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世界大师原典文库(中文导读插图版))](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401/27340401/b_27340401.jpg)
导读
强梅梅
《论自由》根据源自其时代的真实而恼人的问题中的例证来讨论社会问题;它的部分原则与结论仍然是有生命力的,因为它们首先是出自一个人生活中所遭遇的尖锐的道德危机,而后则源自这样一种生活:为着具体的事业而工作,做真实的因此有时是危险的决定。穆勒直接思考困扰着他的那些问题,而不是透过由任何教条提供的有色眼镜。他……从根本上粉碎了这些有色眼镜……成为一个有自己主见的真正思想家……穆勒所讨论的问题以及他对这些问题的洞见具有永恒性。
——以赛亚·柏林:《穆勒与生活目的》
密尔的政治思想的最大特色和持久的贡献应该是包含在1859年《论自由》的论文里。《论自由》与弥尔顿的《雅典最高法院法官》比翼成为以英文写作的捍卫自由的经典著作。
——乔治·霍兰·萨拜因
很少人像他那样精力充沛地坚持着道德标准!没有人像他那样热忱地追求着正义!与卢梭相比,他的情感之火似乎烧得苍白无力;但是卢梭的感染力深入人心之处,也正是穆勒提高人们思想境界的地方。和任何人一样,他高举着理性之灯,这盏灯由于他的存在而发出更加璀璨之光!
——哈罗德·拉斯基
在英语世界里没有其他名字能够像密尔那样持续地与自由主义联系起来,也没有某个自由主义的文本像《论自由》那样知名。以赛亚·柏林将密尔描述为“建立现代自由主义……的人”,而《论自由》则是“个人自由问题的经典表述”。这是对他一贯立场的公正表征。
——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
穆勒赞同作为探求手段的自由主义制度,他期望着在人类最佳生活方式上达成共识。他又是一个原始价值多元主义者,肯定人类可以在许多不同的生活中生活得很好。穆勒《论自由》中的方案在这两种哲学之间跛足难行。
——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
在他著名的《论自由》中,密尔成为永恒的争取言论和行为自由的象征,激励一代又一代世界各地的人们。
——理查德·里弗斯:《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这部写于1859年维多利亚女王统治大英帝国时期的著作,其中提出的观点始终受到人们的争论,即使再进入(它诞生后的)第三个一百年,人们仍然会继续争论。
——乔治·迈尔森:《密尔与〈论自由〉》
里弗斯称为“自由主义的新约全书”的《论自由》是我在课堂上最容易使用的教材之一……任何能够让大学二年级学生兴奋不已的书很可能被职业哲学家看做幼稚肤浅又自命不凡而不屑一顾。但是难道我们不应该根据它能在多长时间里激发人们的辩论来判断政治哲学著作吗?如果按这个标准,《论自由》绝对是经典。
——阿兰·沃尔夫:《被遗忘的哲学家》
一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思想家,也是一位活跃的社会改良主义者,英国政治改革运动中激进民主主义的先锋,19世纪最富影响力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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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论自由》一书起始于1854年开始写的一篇短论文。1855年1月,密尔出游意大利。在参观古罗马广场的丘比特神殿时,他决定把这篇文章扩写成一本书。1859年2月,《论自由》面世。该书出版后,反响巨大。“时人约翰·莫利勋爵就说过,《论自由》是有史以来最具有贵族气质的著作之一。不知道哪个时代能有如此薄的一本书,‘曾在当代人的思想中产生如此广泛、如此重要的影响,如同密尔的《论自由》在他那个时代对人的思维和社会所产生的震动一样’。”
1.《论自由》的思想来源
(1)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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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密尔的父亲詹姆斯·密尔是边沁最得力的弟子,因此密尔很早就接触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1821年,密尔15岁的时候开始学习边沁的《立法论》,之后完全皈依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密尔自己也说,阅读这本书开启了他生活中的一个新时代,也是他思想上的一个转折点。到后期,密尔修正了边沁的快乐主义哲学,区分了快乐的质量、高尚的与低俗的快乐。密尔的本意是弥补原始学说的缺陷、解决遗留的疑难,结果却使边沁的快乐学说失去了其原来的面貌。这也是为什么学界对密尔的自由理论与功利主义关系存在较大争议的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密尔对自由的论证确实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很多论证的依据都是功利主义的。正如密尔在第一章引论中的表白:“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做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
(2)威廉·冯·洪堡的影响
密尔在卷首语引用了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一书中的一段话:“下面的文字所展开的全部论述均凝结为一个宏大的指导性原则,即最丰富而多样性的人的发展具有绝对而基本的重要性。”洪堡属于德国浪漫主义
