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年研;东财2010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相较于具体人格权,其主要特征体现在:①概念内涵的抽象性;②权利内容的广泛性;③权利地位的基础性。
二、简答题
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中南财大2013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作用与意义。(首都经贸2010年研)
(2)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含义与功能。(中央党校2009年研;中财2006年研)
答:(1)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其内容包含:
①人格平等。人格平等主要体现为:a.民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人格权享有和保护上的平等。
②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人基于人的尊严在人格上所具有的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害或不可剥夺的一种社会性的精神特质。《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③人身自由。一般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a.身体活动的自由,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b.精神活动的自由,其实质为意思决定自由,是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其他民事活动的意志决定自由。
(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①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突显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了人格权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对于进一步明确个别人格权保护目的,保证各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特别是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价值内涵。
②创造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a.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b.一般人格权属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严格说来,是内涵和外涵均不确定的类型式概念,其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法院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及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而适用法律,以使法律能够与时俱进、实现其规范功能。
③补充功能。从其概念特点上看,作为一种“框架性权利”,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性特点赋予了其较强的涵摄能力,可以将广泛的人格利益内容涵盖其中加以保护;而从其内涵上看,一般人格权实际上是对基于人格而发生的全部利益从整体上进行保护,在遇有具体人格权列举保护不足时,自然可以借助作为总括性权利的一般人格权加以弥补。
2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
答:(1)一般人格权是开放的权利,具有兜底条款的作用。当新的“人格利益”产生之后,在确定此种利益是否构成人格利益时,应当考虑这些利益是否体现了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价值。判断侵害这些人格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一般人格权中所包含的价值目标,从而决定是否以一般人格权作为请求权基础予以保护。
(2)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①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
②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③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④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