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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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

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其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具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2身份权(人大2010年研)

答:身份权是人身权的一项重要类型,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其在外延上包括两大类具体身份权: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基于其他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3亲权(上海海事大学2015年研)

答: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其基础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关系。亲权是身份权的重要类型,其内容主要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的权利。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等。亲权的权利主体为父母双方,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父母双方不能行使亲权时,则由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二、简答题

1简述人格权的特征。(中央党校2007年研)

答: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特征包括: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由法律直接赋予,与民事主体相伴始终。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即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与有形的财产利益不同,人格利益,无论是抽象的抑或具体的,在很大程度上皆体现于精神范畴,都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如果说法律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持主体的生存发展以及为其从事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对无形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持主体作为人的存在,并且为其从事财产活动提供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利益是人的最高利益。

2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南京师大2010年研)

答:人格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人格为家庭人格,属于私法性质。人格是法律上做人的资格,是自然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在法律上不得转让和剥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人格是自然法上的概念,具有自然性;人格权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依法受到保护的人格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在罗马法中,人格是一种资格,在人格的保护模式上,人格利益的可诉化和权利化是分离的。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权利概念,我们今天所讲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客体,在罗马法中都是被当成“物”来看待的。在观念上,物是外在于人并具有财产价值的范畴,而人的伦理价值不外在于人且不具有财产价值,故在罗马法中并没有被当成“权利”来看待。

(2)人格决定人格权,而人格权又体现个人人格,并以实现人格为宗旨。一般而言,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基于人之为人这一主体要素所产生的权利。人格权是由人格所决定的,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促进个人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手段。

(3)人格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个意义上的人格,也就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权的客体。

3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首都经贸2009年研;中央党校2008年研)

答: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地位或资格而享有人身利益的权利,在外延上包括两大类具体身份权,即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和基于其他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权利客体上的差别。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基于人格平等的思想,除自然人与法人因各自自然属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外,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尤其是一般人格权,更是为一切自然人或团体所普遍享有。即使在具体人格权上,法人亦可享有其中的名称权、名誉权、信用权等。而身份权的客体身份利益则具有多元性,不同的身份权所指向的身份利益具有明显差别。

(2)权利取得上的差别。人格权因自然人的出生和团体的法律人格的取得而获得。换言之,人格权系基于出生的自然事件或成立的事实而自然地取得。而身份权的取得,既可基于身份事实,也可基于身份行为。在以身份行为创设身份权的场合,行为人不仅要有行为能力,而且受到法律上一定的限制。

(3)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以权利人的生存为基础,伴随权利人的存在而存在,没有期限限制。而身份权中的具体权利既可是无期限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设定权利存续期间或因当事人一定的身份行为而随时产生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