学派,他尤其反对政府对个人生活的控制,反对政府以积极的方式促进公民的福利。他所憧憬的政府是职责有限的政府、将强制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政府,这样的政府才可能促进个人的个性、活力和创造性。《论自由》第三章题为“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在这一章里,密尔反复引用洪堡的概念“个人的自主性”、“创造性”、“活力”来作为他所追求的个性的核心价值。他引用洪堡的原话来表达个性的主旨:“人的目的……乃是要使其各种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调和的发展而达成一个完整而一贯的整体。”密尔曾经说过:“我唯一想与之交谈的作者就是洪堡。”
由此可见洪堡对密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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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1767—1835),柏林洪堡大学的创始者,著名的教育改革者、语言学者及外交官。
(3)托克维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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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1805—1859),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主要代表作有《论美国的民主》第一卷、《论美国的民主》第二卷、《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1805—1859),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1831年至1832年间,托克维尔对美国的政治与社会状况进行了为期9个多月的实地考察。之后,他完成了被后世奉为经典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该书的第一卷和第二卷分别在1835年和1840年出版。这本书不仅生动地阐述了民主制度的优点,也深刻分析了民主政治的弱点。“多数裁定”的民主原则可能带来“多数暴政”的弊端和“多数专制”的危险,对美国社会的许多现象,如缺少“思想独立与真正的讨论自由”、“已经形成了关于知识水平的某种程度的平庸化”等表示担忧。
书中的很多观点都引起了密尔的共鸣,在《论美国的民主》各卷出版的当年,密尔就分别写了详细的评论,热情地向读者推荐该著作,并与托克维尔展开书信交流。这部著作对密尔的影响很深。密尔在自传里面写道:“我的政治思想从铁杆支持者们通常支持的纯粹民主政治,转变成为我在《代议制政府》中所论述的改良民主政治。”这一转变过程极为缓慢,“最早要从我阅读或者说研究托克维尔先生的《论美国的民主》开始……”密尔认为,自己在研究托克维尔的过程中得到了始料未及的巨大好处,这就是对中央集权问题的认识。“他(指托克维尔)对美国和法国经验入木三分的哲学分析,让他十分重视社会集体事务,认可它可由人民自行安全地管理,而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涉,政府不需要取代人民的作用,也不要指挥他们执行该问题的方式。他把公民参与实际政治看做训练其社会情感和实际知识的有效方法之一,这不仅对公民本身非常重要,也是善政不可或缺的,他还把这个方法设为对付民主政治一些典型弱点的特殊手段,以防止民主政治退化为专制政治。”
密尔认为,如果没有托克维尔的指导,自己肯定会像其他人一样不假思索地过度反对中央集权,而不是在它们中间寻找平衡,认真研究协调双方优势的方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密尔的《论自由》,尤其是关于个性的章节是对托克维尔所诊断的现代社会症状所开的药方。”
(4)哈莉特·泰勒(哈迪)的影响
1830年密尔认识了哈莉特·泰勒(Harriet Taylor),在做了二十年的朋友之后,哈莉特才答应密尔做他的妻子。密尔在自传里面给予哈莉特非常高的评价,说他们婚后的作品、甚至是密友时出版的作品,都是他们共同的思想结晶。“除了她的思想对我的整体影响之外,这些合作作品中最有价值的思想和特征——这些是重要成果中最有成效的部分,对作品本身的成功和声誉贡献最大,都是她创作的,是她思想的流露,其中我的作用不大……”“《论自由》是我们合作最多的作品,书中的每一句话都经过了我们反复的思考和认真的推敲,我们小心地排查出所有思想上或表达上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密尔认为,“《论自由》可能比我的其他作品(或许《逻辑学体系》除外)更有生命力……”
密尔和哈莉特的交往一直受到亲人和朋友的非议,再加上他们赞成女权主义、主张男女平等,这使得他们成为众矢之的,受到了不宽容的社会舆论和公共意见的谴责。基于亲身感受,密尔对公众舆论所施加的社会暴虐深恶痛绝,渴望理解和宽容、渴望信念和道德的自由。这种想法在《论自由》一书中有不少体现,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密尔在第三章中特别提到了社会习俗对个性的禁锢,认为“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个持久的障碍”。
2.《论自由》之自由
