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842社会保障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试题
科目代码:842 科目名称:社会保障学 满分:150分
一、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
1.怎样理解社会保障的功能?
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关系?
3.简述员工福利的类型。
4.简述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二、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有什么关系?
2.试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有何影响?
三、分析题(共4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请介绍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实际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条文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试题
科目代码:842 科目名称:社会保障学 满分:150分
一、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
1.怎样理解社会保障的功能?
答: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包括其各个子系统及其具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实际效能和作用。具体来说,其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稳定功能
任何时代都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而各种特殊事件的客观存在,又往往给社会成员造成群体性的生存危机,这些危机如果不能得至妥善解决,部分社会成员因陷入生活危机便可能构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社会秩序可能因此而失去控制,并进而破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能够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一方面能帮助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从生存危机中解脱出来,同时也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对安全与发展保障的需要。也就是说,社会保障通过预先防范和即时化解风险来发挥其稳定功能,它在许多国家均被称为“精巧的社会稳定器”或“减震器”
(2)调节功能
①在政治领域
社会保障既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较量的结果,同时也是调节不同利益集团、群体或社会阶层利益的必要手段,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表现出不同的政治功能。
②在经济领域
a.它调节着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愈健全、水平愈高、规模愈大,意味着国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强制力愈强,反之,则相反。
b.它直接调节着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并通过税收、征费及“转移性支付”等方式给予保证,进而分配给受保障者或有需要者,从而将资源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着分配与再分配。
c.它直接调节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被称为是国家的福利投资。
d.社会保障事实上还对市场体系起调节作用。
③在社会发展领域
社会保障亦有效地调节着社会成员的协调发展。
(3)促进发展功能
①能够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及其与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使社会生活实现良性循环。
②能够促进遭受特殊事件的社会成员重新认识发展变化中的社会环境,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③能够促使社会成员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其更加努力地为社会工作。
④能够促进政府有关社会政策的实施。
⑤能够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在经济领域,社会保障通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着经济的发展,同时透过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直接促进着某些产业的发展。
⑥社会保障对劳动力再生产的保障与劳动力市场的维系,又促进着劳动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4)互助功能
从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来看,其事实上是一种风险分散或责任共担机制,而在当代社会,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社会化,使完全形态的自助成为不可能;而市场机制的作用和人类的私欲,又使完全形态的他助成为不可能。因此我们需要更充分地认识社会保障互助的功能和作用。
(5)其他功能
除稳定功能、调节功能、促进功能与互助功能等四大基本功能外,社会保障事实上还有着诸如防控风险等其他功能。在西方国家,有的经济学者还认为社会保障有资本积累功能,并把它作为现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在肯定社会保障具有多重功能的同时,也要警惕将社会保障功能泛化。
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关系?
答:(1)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安排。最低生活保障的根本目标是运用国家财力帮助那些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人口摆脱生活困境,使其达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及其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①生存保障原则
在当代社会,生存权不仅是公民在现代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因此,保障全体国民的生存权是国家和社会的当然职责与基本义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为保障国民生存权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各国或各地区确定的保障标准不一,但是最低生活保障线能够维持受助者最低生活水准的“保底”原则却是一致的。换言之,贫困人口在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后,能够避免挨饿受冻,并能够享受最起码的生活条件。
②普遍性原则
尽管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之下的个人和家庭,但这一标准是开放的,社会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有无职业,只要生活陷入困境,就有获得救助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全体社会成员一律平等。因此,它所起的“保底”作用,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适用的标准。
