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分类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可以按以下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1)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2)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1)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1)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1)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2)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2)非专属权,是指具有移转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 思考
绝对权与相对权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二、民事权利体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权利体系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是我国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民法总则》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和第112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实体财产权利,还包括投资性权利,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法总则》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1.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客体是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在我国,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一般国家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如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如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一般指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
(1)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使用权能是指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能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处分权能是指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其中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主要可分为合同(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民法总则》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民法总则》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人返还不当利益。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民法总则》第123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4.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民法总则》第124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5.投资性权利,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法总则》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