作为一部捍卫自由之作,《论自由》不是关于自由的逻辑严密的哲学论述,并不探讨自由是否可能,如果可能,在何种意义上和何种范围是可能的。在密尔看来,自由处于危险之中,因而需要捍卫,而不是定义性的系统论证。这种对自由丧失的担心,赋予了《论自由》独特的结构。该书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引论,总括了全文的核心要旨:“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分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第二章、第三章探讨了自由的两个领域:思想和言论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再次重申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界限。各章节之间环环相扣,紧紧围绕着第一章所提出的核心问题展开讨论。
那么密尔论证的到底是什么样的自由呢?密尔在文章一开始就开宗明义:“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接着密尔并没有直接切入主题,而是回顾了自由和权威斗争的历史:第一阶段,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政治和社会存在矛盾和冲突。在这个时期,所谓的自由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就是政治自由。第二阶段,被统治者试图变成统治者,民主精神试图利用权力为社会服务。自由不再是被统治者反对统治者的工具,而是权力需求的一部分,争取民主成为争取自由的主要目标。在这个阶段,自由意味着获得权力,而不是防御权力。第三阶段,民主制度确立后,主要是专制统治的多数派与被压迫的少数派之间的斗争,在这个阶段,自由即是多数派对少数派或个人专制统治的限度。在密尔看来,第三个阶段并不好,因为专制统治改变了实施方法,“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因为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
在第一章,密尔阐明了一条原则,即“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分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无论是使用法律手段还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来对个人进行强制和控制,都必须要遵循这条原则。在最后一章里面,密尔把这一原则概括为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益,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们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这条原则可以称为“伤害”原则或者“不干涉”原则。这里又有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伤害”呢,什么时候采取“自我防卫”呢?这里的“伤害”不仅仅包括身体的伤害,还包括对人们的情感和心理上的伤害、对人的发展权利造成的伤害等等。但仅仅有伤害或者可能伤害并不能理所当然构成社会干涉的正当理由。密尔举例说,比如竞选中的失败者显然受到了伤害,但这并不会引起社会的干涉。密尔所提出的这条原则,并不在于为社会干涉提供依据,而在于说明,每个个体在其不干涉他人生活的情况下都拥有自己的一切自由。但这里要注意,密尔的自由原则主要涉及的是文明社会或文明群体。对于幼童,或者是在法定成年年龄以下的青年,或者尚处在需要他人加以照管状态的人以及落后的种族都不适用。密尔认为,对付野蛮人,专制政府是一个合法的形式。“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用的。”在文中,密尔多次提到当时的印度和中国,认为英国有责任帮助这些落后的国家。这也是密尔思想局限性的体现,这大概与其长期在东印度公司任职有关。
在密尔看来,人类自由包括三个领域: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以及个人之间联合的自由。在第二章里面,密尔论述了思想和言论自由。密尔的论证非常有特色,在整个讨论中,关键词不是“自由”而是“真理”。他将人类获得真理视为“最高的善”,因为获得真理可以使人类进步。而思想和言论自由有助于获得真理。不论人们要窒闭的意见是不是谬误,要窒闭它都是错误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更有资格来运用它。”密尔认为,人类的认识是有可错性的,对于个人、群体甚至整个时代的认识来说都是如此。接着密尔分析了三种情况:被迫缄默的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人类认识的可错性;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错误的,允许公开讨论能够使人们真正领会或感知它的理性根据;大部分的情况是,被迫缄默的意见和所谓的公理对错参半,此时借助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在第三章里面,密尔论述了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即个性对人类福祉的重要性。托克维尔对民主社会的一个担心就是人的平凡化、平庸化,密尔非常赞同托克维尔的观点。他在给托克维尔的一封信中写道,“你的许多观点对我或多或少均有新意,其中我发现你的一个重大一般结论和我多年来独立秉持的一个结论……完全一致——即民主的真正危险,真正需要利用人类的所有资源与之斗争的恶魔……不是无政府状态、不是追求变革,而是中国式的停滞不前。”密尔认为,保持个性的自由发展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药,个性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密尔强调个性真正的重点是那些可能具有超常个性与创造性、可能造福社会与人类的少数精英。人类的发展进步就是靠这些少数精英的首创性,“没有他们,人类生活就会变成一池死水”,“这不仅是靠他们来倡导前所未有的好事物,就是要保持已有事物的生命力,也要指靠他们”。但是,“天才只能在自由地空气里自由地呼吸”。虽然天才的数量很少,“但是为了要有他们,却必须保持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
