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理(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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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初阶

税收原理是税法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也是在深入学习税法之前应掌握的基础知识。为此,本书先介绍与税法密切相关的税收基础知识。

在当代税收学领域,研究税收的基本原理一般都是从研究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开始的,在此基础上再研究税收的概念、特征、职能、体系、原则等问题。为此,本书亦依循这一路径,对税收的一些基本原理予以简要介绍。

第一节 税收存在的必要性

税收为什么会存在?国家为什么要征税?税收存在的必要性究竟是什么?对于税收学上的这一基本问题,曾长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实行,人们的认识业已日渐趋同,即普遍认为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从而能够满足公共欲望,缓解市场失灵,实现国家职能。可见,税收的存在与公共欲望的满足和公共物品的提供是密不可分的。

一、公共欲望

人类的欲望永无止境,而用以满足这些欲望的资源却相对有限,如何解决这对矛盾,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欲望,始终是人类不容回避的经济问题。

人类的诸多欲望,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私人欲望(private wants)和公共欲望(public wants)。私人欲望或称个人欲望,是指个人能够独自享有的需求,具有排他性;而公共欲望或称集体欲望,是指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不具有排他性。

一般认为,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的。从本质上说,公共欲望是存在于众多私人欲望中的共同欲望,满足这类共同欲望是公众的共同需求,因而它具有社会公益性。

上述两类欲望的实现途径是各不相同的。众所周知,整个社会经济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这两种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各不相同,从而使上述两种欲望的实现途径也迥然不同。其中,私人经济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主要特征,受制于厂商的逐利行为和消费者的选择行为;而公共经济则以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为主要特征,受制于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和市场主体相应的博弈活动。与此相联系,私人欲望的满足因其纯属独立个体自身享有某种效用的问题,具有排他性,因而可以通过市场途径来得到满足;而公共欲望因其是公众可共同享有的需求,每个个体的享有并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享有,即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它不可能通过市场的途径来满足,而只能通过政府途径或公共经济部门来得到满足。

由此可见,公共欲望不能通过市场主体的活动来实现,即市场机制不能满足公共欲望,只有政府才能担当此任。事实上,满足公共欲望正是现今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此外,在公共欲望的分类方面,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R.A.Musgrave)将公共欲望分为社会欲望和价值欲望两类,这种分类影响甚大。其中,社会欲望是指那些依靠市场机制不能得到满足的、公众可以同时均等地享受的、不具有排他性的欲望,如对公共安全的需求即属之;价值欲望是指那些经由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得到满足的、具有排他性和特殊价值的欲望,如对教育的需求即属之。

二、公共物品

人们总是希望自己的各种欲望能够不断地得到满足,而满足这些欲望则需要资财(其中包括可用资财交换的商品和劳务)。与前述的私人欲望和公共欲望相对应,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资财也可分为两类,即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和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凡用以满足人类的私人欲望的资财即为私人物品;凡用以满足人类公共欲望的资财即为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或称公共商品、公共物、公共财,是由公共经济部门提供的、用以满足人类公共欲望的资财。公共物品的存在,是社会的客观需求,反映了社会公众的公共需要。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共物品的概念及其存在的意义,有必要将其与私人物品相比较,以总结出公共物品的特征。

一般认为,私人物品的产权是明确的,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特点,从而使私人物品的消费也具有排他性和可分割性,即两个主体不能同时对同一私人物品进行相同的消费,不同的主体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能够分开的。

而公共物品则与私人物品不同。由于不论是否付费和付费多少,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均可获得等量的、相同的消费,因而各类市场主体对公共物品既都需要,又都不愿独自投资,由此形成了公共物品消费方面普遍存在的“搭便车”或“免费乘车”的心理,从而酿成了所谓的“公共物的悲剧”,导致在公共物品领域出现市场失灵问题。中国民间流传的“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故事也可在一定意义上说明这个问题。

可见,公共物品不同于私人物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即一个主体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能排除其他主体的同样消费,各个主体的消费是不能明确区分界线的。这种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的公共物品因其无法形成市场价格,因而很难像私人物品那样通过市场来供给,而只能由公共经济部门来提供,从而使提供公共物品成为国家或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三、税收存在的必要性

