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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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代理(首都经贸2011年研)

答: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复代理(南开大学2000年研)

相关试题:再(复)代理(三峡大学2017年研)

答: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力,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

3代理权(南京师大2006年研)

答:代理权,是指能够进行代理并使行为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权的取得分为三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双方代理(人大2005年研)

答: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合同本应是双方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双方代理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其后果必然有损被代理人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合法利益。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此种行为法律不允许。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应不予承认。

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中南财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无权代理(温州大学2018年研;人大2007年研)

(2)表见代理(东财2015年研;北科2011年研;南京师大2009年研)

答: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果,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确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认表见代理制度,意在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6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

答: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是指在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代理关系消灭。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简答题

1代理具有哪些特征?(浙大2005年研)

答: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包括: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此,代被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在这种意义上,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仅承认狭义的代理。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广义的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2简述代理的三方面关系。(中财2011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代理所涉法律关系。(北科2007年研)

答: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本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又称第三人。其具体内容如下:

(1)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财产代管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

(2)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直接代理中,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民事法律关系;在间接代理中,也可存在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3)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在直接代理中,因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故代理人只要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应具备与代理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通常都要求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简述代理权的取得的方式。

答:代理权为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权的取得方式有以下两种:

(1)委托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该授权行为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取得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授予代理权的效力。

授权方式。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可向代理人为之,也可向特定第三人为之,也可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第三人为之;该行为可以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授权行为可采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的各种事项应记载明确,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作出不利于被代理人的解释。

授权行为的有因性,指一旦作为授予代理权民事行为前提的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授予代理权的民事行为也相应不发生效力,代理人的代理权随之丧失。基于授权行为的有因性丧失代理权的代理人,仍以代理人身份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的,为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可借助表见代理制度保护自身的利益,以此实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2)法定代理

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之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律之所以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4简述代理权的性质。(中财2008年研)

答: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代理权为代理关系的基础。关于代理权的性质,有不同见解。

(1)在学术上关于代理权的性质问题的见解

“权利说”,该说认为代理权为一项民事权利。

“资格说”,又称“地位说”,该说认为代理权是由于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的授予,而产生的一种资格或地位。该说认为,代理权虽然也称为“权”,但与其他权利不同。其他权利皆以利益为依归,而代理权对于代理人并无利益可言,所以代理权仅为一种资格或地位。

“权力说”,该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

(2)代理权属于私法上权力的主要理由

代理人系为他人行使代理权,而非为自己谋取利益,与权力本意相通。

代理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处理代理事务的干扰。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汉语中,“权力”与“权限”常相互替代。

5无权代理有哪些特征?(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

答: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无权代理的三种具体情况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特征

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本质特征: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6判断: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北科2010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超越代理权范围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

答:这种是说法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方式有:a.明示,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b.默示,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权利,是被代理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享有的权利,其法律性质为形成权。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确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认表见代理制度,意在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2)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相对应,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此处的善意系指交易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且该交易相对人也未通过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善意交易相对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基于无权代理所为的民事行为就确定成为不生效的行为。

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若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代理行为即不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交易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交易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就无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无权代理人得依《民法通则》第93条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主张其权利。

7简述表见代理的含义与构成要件。(中财2013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表见代理。(东财2014年研)

答:(1)表见代理的含义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2)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无代理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归于消灭。

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得通过证明有如下情形存在,来证明自身为善意:

a.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或未就特定民事法律行为对该他人进行授权,交易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b.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c.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d.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但被代理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系“盗用”的,不发生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

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8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事由。(中财2013年研)

答:依据《民法总则》第173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9试辨析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浙大2006年研)

答:(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果,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3)二者的区别

无权代理中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相对人为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且其实施的行为一般为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的行为人不一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以有相对人为必要。且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又可以是事实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不为“代理”。而无因管理并不以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为要件,管理人以何人的名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当然,在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时,其所管理的事务是属于自己的事务还是属于他人的事务,若在外观上不能确认,须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管理的事务非为自己的事务。

无权代理行为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行为人有无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无因管理之所以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也是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基本区别。

无权代理是不法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不对本人发生效力,除经本人追认外,无权代理行为人应自行承担其所实施的行为后果。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行为的最终后果须由本人承担。

无权代理主要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无权代理制度解决的是由何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问题,是在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制度解决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与第三人无关。

三、论述题

1试述代理权行使的规则(包括要求和限制)。(首都师大2013年研)

相关试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遵守哪些原则?(简答题,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答:有关代理权行使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亲自行使代理权。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合于被代理人的愿望。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否则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a.代理制度通常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被代理人设立代理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代理人的知识和技能为自己服务,代理人的活动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应谨慎、勤勉、忠实地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以增进被代理人的福利。

b.代理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代理权。根据《民法总则》第164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忠实报告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应尽保密义务,对于其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它们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c.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被代理人由此受到损失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的规定,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2)限制代理权行使的情形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应不予承认。

2试述表见代理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制度价值。(南京师大2008年研)

答:(1)表见代理的性质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确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认表见代理制度,意在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2)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凡是本人没有授权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都属于表见代理。其具体内容如下: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表示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

a.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第一,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第三,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

b.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c.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越权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

a.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b.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a.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b.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3)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表见代理并不是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是通过它在交易上有正当理由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进而保护交易安全。这正是表见代理制度立法目的之所在。其具体内容如下:

代理制度以私法自治的扩张和补充为目的,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无权代理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尊重被代理人的意志,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代理人制度关系到本人与相对人双方利益,在表见代理情况下,若完全尊重本人的意志,势必将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若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又将损害本人的利益,此时,即面临在两个对立的利益状态之下进行价值选择的问题时该如何选择,无论选择保护哪一方,对另一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这本身就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就必须首先对双方进行利益衡量。

在第三人(相对人)的利益中,包含了交易安全、诚实信用以及维护代理制度等更重要的价值因素。试想,善意第三人基于正当信赖而与表见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如果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则势必引起一般人不欲与代理人交易,不仅社会交易受影响,代理制度也将有名无实,难以实行。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以轻易地否定一项交易,使交易安全难以保护,而且第三人是抱着诚信态度来从事法律活动的,如果法律对此不能给予应有的保护,将直接损害民法中的“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这都是现代法律制度所难以接受的。

反过来,如果忽视本人利益,则违反的可能是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但是,随着民法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自愿原则从来都不是一个绝对的法律原则,如善意取得制度、时效制度等都是对该原则的限制。相对来说,倡导交易、维护诚信则是所有法律孜孜以求的永恒价值目标。

3试述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答: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如下:

(1)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以向交易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作出。一经作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即获得如同有权代理行为同样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应接受因无权代理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包括两种方式:

a.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

b.默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

a.行为人无代理权。

b.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c.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d.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此处的善意系指交易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且该交易相对人也未通过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善意交易相对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基于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就确定成为不生效的行为。

交易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

a.应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

b.被撤销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再为追认。

c.第三人关于撤销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被代理人作出。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若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代理行为即不生效力。

(3)无权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所能获得的利益。

交易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无权代理情形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