3.今天再读《论自由》的意义
《论自由》发表于1859年,一百多年过去了,该书依然被世界各地的人们奉为经典,这是因为:
首先,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是理解自由和自由主义的重要一环。自由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永恒主题。自由主义是当今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潮之一。“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是沟通传统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重要桥梁,密尔甚至有‘自由主义之圣’之誉,还有人把《论自由》的发表作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最后完成的标志。”因此要理解自由,理解自由主义,密尔和他的《论自由》都是不可忽视的。思想和言论自由对获得真理的重要性论断、个性对人类福祉的价值、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界限、不涉及自由原则而反对政府干涉的论断……都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把握什么是自由。《论自由》语言优美,是捍卫自由的经典之作。其中很多表述成为人们所熟知的格言,如“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凡因系习俗就照着办事的人则不作任何选择。”“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国家的价值,从长远来看,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
其次,《论自由》所讨论的很多问题在今天日益凸显。随着民主制度的不断发展,民主制度的弊端——多数暴虐、人的平凡化和平庸化、习俗的专制正在变成现实。而这些都是密尔在《论自由》中所竭力要解决和克服的问题。尽管在密尔的时代,民主制度的这些弊端尚不明显。密尔的书是写给未来的,正如他在自传中所写:“我们担心代表社会公正和舆论的政府如果再发展下去,会阻碍人类的言论和行动。对于那些只着眼于现在而忽略未来的人来说,这种担心好像是多余的……某个特定学说体系会适时地得到周围大多数人的支持,建立与之相符的社会制度和行为方式;通过教育让新一代人牢记新的教条,而不必让他们知道得出新教条的思想过程;渐渐地,新教条完全取代旧教条,而且取得相同的压制力。这种有害的力量是否会产生危害取决于人类在那时是否意识到其危害性。只有到那时,《论自由》的教导才会发挥其最大作用,而且这种骇人的力量会保留极长的时间。”
最后,密尔的《论自由》并没有彻底解决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问题。密尔认为自己提出的“伤害原则”是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但是估计没有人会同意他的这一种看法。对于什么是“伤害”,如何区分“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密尔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直到今天这些争论还在延续。正如乔治·迈尔森(George Myerson)在《密尔与〈论自由〉》中所写:“这部写于1859年维多利亚女王统治大英帝国时期的著作,其中提出的观点始终受到人们的争论,即使再进入(它诞生后的)第三个一百年,人们仍然会继续争论。”
二
第一章,引论。密尔在本章一开篇即点明了全文讨论的核心,“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密尔认为,这个问题很少有人用一般性的说法予以提出,更从来没有人用一般性的说法加以讨论;但它远非什么新问题,几乎从最远的年代以来就在划分着人类,只不过现在在新的情况下呈现出来,要求人们给以一种与前不同的而且较为根本的处理。
为展示这一新阶段以及新情况的特征,密尔回顾了自由与权威的斗争史,并将其划分为几个阶段。第一阶段,自由与权威的斗争表现为臣民或者某些阶级的臣民与政府之间的斗争。在这个时期,所谓自由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这种自由在类型上就被视为“政治自由”。要想取得这种自由,有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若是侵犯,便算是背弃义务,那么臣民的造反就是正当的。第二种途径出现得较晚,是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使统治者的某些重要举措必须得到群体或某些团体代表的同意,民众的同意将是这种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第二阶段,人们不再把统治者放在对立的地位,不再强调对统治者权力的限制,而强调以民主方式选择统治者。