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应用文写作(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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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党政机关公文

第一节 党政机关公文的概念和特点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概念

公文即公务文书的简称,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时形成的文书。它包括所有的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狭义的公文一般指行政机关公文。

二、党政机关公文的特点

党政机关公文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政治性

公文是管理国家、处理政务不可缺少的一种工具,具有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公务的重要职能,同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密切相关,涉及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各级行政公文必须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

(二)法定性

党政机关公文由法定机关制发,代表法定机关的意图,在法定机关的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定的权威和约束力,因此法定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的作者

公文的作者只限于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及其法定的负责人。公文的草拟者不能视为公文的作者。

2.法定的办理程序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公文的形成和处理必须符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

3.法定的权威性

公文作者和办理程序的法定性,赋予了公文法定的权威和效力。公文一经正式发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或执行。

(三)规范性

党政机关公文是应用文中规范性很强的文体。《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及《条例》对公文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办理方法等作了严格的统一规定,任何制文机关不得乱造滥用。这种体式上的规范性,有助于迅速高效地制作公文,准确地传达发文机关意图,为公文处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提供了基本条件。

(四)时效性

党政机关公文是为完成某项工作或针对公务活动中某个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因而具有特定的效用性,有时简称为现行效用或时效。行政机关公文是应公务活动而制作,提出问题、意见,表明立场、态度,回答咨询、质疑,记载情况、精神等,都要及时、迅速、明确。它在现行工作中形成、使用,在特定的时间期限内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