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东财2014年研)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包括:①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②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民法总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答: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在广义上,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狭义上,是指以过错责任为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归责原则时,自然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
4监护(温州大学2018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浙大2007年研)
答: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利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①法定监护;②协议确定监护人;③委托监护;④遗嘱监护;⑤指定监护;⑥意定监护。
5协议监护
答:协议监护,是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监护主体须依法具有监护资格,对于未成年人,协议监护只限于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必须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产生,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监护人,否则协议无效;协议监护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平等协商的产物,协议签订后,由协议确定的人即需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6宣告失踪(首都经贸2002年研)
答: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7宣告死亡(湘潭大学2016年研;东财2011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
答: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三个要件包括:①须具有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②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③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二、简答题
1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它具有以下特性:
(1)普遍性与平等性。我国民法普遍地、无区别地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限制。民法上的平等原则,首先是指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平等。
(2)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2简述民事能力的含义与种类。(中财2011、2010年研)
答:(1)民事能力的含义
民事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和能力。
(2)民事能力的种类
民事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③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广义上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狭义上是指以过错责任为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归责原则时,自然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
3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区别。(北科2005年研)
答: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4辨析题: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止于事实死亡与宣告死亡。(北科2010年研)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总则》规定,公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而法律承认被宣告死亡而事实未死亡人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5简述我国《民法总则》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中国制定民法典如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论述题,山东大学2016年研)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第二,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法总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我国民事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民事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简述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答:我国立法对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认定制度。
(1)立法体现
《民法总则》第24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认定要件
①自然人须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②须经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3)诉讼申请的处理
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旦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要求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撤销程序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其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简述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就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采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自然具备责任能力。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能力方面,既要避免放纵其侵权行为,又要避免对其课加过分的责任,应以自然人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具备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作为判断依据。
(2)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而监护人又尽到了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受害人的申请,结合侵权行为人及其监护人的财产状况,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要求侵权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3)无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如何,若其于行为的一瞬间处于无意识状态,或因精神错乱处于不能自由决定意志的状态时,其无民事责任能力。如果自然人处于前述状态是由于原因自由行为(酗酒或吸食毒品等),则其仍应对其行为负责。
8简述监护权的概念和特征。(人大2013年研)
答:(1)监护权的概念
监护权,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私法上的权力。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①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
②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权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实而言,监护权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
③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权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
我国《民法总则》第34条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因此监护权的本质为一种职责。
(2)监护权的特征
①监护权的行使主体是特定的。监护权只能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行使。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a.法定监护;b.协议确定监护人;c.委托监护;d.遗嘱监护;e.指定监护;f.意定监护。
②监护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力。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系为他人利益服务,而非为自己谋求利益,这与权力的本意是相通的;我国法律认可被监护人应服从监护人权力的行使。
③监护权的内容是特定的。《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监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b.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c.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9简述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华侨大学2011年研)
答: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两者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监护关系。依据《民法总则》第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10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中财2014年研)
相关试题:宣告失踪须具备哪些条件?(三峡大学2018年研)
答:(1)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自然人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②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宣告失踪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宣告,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①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a.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b.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c.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③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效果。(东财2009年研)
答:(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件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②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①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
②其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
③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④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12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规范目的。(中财2011年研)
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活动,保障权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但是两者各有其规范目的。
(1)宣告失踪制度的规范目的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2)宣告死亡制度的规范目的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
三、案例分析题
1甲1994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9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2000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但不久毁于泥石流。2001年,妻乙迫于生活压力将其子丙交邻居收养。甲离家出走后,南下上海,2002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2003年1月甲因车祸死亡,死前一个月,乙得知其下落并与其通了电话,随即请求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经查,甲于2002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则:
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都有哪些?为什么?其他人为什么不是法定继承人?(中财2015年研)
答:本案中,甲的法定继承人有:乙、戊。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据此,在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乙同甲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2)甲在其宣告死亡期间与丁的婚姻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欠缺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则其与丁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因此,丁不能作为甲的配偶继承甲的遗产。
(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①婚生子女;②非婚生子女;③养子女;④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养子女同养父母的关系确立后,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此,本案中,甲的儿子丙被他人收养后无权继承甲的遗产。而戊作为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2公民甲离家出走,一直无音讯逾四年。经申请,法院对甲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甲子乙与甲妻丙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甲的财产分割,转归各自所有。乙又将分得的一条项链赠送给了女友;丙也改嫁他人,但不久两人又离婚。在宣告死亡期间,甲在外地将放在原家中的一台冰箱(系婚前财产,现已为继承人所得)卖与丁。不久,甲回到原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
请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为什么?
(2)两继承人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乙之女友对甲是否有义务返还项链?为什么?
(5)甲与丙之间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是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为什么?
答:(1)甲妻丙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理由:《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5条确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乙、丙应当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甲。理由:根据《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有效。理由: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乙之女友对甲没有义务返还项链。理由: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乙之女友并不是因继承法取得的项链,对甲而言,他只能请求乙给予适当补偿。
(5)甲与丙之间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不能自动恢复夫妻关系。理由: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