“统治者应当与人民合一起来,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应当就是国族的利害和意志。国族无须对自己的意志有所防御。不必害怕它会肆虐于自身。”这个时期,争取民主被理解为争取自由的主要目标。第三阶段,即在已经实现了民主的美国,人们通过民主实践发现,“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于是出现的结果就是,人民会压迫人民中的一部分。因此,即使在民主国家里,限制政府的权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密尔认为,在民主社会里面,尤其要注意防止“多数的暴虐”。多数不仅运用政治的、法律的手段肆虐少数,也以非政治、非法律的社会手段运行,最为常见的就是公共舆论手段。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密尔提出一条指导处理自由与权威问题的原则,作为全书的总纲,那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分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也就是说,“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到底怎么区分“仅涉及本人的部分”和“涉及他人的那部分”呢?密尔提出了“伤害原则”来加以解决,即看个人的行为是否对他人产生了伤害。
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在密尔看来,自由的第一个领域就是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因此在第二章里面密尔重点讨论了这种自由。但与其他人不同的是,密尔并没有从“天赋人权”等角度来论证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正当性,而是从讨论和听取意见是获得真理的基本途径入手进行分析。密尔认为,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有助于人类获得真理,压制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则会导致扼杀真理;保障每个人的思想言论自由,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
密尔在论证思想和言论自由时强调了人类认识的“可错性”(fallibility)。不仅单个个人的认识有可错性,而且集体的共享认识也有可错性,每个时代的认识都有可错性。“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错误。”人类尽管在认识上有可错性,但仍能进步,根本原因在于人类有一种改正自身错误的能力。改正的途径一是靠经验,二是靠讨论。讨论和聆听不同意见是获得真理的基本途径。密尔将压制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情形分为三类:第一类,被压制的言论可能是正确的意见,如此,人类就失去了一个获得真理的机会。密尔举了苏格拉底、耶稣被处死的例子,“虽然苏格拉底死了,但苏格拉底的哲学如日中天,光辉照遍整个的知识长空。基督徒是被投饲狮子了,但基督教会则长成一株堂皇繁茂的大树……”。现代社会对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压制不再诉诸迫害或处死,但却以社会不宽容的方式展现出来,“这既不杀死一个人,也不拔除什么意见,但是却诱导人们把意见遮蔽起来,或者避免积极努力去传布意见”。“在这种事态之下,只能找到这样一类的人,不是滥调的应声虫,就是真理的应时货,他们在一切重大题目上的论证都是为着听众,而不是自己真正信服的东西。”第二类,被压制的意见可能是完全错误的,但对它的压制使人类失去一个机会,即从真理和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也就是说,即使公认的意见是真理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许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它的理性根据很少理会或感认。并且,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有丧失或减弱并且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因为教条已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对于致善是无效的;它妨碍着去寻求根据,并且还阻挡着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生长出来。第三类,也是大部分的情况,即被压制的言论可能是部分真理、部分谬误,而流行的意见也是部分真理,部分谬误。此时,压制言论自由就会导致既丧失获得真理的机会,又失去在与错误冲突中完善真理的机会。密尔以卢梭的教义为例进行了分析。在18世纪,流行的意见与卢梭的教义相比更近于真理、错误较少,但是卢梭的教义中有着数量可观的恰是流行意见所缺少的真理。此时,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
在本章的最后,密尔分析了意见发表应该有节制的说法。密尔认为这里“节制”的意思是谩骂、讽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的事,而不是是否对受攻击的人有所触犯,因为经验告诉我们,“凡攻击是有力而动听时都可算有了触犯”。