③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联系原则
一般而言,经历过共同贫穷的时代后,人们对贫困人口的认定,通常是与他周围的人群相比较的。在中国这样大的且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更是不可能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如北京市的贫困人口只能和北京市的市民来比较,不可能与贵州省贫困地区的居民来比较。因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必须坚持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联系的原则,即与当地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如果保险范围过窄,保障水平过低,就不可能真正解除贫困人口的生存危机;如果保障范围过大,标准过高,则可能扭曲这一制度的社会功能,甚者会形成贫困陷阱。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避免水平过低与过高的现象。
④维护受助者尊严原则
在历史上,总把对贫困者的救助视为一种恩赐、施舍与怜悯,受助者以牺牲人格尊重为代价。然而,在现代社会,社会救助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其所体现的恰恰是国家与社会对解决贫困问题的责任与义务,而接受救助则是社会成员在遭遇生活困境时应当享受的法定权益。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平等,即救助者与受助者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能损害个人尊严。否则,将会产生与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相反的效果。
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应当遵循法制化、规范化等原则。
(2)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国家规定的各企业单位等都要依法执行的最低报酬制度,即劳动者付出劳动以后所能获得的最低的工资报酬,且这一报酬应该能够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并与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最低工资制度的关系
①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一定的保障标准
这一标准由各地按照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对孤寡老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实行全额救济。由于地区差异大,因而不同地区最低标准存在差异。
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该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原因是如果劳动不工作所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比工作时所得的最低工资要高,那么他们会更愿意放弃工作而选择领取定额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就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不利于鼓励生产和促进劳动者努力工作,造成“养懒汉”现象。
③最低工资水平要能保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
如果劳动者努力工作的结果是最低生活水平还得不到满足,那么也同样会降低其劳动的积极性,同时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都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的两种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着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益。
3.简述员工福利的类型。
答:员工福利在国内外学者眼中有着不同的定义,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员工福利就是指面向员工的,具有福利性质的任何待遇,它包括了各项法定社会保险。
狭义的员工福利是与企业或社会团体为责任主体,专门面向内部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它与该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是其基于本行业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状态与总体工资水平,自主设立、自主管理的福利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构成同行业中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薪酬体系,激励员工努力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1)广义的员工福利的划分
①根据强制性的不同
a.强制性员工福利
指由法律统一规范的福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定假日等;
b.非强制性福利
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免费工作餐、住房或购房支持计划、特殊津贴、带薪假期等。
②根据层次的不同
a.员工作为国家公民,可以享受所有以国家为供给主体的,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福利项目。这一类型的福利项目属于国家福利。
b.作为企业的一员,可以享受企业提供给每一个员工的福利待遇。这些福利待遇在企业内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c.由企业提供的,只针对部分员工的福利项目。
(2)狭义的员工福利的划分
①根据福利本身是否涉及金钱或实物
a.经济性福利
包括货币性福利、交通福利、饮食福利、金融福利等。
b.非经济性福利
主要是指各类的服务内容,如咨询性服务、保护性服务、工作环境保护等。
②以福利项目的实施范围为标准
a.全员性福利
是为所有员工提供的福利;
b.特种福利
是为企业高层人才设计的福利;
c.特困福利
是为企业困难员工提供的福利。
③以员工对于福利项目是否具有可选择权为标准
a.固定性福利
由企业设定、员工被动接受的福利计划;
b.弹性福利
由企业设定、允许员工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的福利项目。
4.简述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答: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4)公正性
①“机会均等”
即所有劳动者都有平等地参加失业保险的机会,在其履行缴费义务后一旦失业,都有享受失业保险金,接受职业介绍、参加职业培训以及再次就业的权利;
②“权利义务对等”
即在保证失业者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要因失业者履行社会义务的多寡相应区分不同的档次,不搞平均主义。
(5)预防性
预防性是指要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先筹足失业保险基金,一旦劳动者失业,就立即施行救助行动,防止劳动者因失业而陷于生活困境,防止社会因失业者增多而陷于动荡不安。
(6)补偿性
补偿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要在劳动者因中断就业而中断工资收入时,给予一定的补偿,使其不至于在遇到失业风险时毫无收入来源,从而使劳动力再生产得以进行下去。
二、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有什么关系?
