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然人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述(见表4-1)
表4-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述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见表4-2)
表4-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见表4-3)
表4-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见表4-4)
表4-4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考点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
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见表4-5)
表4-5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见表4-6)
表4-6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见表4-7)
表4-7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条件是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当自然人失去权利能力时,其民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因处于精神病状态丧失意思能力,仅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而不是终止)。
6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考点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见表4-8) ★★★★★
表4-8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考点四:监护 ★★★★★
1监护的概念和监护权的性质(见表4-9)
表4-9 监护的概念和监护权的性质
2监护人的设定(见表4-10) ★★★★
表4-10 监护人的设定
3监护权的内容(见表4-11)
表4-11 监护权的内容
4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监护关系的终止(见表4-12)
表4-12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监护关系的终止
考点五: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见表4-13) ★★★
表4-13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考点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1宣告失踪(见表4-14)
表4-14 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见表4-15)
表4-15 宣告死亡
考点七: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见表4-16) ★★★
表4-1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