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
考试科目:701法学综合一
一、单选题(每题1.5分)
11.下列对不成文宪法含义理解正确的是( )。
A.不成文宪法的渊源中没有制定法
B.不成文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C.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D.不成文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12.下列我国现行宪法历次修改中有关经济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1988年首次确认国家允许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B.1993年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C.1999年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D.2004年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
13.下列各项对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含义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选举权普遍性原则要求公民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平等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名额严格按各省级地方人口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选民不能参与我国所有级别人人代表的选举
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任何选民都不得代替他人投票
1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是( )。
A.言论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5.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各项有关我国自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B.我国基层政权领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C.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监督
D.全国性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须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明确规定
16.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各项职权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是( )。
A.部分调整国家财政预算案
B.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任免国务委员
C.决定军人的衔级制度
D.决定大赦
1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各国家机关中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财政部
18.张某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下列各项职务中张某可以兼任的是( )。
A.中央统战部部长
B.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C.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D.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
19.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只能举行一次
B.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其人大常委会主持
C.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时既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D.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提议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会议
20.下列有关我国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表述上正确的是( )。
A.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内地相同的政治体制
B.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
C.行政长官有对立法会的绝对支配权,可以随时解散立法会
D.特别行政区选民可以罢免行政长官
二、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5分)
1.简述美国式的普通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特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主要权利?
三、论述与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15分)
请运用宪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下列事件(可以但不限于从税收法定主义、公民权利保障中的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理论等角度切入):
2011年1月27日,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两个城市重庆和上海同时宣布。自1月28日起试点征收房产税,并分别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征收一定比例的房产税。
两城市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派观点。反对方主张,征收房产税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支持方认为两个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是有合法依据的,重庆市、上海市的《暂行办法》本质上属于地方规章,其立法依据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上海、重庆市作为直辖市可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规章作为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
考试科目:701法学综合一
一、单选题(每题1.5分)
11.下列对不成文宪法含义理解正确的是( )。
A.不成文宪法的渊源中没有制定法
B.不成文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C.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D.不成文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答案】C
【考查知识点】不成文宪法
【解析】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不成文宪法由制定法、判例法、宪法惯例等共同组成。不成文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当。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成文宪法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制定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相当。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注意其他不同标准下的宪法分类,如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等。
12.下列我国现行宪法历次修改中有关经济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1988年首次确认国家允许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B.1993年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C.1999年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D.2004年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
【答案】D
【考查知识点】宪法的历史
【解析】1988年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对它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1993年确立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2004年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全面掌握82年宪法的各个修正案内容。
13.下列各项对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含义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选举权普遍性原则要求公民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平等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名额严格按各省级地方人口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选民不能参与我国所有级别人人代表的选举
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任何选民都不得代替他人投票
【答案】C
【考查知识点】选举法基本原则
【解析】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享有选举权的条件有: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复数选举权的几种例外:少数民族;职业军人;其他。我国有委托投票制度。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全面掌握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是( )。
A.言论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答案】A
【考查知识点】公民基本权利分类
【解析】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宪法》第38条,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第39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40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言论自由属于政治权利。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掌握基本权利的内容,熟记相关法条。
15.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各项有关我国自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B.我国基层政权领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C.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监督
D.全国性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须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明确规定
【答案】A
【考查知识点】自治制度
【解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处于基层的城市和农村居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基层政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法机关独立于中央司法机关。全国性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直接适用,不须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明确规定。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区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6.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各项职权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是( )。
A.部分调整国家财政预算案
B.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任免国务委员
C.决定军人的衔级制度
D.决定大赦
【答案】B
【考查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解析】《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修改宪法;②监督宪法的实施;③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④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⑥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⑦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⑧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⑩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⑪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⑫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⑬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⑭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⑮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而非部分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特赦。我国无大赦。
1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各国家机关中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财政部
【答案】C
【考查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人会
【解析】国家主席是国家的象征,不必报告工作。中央军委工作内容涉及军事机密,不必报告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由总理报告工作,部委不必报告。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注意对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区别。
18.张某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下列各项职务中张某可以兼任的是( )。
A.中央统战部部长
B.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C.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D.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
【答案】A
【考查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职资格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中央统战部是党的机构,可以兼任。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注意对人大代表的职权以及对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保障。
19.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只能举行一次
B.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其人大常委会主持
C.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时既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D.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提议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会议
【答案】D
【考查知识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注意地方国家机关的相关知识点,不要与中央机关混淆。
20.下列有关我国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表述上正确的是( )。
A.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内地相同的政治体制
B.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
C.行政长官有对立法会的绝对支配权,可以随时解散立法会
D.特别行政区选民可以罢免行政长官
【答案】B
【考查知识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解析】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领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区域。一国两制意味着特区与内地实行不同的政治制度。行政长官没有对立法会的绝对支配权,无权随时解散立法会,二者相互制约。特别行政区选民不能直接罢免行政长官。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注意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区别和联系,不要混淆。
二、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5分)
1.简述美国式的普通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特点
答: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先河。
(1)只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
司法机关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必须与具体案件有关,法官在审理具体争议中对争议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附带性审查,这体现了司法权力被动性特征与司法权力自我克制的意图。
(2)对违宪立法的判决产生具体而非普遍的效力。
经普通法院审查并被裁定为违宪的立法只在具体的案件中失去其法律效力,法院裁定既不会产生溯及力使该项法律从制定之日起便归于无效,也不可能导致该项法律想当然地在其他案件中被视为无效。
(3)联邦法院的审查方式有纵向与横向审查两类。
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可以分为纵向审查与横向审查两类。纵向审查的目的在于统一司法决定,具体表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或联邦法院对州法院的决定进行审查。横向审查是指联邦法院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审查。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注意立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的代表国家以及其主要特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主要权利?