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这也是全书最富有激情和创新的一章。前面一章论述了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作为上一章的延续,这一章进一步讨论基于同样的理由也要求着人们应当有自由去依照其意见而行动。人们的思想总会反映在他们的行动上;思想不同,其性格和生活方式也不同,这就是所谓的个性。密尔认为,“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实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这里密尔讨论的重点不在于个人的内心修养,而在于防止政治、法律与社会对个性发展的压制。因此,整整一章里面,密尔几乎没有提到追求个性发展的责任在于个人、在于个人的拼搏和努力,而是将全部文字都集中在讴歌个性的价值、争辩社会应该允许个性的发展。在密尔看来,个性是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的一个主要因素。首先,对于个人来说,个性乃是人之为人的不可或缺的要素。“作为一个人,到了能力已臻成熟的时候,要按照他自己的办法去运用和解释经验,这是人的特权,也是人的正当条件。”其次,个性不仅是个人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社会乃至整个人类自身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相应于个人个性的发展,每个人也变得对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于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他自己的存在上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实;而当单位中有了更多的生命时,由单位组成的群体自然也有了更多的生命。”
密尔与托克维尔一样,认为民主社会存在一个重要的危险就是人的平凡化、平庸化。人类发展需要两样东西: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而后者正在日益减少,因为人们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里,“他们在读相同的东西、听相同的东西、看相同的东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抱有的希望和恐惧指向相同的对象、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握有相同的主张那些东西的手段。”而这种同化还在进行中,政治变化、教育的扩展、交通工具的改善、商业和制造业的增加都在促进同化。因此,必须给予个性以自由的空间,只有培养个性才产生出或者才能产生出发展得很好的人类。为了抵制这种平凡化、平庸化,密尔呼吁社会应该尽可能地对那些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与众不同的人抱持宽容,给他们一个宽松自由的环境。密尔说,“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保持让天才生长的土壤,人类才能从其首创性中获益。密尔并非倡导精英理论,因为在他看来,天才就是比其他人有较多个性的人。为了进一步展示鼓励个性与压制个性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密尔以欧洲的成功和中国的衰落作为例证进行了分析:中国的衰落归因为习俗的静止以及对个性的禁锢,而欧洲的成功则在于鼓励个性的发展。
在这一章里面,密尔特别提到了社会习俗对个性的禁锢。他认为,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个持久的障碍。这和密尔本人的经历有关,他和妻子的爱情经历受到了诸多非议,以致他们在婚后经常去法国、意大利等拉丁文化区,呼吸那里的浪漫空气。因此,密尔特别强调不能强制他人遵从习俗,原因在于:第一点,习俗不过是他人经验的体现,可能这些经验太狭窄或者解释得不对;第二点,他们对经验的解释是对的,却并不见得适合所有人,因为习俗是由合乎习俗的情况和性格而造成的;第三点,即使习俗是好的,也适合这个人,但如果他仅仅因为系习俗而遵从习俗的话,那并不会对他有所教育,也不会使他的作为人类专有禀赋的任何属性有所发展,因为人类的官能只有在进行选择时才会得到运用。
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密尔把个人生活分为两部分:“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应当属于社会”。密尔从功利角度论述了社会的存在和个人的最低义务。他说社会并非建立在一种契约上面,“但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于社会也就该有一种报答;每人既然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种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默认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部分。这些条件,如果有人做不到,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社会的强制手段包括三种:厌恶和鄙视、道德上的谴责以及法律惩罚。密尔反复强调,一个人因为在自律或个人尊严上有缺点而招致他人的观感等方面的损失,与因为对他人权利有所触犯而应当遭受的惩罚,实际上是不同的内容、不同的类型;情况到了对个人或公众有确定的损害或者有确定的损失之虞的时候,就超出了自由的范围而进入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了。