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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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行业综述

1.1 网络借贷行业概况

1.1.1 网络借贷定义

网络借贷,又称为P2P网络借贷,简称为P2P网贷、P2P或网贷。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简写。简单地说,P2P网贷就是有资金出借意向的出借人通过P2P网贷平台,将资金出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根据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于2016年8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定义:“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08-24]. http://www. cbrc. gov. cn/govView_37D312933F1A4CECBC18F9A96293F450. html.

《暂行办法》首先明确了参与P2P网贷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组织。其次,强调了P2P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禁止P2P网贷平台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价值在于为出借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中介服务,只对出借人和借款人资格、借贷项目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平台本身不承担借贷双方的信用风险。此外,互联网必须为主要渠道,线下(指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允许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线下理财端(如线下开发出借人)被严令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这些规定回归了P2P网贷的本质。正是由于互联网的兴起,才使得P2P网贷资金流动突破了熟人、地域的条件限制,实现了点对点借贷,完善和便利了金融服务。

1.1.2 网络借贷的性质、特点及意义

从性质上看,P2P网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延伸了资金融通的触角,覆盖了过去被传统金融所忽视的长尾客户。值得一提的是,P2P网贷不需要资金池。相比之下,银行的三大功能,存(吸收存款)、贷(发放贷款)、汇(资金汇兑),都是基于一个庞大的资金池来实现的。P2P网贷通过先寻找借款人,再通过P2P网贷平台对接出借人,无须资金池,即可以实现社会的闲置资金资助他人的融资需求或流入实体经济,实现资金在全社会范围的融通。这种直接融资的效率高于间接融资,而且对于无法申请到信用额度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的帮助更加明显。可以说,P2P网贷促进了金融服务的下沉,使得信贷进入到更多消费者的生活当中,也为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从特点上看,P2P网贷具有依靠互联网、科技含量高、客户体验好、借贷成本较低、小额分散等属性,是传统金融的必要补充。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行业,依托互联网,利用先进的机器学习和大数据技术,并配以适当的线下风控措施,实现小额、公平、高效的借贷。

从意义上看,P2P网贷是普惠金融的桥头堡、大众理财的新渠道和理性投资的布道者。

第一,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发展最迅猛、关注度最高的业态之一。在2016年,整个行业在政策的支持和监管部门逐步实施的监管下走上稳步规范发展的道路,不断践行着普惠金融的理念。2016年3月17日,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国家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03-17]. http://news. 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17/c_ 1118359811. htm.;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国家工信部、公安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网贷行业的业务活动。与此相对应,全年行业成交量和投资人气仍然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累计成交量已经突破3万亿元。P2P网贷已经成为普惠金融的重要板块之一。

第二,当下大众理财的意识渐浓,但无奈投资渠道匮乏,股票、期货、外汇的专业要求和投资风险较高,信托的起投金额又远超普通投资群体的闲散资金的水平,银行理财产品随着实体经济的不景气收益率不断下滑,退出机制不灵活,期限相对较长。而P2P网贷具有小额分散的优势,减少单一借款人逾期带来的损失,并且很多平台都提供债权转让、净值标等退出的方式,从而获得了在流动性和风险收益比上的相对优势。

第三,互联网给予了网民接触新鲜事物的便利,而P2P网贷行业正在不断普及着金融常识,培养着中国自己的理性出借人群体。由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平台跑路或者诈骗的事件,在社会上激起了广泛的讨论,有越来越多的出借人意识到金融服务不仅有收益也有风险。此外,各个P2P网贷平台上的理财教育板块,行业第三方门户网站的数据分析与名家专栏,出借人论坛的知识分享,等等,都在不断创造和分享着互联网金融的新鲜资讯和理财知识。只有亲身参与过投资的人,才知道理性投资的难能可贵。而P2P网贷以极低的门槛给予了大多数人享受理财乐趣的机会,为金融投资门槛降低所需要的理财知识储备添砖加瓦。

1.1.3 网络借贷行业市场分析

2016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稳步增长,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贷款余额比上年有所下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6年12月底,我国社会融资贷款余额总量为155.99万亿元,同比增幅为12.8%。其中人民币贷款、企业债券和委托贷款占比最高,分别为67.90%、11.57%和8.52%, 中国人民银行.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表.http://www. pbc. gov. cn/diaochatongjisi/resource/cms/2017/01/2017011811311388343. htm.详见图1-1。而根据央行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673家,较2015年年底的8910家减少237家,下降2.66%;贷款余额9273亿元,较2015年年底的9412亿元减少139亿元,降低1.48%。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2017-01-25]. http://www. pbc. gov. 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245151/index. html.

图1-1 2016年中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比例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贷之家、盈灿咨询

相比之下,我国P2P网贷行业市场继续保持了较快增长,整个市场竞争愈发规范有序。2016年全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0638.72亿元,相比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9823亿元增长了110%,单月成交量突破2000亿元大关。同时,2016年底贷款余额达到了8162.24亿元,同比上升了100.99%。而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了2448家,相比2015年底减少了985家,P2P网贷行业已经从“野蛮发展”迈向了“规范发展”新阶段。而与我国小贷公司相比,2011年P2P网贷余额不到小贷公司贷款余额的1%,而2016年已经接近小贷公司贷款余额的90%,显示出P2P网贷惊人的增长速度,如图1-2所示。

图1-2 P2P网贷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对比

资料来源:网贷之家、盈灿咨询

在商业模式上,由于监管政策的落地,P2P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和资产端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前几年行业内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创新需要在新的监管要求下被重新审视。根据《暂行办法》等政策,P2P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能有资金池,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对此,各家平台纷纷建立风险准备金或者通过质保服务专款等形式,对于部分标的,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风险补偿,挽留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出借人。在理财端业务上,不能“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即不能开展线下理财端的业务。而在资产端,由于“限额令”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存在,实质上限制了平台开发借款人的品类,平台的资产端逐渐集中在车贷、消费信贷、三农贷款、小额融资租赁等小额分散的形式上。现在被监管认可的P2P网贷商业模式为信息中介模式,涉及线上和线下的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双向流动,具体结构如图1-3所示。

图1-3 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模式

资料来源:网贷之家、盈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