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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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领域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既是法对社会生活进行规制和调整的结果,也是法用来分析各种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在法律实践中,处理法律问题时通常要按照法律的逻辑和方法区分出各种法律关系,分析每种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明晰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不同于事实上存在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法律对某些领域的社会关系不进行调整,那么人们之间就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谈不上具有法律关系。例如人们在恋爱过程中的情感关系,法律就没有进行干预和调整,恋爱双方自认为彼此之间存在的“情感权利”和“情感义务”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情感破裂也无法进行法律救助。但双方一旦实施婚姻登记形成婚姻关系,就要进行法律调整,从而使夫妻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必须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和法律问题有关的任何关系,如果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没有法律关系。如,甲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50万元,在这种关系中,甲公司是否按期归还乙公司的欠款可能直接影响丙公司债权的实现,但在一般情况下丙公司并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要求归还50万元,因为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它们之间也客观上存在某种与法律有关的联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或创设的社会关系,而法律规范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体现国家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法律关系受到破坏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按照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国家与公民(包括某些特定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但大体上都归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主体;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通常认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而参加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权利能力是有关的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不具备权利能力,不仅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而且意味着没有资格承担义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就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行为能力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权利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义务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实际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责任行为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形式。

● 思考

如何理解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

三、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可称为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通俗地讲,我们可以把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解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所承载的具体利益。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由于权利所要求的就是义务所要提供的东西,因此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实际上是重合的。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由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的物质客体。它既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2.行为

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是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把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3.智力成果

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权利的结构和内容包括: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义务的权利;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权利和权利能力是两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反映。两者的区别是:第一,任何人都具有权利能力,但这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有具体的权利;第二,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

(二)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约束法律主体行为的一种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要求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在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纳税、履行合同等。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等。法律义务的履行,是实现法律规范、保障法律权利的重要步骤。义务人履行义务是守法的重要内容。而不履行义务就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就是违法,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联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又是相对立的、相区别的。权利不能被看成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有一个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订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变更合同内容;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规定的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但是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以及它对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所作的具体要求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由实践当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直接引起的,这种客观事实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事实。例如,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已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并没有因此直接使企业之间建立起具体的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两家公司就某种商品的买卖事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这个“协商达成一致”的行为就会在这两家公司之间建立起一个具体的买卖合同关系,该行为就是我们说的民事法律事实。

当然,并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根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例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发生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则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当事人约定到某年某月某日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合同即解除,如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就会使原来的法律关系消灭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则时间的经过就成了法律事实。对友谊关系法律不进行调整,基于这类关系发生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事实;有些客观现象,如潮起潮落、寒来暑往,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也不是法律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1-1 案例与问题讨论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类,前者如战争、政变、金融危机等,后者如地震、洪水、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这些事件的出现,都能导致特定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如一个自然人的出生能引起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父母对子女监护关系的产生等;一个自然人的死亡能引起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等;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自然事件能引起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解除以及免除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它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起法律行为的原因,如订立合同、故意杀人、违法驾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