答:(1)全国人大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①出席全国人大会议;
②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审议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报告;
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④选举、决定最高国家机关及下属机构领导人;
⑤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⑥依法提出罢免案;
⑦全体代表1/10以上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⑧对宪法修正案及法律议案进行表决;
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
(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活动主要有:
①全国人大代表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与全国人大工作有关的活动,如调查研究等;
②可以集中统一视察;
③可以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等。
(3)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以下保障:
①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
②人身特别保护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人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需要经过主席团、常委会许可。
③履行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权。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注意人大代表的职权。
三、论述与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15分)
请运用宪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下列事件(可以但不限于从税收法定主义、公民权利保障中的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理论等角度切入):
2011年1月27日,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两个城市重庆和上海同时宣布。自1月28日起试点征收房产税,并分别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征收一定比例的房产税。
两城市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派观点。反对方主张,征收房产税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支持方认为两个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是有合法依据的,重庆市、上海市的《暂行办法》本质上属于地方规章,其立法依据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上海、重庆市作为直辖市可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规章作为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
答:(1)房产税试点政策违反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被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①现行房产税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列为免税房产。试点的房产税是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增量房或者存量房)进行征税。这就表明,试点的房产税完全是房产税新政,然而国务院并未制定新的房产税条例。
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不能及时制定法律的特殊情况下,全国人大曾授权国务院制定法规来规范税收的征纳与管理。国务院无权、也不能再授权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所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因此,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的范畴,应当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支持后才能开征。上海、重庆两地开征房产税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政府还分别通过了相应的政府规章—《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是违宪无效的。
③税收需要法定或只能法定,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防止政府滥用征税权力。试点的房产税,不论其目的是为了抑制房价还是如专家所言是为了扩大地方政府税源,但实质上是加重公民负担。因此就不能通过试点且没有名正言顺的法律法规做依据来胡乱征收。
(2)房产税试点政策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两个宪法条文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沪渝两地试点开征房产税的方案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
①存量房和增量房的差别对待。上海只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存量房不征收房产税。在重庆,除了独栋商品住房外,其他房产只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存量房并不征收房产税。因此沪渝两地所出台的方案可能会导致“房产多的免税,而房产少的纳税”的不平等现象,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
②高价房与普通房的差别对待。在重庆,只要新购置一套高价房,公民就需缴纳房产税,但如果新购置的是普通房,尽管套数很多,价值很大,仍无需缴纳房产税。进一步加剧普通民众的买房难问题。
③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的差别对待。在上海,如果是在沪居民家庭,则只需对新购且属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征收房产税,而对非在沪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均要征收房产税。在重庆,对于在市区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普通住房要征收房产税,而对重庆居民则只对高档住房和独栋别墅征收房产税。这种歧视外地人口的政策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
(3)房产税试点政策违反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
①房地产税的开征违背了适当性原则。因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房产,但在当前中国,房产的价值大部分由土地的价值构成,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和单位只有使用权,因此,理应由土地所有者—政府缴纳房产税。政府一次性征收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还要向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建筑物的所有者开征房产税,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理。
②房地产税的开征违背了禁止过度原则。因为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迅速,但中国人均国民收入在国际范围处于中下水平,人民并不富裕。因此,通过开征房产税来增加国家税收,更是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知识点链接】本题与其说是一道宪法分析题不如说是一道行政法分析题,其所运用的知识均为行政法的核心知识点。宪行不分家,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应在复习中准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