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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牵连犯

2.间接故意

3.国家工作人员

4.立功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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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不论是手段行为还是结果行为,最终都附属于或服务于目的行为,为彻底实现犯罪目的而服务。

(2)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单独看数行为都是独立成罪的行为。

(3)数行为之间有必要的或必然的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

(4)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即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不相同的罪名。

2.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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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也有两个方面:其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3.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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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工作人员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是指国家独资。国家参股、控股单位均不能是国有单位。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4.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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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1)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2)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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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具有下列特征:

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是指在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实践中,具体行为人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员,如汽车、船只的驾驶员、调度员、引航员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具体内容是行为人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表现为过失,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往往是明知故犯的。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只有交通肇事“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定罪处罚。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3)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