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现货交易概述
2.2.1 大宗商品电子类现货交易的发展状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现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各种区域化、专业化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各种交易平台纷纷推出,交易模式创新较快。这一切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批发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早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就建立了国有性质的批发市场,有力地促进了市场流通,合理地配置了市场资源。改革开放后,20世纪80年代中期,批发市场模式纷纷向自由贸易流通模式转型,区域性生产资料贸易中心逐步构建。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远期合约订货的交易方式逐步试点,相继建立了郑州粮食、广西食糖、吉林玉米、湖南金属等专业化“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由区域性向全国性乃至国际性过渡,并得到了较好发展。
2.2.2 大宗商品电子类现货交易的作用
(1)结算方便,可避免企业货款债务纠纷。交易规则采用了类似于期货交易、现金交易系统与科学的交易监管制度,保证了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且有效规避了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
(2)合约与交割标准化,可保证交易货物的质量。采用了标准化仓单进行交易,对交易仓单进行定级,根据不同级别进行定点的交割库仓储管理,使交易货物的质量得到充分保障。
(3)第三方物流体系可保障交易效率。物流系统中运输与仓储配送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物流效率大大提高,保障了大宗商品线下交割的高效性。
2.2.3 大宗商品电子类现货交易的特点
(1)现货仓单标准化。交易对象的仓单在数量、质量以及物流仓储等方面都做了统一规范的要求,形成了标准化交易合约。
(2)网上交易集中化。通过互联网技术,交易集中在线上进行,交易组织与交易监管也呈现出电子化、系统化的特点。
(3)双向交易,对冲机制灵活。借鉴采用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双向交易与风险对冲,使得交易更加灵活与简单。采用保证金制度与T+0(当天买入,当天卖出)制度,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增强了各交易主体的参与意识,保障了各交易主体的切身利益。
2.2.4 大宗商品电子类现货交易的优点
(1)市场规模巨大。我国推行大宗商品电子现货交易市场较晚,但交易体量增长迅猛。
(2)参与成员众多。参与成员包括大宗商品厂商、中间贸易商以及专门的套利投机商。市场化交易机制灵活,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大大调动了多方主体的参与意识。
(3)规则简单,信息透明。采用先进的国际期货交易规则,各交易主体均可在互联网交易软件上查看交易价格以及仓单持有量的变化,保证了交易信息的共享与公开。
(4)交易操作简单。交易通过平台完成,交易主体不必面对面,也不必考虑交割与资金结算问题,不具有大宗商品交易专业知识的人也很容易学会交易操作,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投资渠道。
2.2.5 参与大宗商品电子类现货交易的要求
交易商参与大宗商品电子现货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1)只能代理产业客户进行交易,社会公众不能参与;
(2)交易商应遵纪守法,公平交易,诚信履约;
(3)交易商应对客户资料以及交易流水记录保密;
(4)交易商应按照交易中心章程以及交易规则提供交易服务,不得越权;
(5)交易商应合法结算,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6)交易商应提供真实可靠的交易平台,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7)交易商应配合相关部门对交易进行合理的监管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