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期间的概念。
答:期间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在如下方面:
(1)期间首先对主体资格的存在产生一定的影响。
(2)期间也可以成为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期间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
(4)期间可以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实际行使或履行的期限。
2试述期间的分类。
答:期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
①可变期间,指期间的长短可以发生变化。诉讼时效一般属于可变期间。
②不变期间,指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确定的一个不可变更的期间。除斥期间一般属于不变期间。
(2)法定期间、意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①法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大多为强制性规定,法定的期限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变更。
②意定期间,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期间。意定期间包括两种情况:a.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所确定的期间;b.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期限。
③指定期间,是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定的期间。
3试述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答: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为如下方面:
(1)期间首先对主体资格的存在产生一定的影响。
(2)期间也可以成为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3)期间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
(4)期间可以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实际行使或履行的期限。
4试述除斥期间。
答: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2)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3)它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4)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5试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答:除斥期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且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二者具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由于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可以在民法总则中对其进行抽象规定。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由于各个形成权的规则较为特殊(例如,不同情形下的撤销权、解除权的规定即存在较大差别),因而很难进行统一规范,应当根据所限制的形成权的具体内容,区别进行具体规定。
(2)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具有强制件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而从《民法总则》第199条的规定来看,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终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因此,依据《民法总则》第199条的规定,除斥期间一般不得中断、中止、延长。
(4)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关的请求权并不因此消灭,只是义务人产生相关的抗辩权。而除斥期间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依据《民法总则》第199条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也就是说,一旦除斥期间届满,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产生一定的抗辩权,是否主张该抗辩权,应当由义务人自主选择,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而除斥期间届满后,将使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因此,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6案例分析:
甲为购买房屋向其好友乙借了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一年后,甲以其他借款未还清为由,只还了乙10万元,虽表示尽快还清剩余10万元,但一直没有还款。乙每年6月和12月都会对甲提出还款的请求,但甲都未还款。3年后,乙再次提出请求时,甲主张乙还款请求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无权再请求其还款。
请问: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答: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一般认为,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所规定的3年期限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中断的事由包括:
①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②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
③义务人认诺,指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2)本案中,甲与乙之间为借款合同关系,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的规定,即3年内没有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诉讼时效届满,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但是乙每年6月和12月都会对甲提出还款的请求,诉讼时效因此中断,重新计算。所以甲的主张不成立,乙有权请求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