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来说,本人才是最关切的,其他人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但本人才是最后的裁夺者。甚至本人的行为对自己有害时,只要不牵涉到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密尔认为就没有必要去加以干涉。即法律不应该基于“父爱主义”原则干预个人行为。密尔明确反对社会根据共享的或主导群体的道德或习俗干预个人自由。他认为,如果公众去干涉,常常是作了错的干涉、干涉错了地方。在社会道德问题上,如果牵涉到对他人的义务问题,公众的意见虽然常常会错,但更常常会是对的;因为这类问题上他们只需要判断自己的利害,判断这类行为是否会影响到自己。但如果只关乎个人自身的行为问题,则对错可能参半,因为这时公众的意见不过某些人关于他人善恶福祸的意见,甚至连这个都不是,而只是他们自己的喜好罢了。
密尔说,公众在干涉私人行为时很少想到别的什么,只不过想到凡不同于他自己的做法或想法是怎样的罪大恶极罢了;而这个判断,经过薄薄的一道化装,又由90%的道德家和思辨家当作宗教和哲学的诏谕交给人类。接下来,密尔列举了很多例子来说明公众怎样不恰当地把道德法则的性质强行赋予他自己所择取的东西,这也说明公众对私人生活的不正当干涉的祸害并非仅仅是理论中的祸害。(1)人们在看到他人的宗教意见与自己的不同、不奉行自己的宗教仪式特别是不遵守自己的宗教饮食戒律的时候怀有的反感。比如,在基督教徒的信条和行事中足以招惹伊斯兰教徒大恨的莫过于吃猪肉这件事;而伊斯兰教徒对待吃猪肉的态度,也恰恰最能引起基督教徒和欧洲人更为不加掩饰的反感。(2)在西班牙,人们必须按照天主教的样式来崇拜上帝,否则就被多数人认为是对他们的最高的触犯。因而,在西班牙境内,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开礼拜是合法的。在所有南欧地区的人们看来,教士如果婚配,不仅是亵渎宗教,而且是淫荡粗野、不成体统。(3)在新英格兰以及在共和时代的大不列颠,在清教徒主导的地区禁止一切公众的以及私人的娱乐,尤其是音乐、舞蹈、竞技或其他以消遣为目的的聚会、戏剧演出。今天在英国,其道德和宗教信条认为此类娱乐有害于人心而应当禁止的人,仍不在少数。(4)在美国,多数人怀有一种情绪,即讨厌铺张浪费的生活,这种厌恶使得在美国的很多地方一个拥有很多收入的人竟难想出一个花掉这笔收入而不致引起公众非难的方式。(5)在某个英属殖民地以及在美国几乎半数地区,法律以预防酗酒的名义禁止人们在医疗目的之外使用任何一种发酵酒精饮料。美国采纳禁酒令的几个州,因为该法难以执行而纷纷取消。但在英国却还有很多所谓仁爱之士以极大的热情继续推进,试图鼓动在这个国家制定同样的法令。(6)还有一个不当干涉个人合理自由的重要事例,其成功施行已久,那就是厉行安息日制度的立法。(7)摩门教因为认可一夫多妻制而遭到迫害,甚至在他们被强行驱逐出国之后,有人还公开宣布应当组织一支远征军去对付他们。
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这一章,密尔将本文的全部教义总结成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们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但是这里要注意,不能假定对他人利益的伤害或可能伤害这一点就单独构成社会干涉的正当理由。密尔举了很多例子对此加以说明。(1)竞聘问题;竞聘一个职位,获胜者兴高采烈,而失败者则白费了一番努力,自然会感到失望,但是不能因此而排除竞争。因为这种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在无论什么制度下也不可避免的,是一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合法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因而也就合法地引起他人的痛苦或损失。(2)自由贸易问题。贸易乃是一种社会行动,只要向公众出售货物,自然会对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产生影响,那么有必要对自由贸易进行限制吗?密尔认为,要做到物美价廉,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完全自由,而以购买者可以随意到处选购的同等自由作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制约。此外,密尔认为,梅恩省禁酒法、禁止对中国输入鸦片、禁止出售毒药这类问题在本质上是自由问题;反对它们的理由不在于侵犯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自由,而在于它们侵犯了购买者的自由。(3)限制出售毒药等危险物品问题,也就是为防止犯罪或事故可以侵犯自由到什么程度而不失为合法。密尔认为,可以发出危险警告,而不应当以强力阻止,如在药品上贴上危险标签。(4)关乎个人自身的错误行为。对于这类行为也有可能通过防止或惩罚的途径而加以正当干涉。如喝醉酒通常不能成为法律干涉的问题,但是如果有人曾在酒力的影响下对他人横加强暴以致一度定有罪名,再犯罪的就要加重处罚。懒惰问题同样如此。还有许多行动,虽然其直接损害只及于本人自身,因而不应受到法律的禁止;但是若公开做出来会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因而又可以划入涉及他人的范畴,予以禁止则是正当的。而对于恶果完全只落到本人自身的行为,为尊重自由起见,社会就不宜加以防止或惩罚。只关个人的事情上的个人自由,其含义中也相应地包括着若干个人在只关自己而不关他人的共同事情上经相互同意来共同规定的自由。但是,这个一般规律也有例外,如一个自己卖身为奴或者允许他人出卖己身为奴的订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作废的,因为自由原则不能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
