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
第二部分 经济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经济法责任
2.课税要素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转移支付的形式。
2.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
第二部分 经济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经济法责任
答: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亦或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等等。
2.课税要素
答:课税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也被称为税法中的实体法要素。具体包括:①税收主体。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税收客体。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③税目和计税依据。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④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⑤税收特别措施。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行的措施,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转移支付的形式。
答: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主体来看,可以将转移支付分为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以及政府对国民的转移支付。其中,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非常基本,也是非常重要的,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通常的、无条件拨款,因而也称为无条件拨款。由于各地区的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基本的公共服务都是不尽相同的。为了保证各地各级政府的顺利运转和保证它们具有大体一致的社会服务功能,中央政府必须发挥财政的分配职能,对各地区的可支配财力予以适当的调节,调剂余缺,从而形成一般性的或称体制性的转移支付,它应当是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形式。
(2)专项转移支付专付
专项转移支付,或称政策性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而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案拨款,或支付的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财政职能范围很宽,担负的任务繁杂,因而专项转移支付的情况亦经常发生。
(3)特殊转移支付
特殊转移支付,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特殊转移支付随上述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其特点是受益主体较少且不确定,在同一时期一般只有为数较少的地方能够得到;同时,其数量亦极不确定,多少不一,因而特殊转移支付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应急性。
2.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答:(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可以认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①垄断行为规制关系,是指在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作为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部门和作为调制受体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规制垄断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反垄断体制关系,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反垄断的权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权力分配关系。
(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
①反垄断法的地位。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
②体系。由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反垄断关系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反垄断法相应地可分为垄断行为规制法和反垄断体制法。由于垄断行为一般被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三大类,垄断行为规制法亦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也是一类垄断行为,因此,我国的垄断行为规制法,还包括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