一般认为,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是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在公共物品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对社会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进而可以成为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稳定的政策工具。

国家享有的课税权同国家的公共职能是直接相关的。众所周知,国家或政府要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欲望,以实现其公共职能,就必须有足够的财力。而国家或政府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本身是不创造利润的。因此,为了维持国家或政府的存续及其有效运作,实现其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国家或政府就必须依据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来获取财政收入。而在当代各国的财政收入中,税收始终是最主要的部分。并且,各国征税的直接目的就是用于提供公共物品。

税收之所以会在各国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并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因为税收具有其自身的优点,可以弥补其他财政收入取得形式的缺陷。比较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取得形式的优劣得失,对于理解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及相关税收原理是甚有裨益的,但由于在实践中各国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尽相同,因而学者往往提出以下几种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来与税收相比较:

(1)增发货币。政府享有货币发行权,因而在理论上可以通过增发货币来取得财政收入。但由于无经济根据地凭空增发货币会导致通货膨胀,往往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增长,甚至可能会酿成金融恐慌和社会动乱,因而各国政府一般都不以增发货币作为现实中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从而使增发货币难以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途径。

(2)发行国债。政府可以以国家信用作担保,通过向国内外发行债券来取得相应的财政资金。但举债是有偿的,政府要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并且,举债规模越大,偿债的规模也越大。因此,发行国债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虽然是可行的,但其规模必须适度。因而国债收入不可能在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即国债收入也不能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

(3)收取费用。政府可以依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公共物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收取费用,以满足财政之需。但这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许多困难,而且收取的金额也不可能很大。因此,收费的形式不能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它同罚没收入等辅助形式一样,都不能作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

可见,上述几种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因各有其缺陷,因而都不能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而税收则不同,它可以弥补上述几种形式的缺陷。因为政府通过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只是一种购买力的转移,它不会引发无度的通货膨胀;同时,政府取得税收收入是无偿的,无需像发行国债那样要承担还本付息的压力,不会增加远期的财政负担。此外,依法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收入数额巨大且相对稳定,因而可以为财政支出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从而也使其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总之,税收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它是国家或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对于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保障公共物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对经济、社会稳定的保障等亦属之)的有效提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关于税收的多种定义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税金等,简称税,因其历史悠久,演变复杂,形式纷繁,故而形成人们认识上的诸多分歧。由此也导致在税收原理和税法原理的许多问题上众说纷纭,难求尽同。

在税收的定义上,学者历来各推其说,莫衷一是,现择其有代表性者列举如下:

美国学者塞利格曼(R.A.Seligman)认为,税收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费用,它与被征收者能否因其而得到特殊利益无关。

英国学者道尔顿(John Dalton)认为,税收是公共团体强制课征的捐输,不论是否对纳税人予以报偿,都无关紧要。[1]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取得用以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2]

日本学者汐见三郎认为,税收是国家及公共团体为了支付其一般经费,依财政权向纳税人强制征收之资财。[3]

上述各位学者所处时代和国家以及研究领域都不尽相同,对于税收概念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因此,对他们及以往其他学者的研究加以总结是甚为必要的,这样可以概括出一般性的认识。一些工具书实际上已经对税收的概念进行了总结和概括,例如《美国经济学辞典》认为,税收是居民个人、公共机构和团体被强制向政府转让的货币(偶尔也采取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此外,日本的《现代经济学辞典》则认为,税收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筹集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资金,而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货币形式对私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课征。

总之,税收的定义历来是众说纷纭、不尽相同的,但国内外学者也正在形成许多共识。经济学家们一般都认为,税收是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按照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的资源,它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这是经济学界对税收概念的较为普遍的认识。[4]

二、税收的特征

与税收的多种定义相联系,人们对税收的特征也有多种不同的概括。由于税收的特征反映税收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本质特点,是对税收概念的解析和深化,并能使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概括税收的定义,因而学术界非常重视对税收特征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共识。

