表明,提议者通常都会分配给响应者一定数量的正收益。

经济学中通常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定义为公共品。在公共品的供给中,因为参与人可能存在搭便车问题,所以公共品的自愿供给非常困难,从而产生社会困境。行为和实验经济学通过构造公共品博弈来研究这些问题。公共品博弈是指这样一种情形,一群参与人拥有一定数量的禀赋来进行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并获得相应的收益,不过公共投资的收益是参与人集体平等分享。这就意味着对自利的参与人来说,做公共投资显然不划算,因为利益和他人分享而成本自己承担。假如参与人自愿进行公共品投资,那么就可视为合作。所以,参与人的公共投资份额决定了这个群体中搭便车者和合作者各自的占比。公共品博弈的简介可以参见http://students.coba.unr.edu/econwiki/index.php?title=Public_Good_Game。公共品博弈实验最早由Bohm(1972)提出,而Marwell等(1981)则第一次提出了线性公共品博弈实验,并由Issac等(1984)完善并正式发表。根据Ledyard(1995)对早期的相关研究成果的综述,在一轮公共品供给实验以及多轮公共品供给实验的首轮,被试的公共品投资水平占初始禀赋的比例的平均水平为40%~60%。很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公共品博弈实验的结果,除了时间因素外,还有组的规模、公共品与私人品的收益比率、交流、匿名、框架、被试异质性、组的内生性、内部与外部的奖励和惩罚等。本书第二章对相关研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