答:从经济学角度,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体系,因此,它作为社会收入分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地要与收入分配政策紧密关联。在收入分配的诸多影响因素中,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方式是根本的影响因素,决定了收入分配的水平和方式,并使收入分配反映出一定的生产关系。经济体制、社会政策目标、国家强制力等也是收入分配的影响因素,促进或制约着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与保护机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直接或间接的再分配功能,其再分配功能的强弱和再分配规模的大小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影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目标的关系
收入分配不但是满足劳动力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且作为对劳动者为社会付出的体力、智力的补偿,是劳动者生存的必要条件。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以人为中心,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进而实现人的最充分发展,而分配的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是通过实现每个人的发展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共同发展,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与公平。与劳动者按劳获酬的分配方式相比,社会保障显然是一种收人再分配方式:
①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收入和向雇主与劳动者个人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等。
②社会保障又按照各个项目的规范将这笔资金分配给受保障者,使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并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延续性。
③社会保障既受整个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又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收入分配格局。
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的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生存权和发展权成为社会成员最基本的权利,作为社会再分配机制,社会保障的分配目标无疑是缩小贫富差距、减少贫困,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无论从经济学角度还是从社会学角度,社会保障制度与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目标都是一致的。
(2)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方式的关系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在迅速提高,收入的来源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我国目前实行的收入分配方式即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方式并存,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明确了知识、技术、资本、经营管理、土地房屋等生产要素也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政策,目前主要的分配方式有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等。
①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也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作为分配方式的主体,为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前提,为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益提供了内在动力,是市场经济最大限度发挥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最佳形式。作为初次分配领域最主要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②按需分配
按需分配指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分配社会收入。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阶段,即可以实现这种按需分配的方式。其前提是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
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多层次多项目的复杂分配系统,其中既有按劳分配的成分,又有按需分配的成分。当然,不论何种分配成分,最终的结果和目的都是相通的,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并尽可能地使其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实现社会公平。
(3)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层次的关系
国民收入的分配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社会保障制度除涉及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外,实际上还有第三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都是为了弥补初次分配中效率有余、公平不足的缺陷而进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的主要分配形式,第三次分配由于规模有限,而且是基于自愿的、非制度化的和不稳定的,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亦很有限。
①初次分配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在国民收入生产部门内部各集团、各阶层及其成员之间进行的分配,是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过程中,按照各种要素主体对产出直接做出的贡献大小给予的货币补偿。社会保障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点:
a.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无论从马克思六个扣除学说还是从劳动力价值决定的理论来讲,社会保障基金都主要地来自于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从而也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社会保障本身在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之后,再以其在初次分配中的所得进行一部分再分配。
b.社会保障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
初次分配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按照生产要素分配,强调的是效率原则。由于市场竞争中不同的劳动者受教育程度不同、劳动能力不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和社会资源不同,他们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分配所得必然不同,这就形成了不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对社会财富的一种再分配方式,通过收入补偿、互助互济,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个体不至于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差太远,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经济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分配,从而事实上弥补着初次分配效率有余、公平不足的缺陷。
②再分配
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在全社会范围内继续进行的分配。再分配是政府对市场产生不良后果的矫正,在于弥补市场失效,使社会财富分配更加合理化,缩小初次分配按照效率原则形成的差距。税收与财政是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基本手段,财政分配是政府实现收入分配目标的基本途径。社会保障作为再分配的主要方式与途径,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安排,维护并实现着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国民生活水平得到普遍保障。各国社会保障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保障制度越健全,保障水平越高,国家利用社会保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规模越大,对收入分配的干预越强,社会收入就越接近公平;反之,则相反。
③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指的是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后,出于个人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形成慈善公益基金,然后再资助那些需要资助者。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强调公平,而第三次分配则追求社会协调与和谐。这种分配方式不仅可以从物质上缓解某些群体的困境,而且可以从心理上、情感上消除不同社会阶层的隔阂和对立,在价值上形成一定的共识,有助于舒缓社会阶层之间乃至社会整体结构上的紧张,营造良性互动的关系,进而形成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但目前,在我国,由于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上的自愿的、非制度化的分配方式,缺乏稳定性常常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第三次分配功能尚十分微弱,还需要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2.试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有何影响?