密尔认为,由于缺少一种公认的普遍原则,人们往往在不应当给予自由的地方给予了自由,而在应当给予自由的地方又往往不给予自由。比如,在家庭关系里面,丈夫对妻子享有几乎可称专制的权利。要消除这个罪恶,最需要的事情莫过于让为妻者也享有和别人相同的权利,也和别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子女问题上误用自由概念却真正成为国家履行其义务的一个障碍。以教育为例,大家都承认父亲负有义务使子女获得教育,但是对于强迫他们履行这个义务就没有人能接受。密尔认为,只要承认强行普遍教育的义务就可以解决这方面的争论,“政府只要决心要求每个儿童都受到良好教育,并不必自己操心去备办这个教育。做父母的欢喜让子女在哪里得到怎样的教育,这可以随他们的便,国家只须帮助家境比较苦难的儿童付学费,对完全无人负担的儿童代付全部入学费用,这样就足够了。”在生育子女问题上存在同样的问题。
最后,密尔谈了有关政府干涉的限度问题。他说,虽然这个问题与文章主题密切相连,但严格说来却不在它的范围之内。有一类事情,其所以不容政府干涉的理由并不涉及自由的原则问题;问题不在拘束个人行动,而在帮助他们行动,也就是政府应否为了人们的好处而替他们办事或叫他们办事。不涉及侵犯自由问题而反对政府干涉的情况可分为三种:第一,所要办的事,若由个人来办会比政府来办更好一些;第二,虽然一些个人来办未必能像政府官吏办得那样好,但是仍宜由个人来办而不是政府来办,因为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的才能,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对于陪审制度、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自愿的联合组织来办理工业和慈善事业来说,这一点乃是主要理由。第三,也是最有力的理由,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政府现有职能的每一项增加,都足以扩大散布其对人们希望和恐惧心理的影响,都足以使得活跃而富有进取心的一部分公众愈来愈变成政府的依存者。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还在于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而国家代替个人去做事或者指导他们做事,不仅个人的价值将无从体现,这对国家本身的存在来说也是危险的。
2013年3月
强梅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现为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等。
“The grand, leading principle, towards which every argument unfolded in these pages directly converges, is the absolute and essential importance of human development in its richest diversity.”
Wilhelm von Humboldt,Sphere and Duties of Government
To the beloved and deplored memory of her who was the inspirer, and in part the author, of all that is best in my writings the friend and wife whose exalted sense of truth and right was my strongest incitement, and whose approbation was my chief reward I dedicate this volume. Like all that I have written for many years, it belongs as much to her as to me; but the work as it stands has had, in a very insufficient degree, the inestimable advantage of her revision;som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ortions having been reserved for a more careful re-examination, which they are now never destined to receive. Were I but capable of interpreting to the world one half the great thoughts and noble feelings which are buried in her grave, I should be the medium of a greater benefit to it, than is ever likely to arise from anything that I can write, unprompted and unassisted by her all but unrivalled wis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