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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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如何理解刑事诉讼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答: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依法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和实施惩罚;二是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实现司法公正。

(1)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构成了刑事诉讼目的的对立统一体,两者不可偏废。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惩罚犯罪强调的是对犯罪的控制,注重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保障人权强调追诉过程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注重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正当。产生对立的原因主要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政府与个人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利益的冲突。

如果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的发生对立,就必须要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本着利益权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因此,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基于社会经济、政治的需要,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利益的追求可以有所侧重。

2.如何实现刑事诉讼中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

答:(1)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如果为了片面追求公正而过于牺牲效率,则最终结果未必就实现了公正;但是,如果片面强调惩罚的效率,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地处罚,而忽视程序的有序性和公正性,其结果可能会造成大量冤狱或处罚不公,导致更深刻的社会矛盾和更多新的犯罪。

(2)如果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发生重大冲突时,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来处理。而实现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有机统一的根本路径是科学设置既能保证诉讼公正又能提高诉讼效率的程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