答:(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在特定时代背景下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①经济体制改革动摇了原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
经济主体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收入差距扩大化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阶层分化,以及单位与政府之间、个人与国家、单位之间的利益追求由一致走向分离,必然动摇原有社会保障体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如果不对其进行重大变革,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就不仅不可能继续发挥其作用,而且可能成为社会冲突、激化矛盾的新的致因,并直接对市场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造成直接损害。
②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缺陷,并在实践中造成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封闭运行的单位保障体制导致社会保障统筹、互济功能的丧失,单位负担畸轻畸重,一些老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前就陷入了不堪重负的困境,原有制度因自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亦有着改革的必要性。
③社会保障改革作为一种世界性潮流
社会保障改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兴起,它们的行动表明这种制度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及时作出调整。
(2)我国社会保障改革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改革是从1986年开始的。这一改革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①1986~1993年
重点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和缓解乡村贫困。这一阶段社会保障改革的重点在总体上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和缓解贫困地区的乡村贫困问题,但单纯强调为国企改革配套亦使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走向片面化。正是这种片面化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日益滞后于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只为某项改革配套,也不可能只为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职工服务。
②1993~1997年
社会保障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柱,新旧社会保障制度并存但此消彼长。社会保障社会化自此成为改革中追求的主要目标,并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政策实践中,但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亦未明确宣布废除,因此,这一阶段是原有社会保障制和新型社会保障制并存但此消彼长的时期。
③1998年以来
社会保障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在这一阶段,国家仍然继续主导着的社会保障改革并承担着直接的、重要的责任,但构成社会的各个方面(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慈善公益团体等)及社会成员个人均共同分担着社会保障责任,社会保障不再单纯地为经济改革服务而是为整个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服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性建设和管理、服务社会化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更是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以下挑战:
①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任务艰巨
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社会保障基金进行顺利的投资运营并使其保值增值成为最严峻的问题之一。
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并不完善,社会保障严重不足
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必定会出现大量的失业人群,如何通过社会保障政策来稳定一大批社会危机的潜在风险也是政府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不能顺利地保证大批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其极有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原因之一。
③暴露了新制度有效性不足的缺陷
近20年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然改变了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包办社会保障事务时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却因多种原因造成了新的不平等。而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更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三、分析题(共4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请介绍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实际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条文进行分析。
答:2010年10月28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领域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次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在社会保障制度及法制建设方面有着重大的意义。
(1)《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包括12章98条。分别是:
①总则;
②基本养老保险;
③基本医疗保险;
④工伤保险;
⑤失业保险;
⑥生育保险;
⑦社会保险费征缴;
⑧社会保险基金;
⑨社会保险经办;
⑩社会保险监督;
⑪法律责任;
⑫附则。
每章下面都对其相关内容作了详细说明。这一法律主要对社会保险领域的五大险种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解释和规定,并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说明,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费用征收模式以及基金的运营投资手段,同时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及经办责任和义务,此外,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了明确的说明,这对于社会保险的规范化、效率化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文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①在颁布该法律之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实行的是区域性统筹,而不是全国性统筹。这个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就不免出现许多问题,如异地转移接续难,如果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满15年而发生工作地点或住址的转移,则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无法随本人转移至下一住址,这就严重影响了劳动力在区域间的流动性,造成区域分割现象。而新法律的这一规定表明,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了全国统筹之后,不论人在哪里,都可以拥有固定的养老保险关系,而不存在异地转移问题,这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实现全国统筹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②其他社会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表明除养老保险之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等都将逐步实现省级统筹。此前的地市级统筹等项目都将为省级统筹所替代,这一方面提高了各保险项目的统筹层次,进一步保障了参保者的权益,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保险项目的操作范式。
③具体时间与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不是由全国人大来决定,这表明社会保险的管理及决策者依然是政府,社会保障的管理责任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不清,不仅使得政府负担日益加重,而且无法有效地引导市场、社会乃至单位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而这也是需要在今后的发展和改革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