例如,日本的《现代经济学辞典》认为,税收具有如下特征:(1)税收依据课税权征收,具有强制性;(2)税收是一种不存在直接返还性的特殊课征;(3)税收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以经济调节为次要目的;(4)税收的负担应与国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5)税收一般以货币形式课征。

中国学者一般将税收的特征概括为“三性”,即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但这“三性”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税收的特征,并且,这种“三性”的概括也并非绝对,因为其中的某些特征并非税收所独有,且有时体现得并非十分明显。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探寻税收的特征主要应研究税收与其他社会收入尤其是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相区别的本质特点。对此,美国学者塞利格曼曾作过具体分析。塞利格曼将社会收入分为奉献性收入、契约性收入和强制性收入三类。其中,奉献性收入是依据单方的自愿奉献取得的收入,如捐赠收入;契约性收入是依据某种契约取得的收入,如公共财产及事业收入;强制性收入是依据征税权、处罚权而取得的收入,如税收收入、罚没收入等。上述几类收入均可成为财政收入的形式,但从中亦可看出税收收入与其他收入的不同,从而反映了税收的某些特征。

基于前述对税收概念的一般理解,比较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差异,可以将税收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主体性。在税收的主体方面,国家是税收的主体,征税权只属于国家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具体行使。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活动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税收的国家主体性特征非常重要,它使税收具有自己的性质、目的、手段、权力依据、征收依据等,从而形成了税收的其他特征。

(2)公共目的性。在税收的目的方面,税收作为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着重以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为此,税收必须根据纳税主体的负担能力依法普遍课征,并不具有惩罚性,从而可以使税收同因处罚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罚没收入区别开来。

(3)政权依托性。在权力依据方面,税收须以政权为依托,它所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或称所有者权利,这也是与国家主体性密切相关的。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税收作为把私人部门的部分收入转为国有的一种手段,只能以政权为依托才能有效行使。税收的政权依托性使其与各类非强制性收入具有明显的不同。

(4)单方强制性。在主体意志方面,税收并不取决于纳税主体的主观意愿或征纳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只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认识和意愿,因而具有单方强制性。这一特征是与前述的国家主体性、政权依托性密切相关的,也是与国有资产收入等非强制性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区别之一。由于税收的单方强制性可能会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征税必须依法进行,实行税收法定原则。

(5)无偿征收性。在征收代价方面,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即国家征税既不需要事先支付对价,也不需要事后直接偿还或给各个具体的纳税人以相应的资金回报。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等价有偿的交换关系,同时,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与其可能消费的公共物品数量亦无直接关系。因此,税收并不具有对特别给付的反给付性质,就具体的时空而言,税款的征收是无偿的。税收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因国家机关提供特殊服务而收取相关费用的规费收入等可以区别开来。

(6)标准确定性。在征收标准或限度方面,税收的征收标准是相对明确、稳定的,并体现在税法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之中,从而使税收具有标准确定性(也有学者称之为固定性)的特征。这一特征是与现代税收与税法的一一对应关系、税收法定原则的普遍采用、防止征税权的滥用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等密切相关的。

以上从不同方面分析了税收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标志,综合反映了税收的本质特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税收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理论问题。事实上,前面关于税收概念的普遍认识已经包含了税收的上述特征,只不过这种认识更侧重于经济学角度而已。为此,有必要结合上述对税收特征的认识,给税收下一个定义。

三、本书对税收概念的认识

综合上述税收的特征,可以对税收定义如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这一定义说明,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职能;税收的权力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税收的实现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征税必须有确定的征收标准,同时又必然带有强制性;税收活动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是无偿的。

可见,在上述定义中实际上已经包括了税收的各个方面的特征,并且,这一定义不仅注意到了税收与经济、政治、社会的密切关系,而且也注意到了税收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从而为税收与税法的综合研究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第三节 税收的依据和职能

一、税收的依据

所谓税收的依据,又称课税的依据,是指纳税人必须据以缴纳税款的原因和国家可以据以征收税款的理由。若国家征税无据,则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收依据问题是税收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税收依据问题与税收存在的必要性、税收的职能以及其他税收和税法理论中的相关问题均密切相关,因而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兴趣,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学说,现择要略述如下:

(一)公需说

公需说也称公共福利说,流行于17世纪,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博丹(Bodin)。该学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要通过征税来取得用以实现国家职能的费用。该学说在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二)交换说

交换说也称利益说、代价说等,发端于18世纪初,始由卢梭(Rousseau)力倡,后为法国重农学派所接受,并经亚当·斯密(A.Smith)发展成英国古典学派的主张。该学说以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为基础,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的活动而得到利益,理应向国家纳税以作为报偿,因而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该学说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初期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保险说

保险说是交换说的变形,两者实际上属同一个理论体系。该学说认为国家保护了人民财产和社会公共秩序,人民因此就应向国家支付报酬;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如同保险公司与投保者的关系,税收便是国民向国家交纳的保险费。由岂埃尔首创的保险说因其特殊的保险观念而在税收学说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

(四)义务说

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后由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A.Wagner)对其加以完善。该学说以黑格尔(Hegel)的国家有机体说为基础,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当然的义务。纳税不是对接受国家利益的一种返还,而完全是无偿的、牺牲性的支付。该学说明确提出了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五)新利益说

新利益说也称税收价格论,与上述的利益说或交换说不同,该说认为国家可以分解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就是满足每个人共同的私人欲望,因此,个人纳税就像为满足私人欲望而购物时所支付的价款。此学说的代表人物是维克塞尔(Wicksell)、格伦采尔(Glanzel)和林达尔(Lindahl)。

(六)经济调节说

经济调节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出现的凯恩斯(Keynes)理论的重要观点。该学说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经济政策予以调节和矫正。而税收正是完善市场机制、调节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分配的重要手段,这便是国家税收的依据。

在上述有关税收依据的各种学说中,义务说是较为重要的,新利益说和经济调节说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5]由于它们都是较为晚近的学说,因而与当今人们的普遍认识也比较接近。这些学说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课税努力和国民的纳税意识和国家的税制建设,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税法的基本理念。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学者较为普遍地认为,国家税收的依据主要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和对公共物品的需要,这实际上是对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的观点的普遍认同。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在前述有关税收存在的必要性部分已有介绍,此不赘述。同时,也不难看出,在马斯格雷夫的观点中融合着上述经济调节说、新利益说和公需说的一些合理成分,在这几种学说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二、税收的职能

税收的依据同税收的职能联系甚为密切,正由于税收存在着特有的职能,国家才需要征税,人民才需要纳税,国家课税才有依据。在上述有关税收依据的学说中,实际上已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税收的职能。

与财政的职能类似,税收的职能主要有三种,即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稳定。

(一)分配收入的职能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它与各类主体的利益攸关,直接影响到公共经济部门与私人经济主体之间的收入分配。税收分配收入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即获取财政收入和收入的再分配。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当代各国主要是通过征税来筹集财政资金,以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求。自近代以来,各国通过税收形式从社会收入中分得的财政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日渐提高,许多国家高达90%左右,因而有学者将近代国家称为“税收国家”或“租税国家”。

获取财政收入是税收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但税收不仅是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手段,它同样可以用于社会收入的再分配。由于存在市场失灵、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国家适度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是甚为必要的。再分配的方法有很多,如最低工资制度、农产品价格维持制度等,但税收被公认为是最好的方法。因为税收通过各种课税要素的调节,不仅可以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调控,而且也能使再分配的效果及于全体社会成员。由于再分配的职能同经济、社会政策联系密切,因而它不仅在税收分配收入的职能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与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亦有内在联系。

(二)配置资源的职能

税收配置资源的职能,也称宏观调控的职能。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经济杠杆,在宏观调控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影响当代经济生活的经常性因素。国家通过征税,参与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对各类主体的实际收入及其运用发生重大影响,从而会影响投资与储蓄,影响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各类资源的配置。

国家运用税收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也就是资源配置的过程。税收本身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可以降低国民收入增减对经济波动反应的灵敏程度。与此相联系,国家还可以通过采取增税和减税措施来防止经济过热或过冷,从而有助于熨平经济周期,平衡经济波动。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税种的设置、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调节、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等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实现税收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保障稳定的职能

税收因其具有分配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职能,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物品的提供、市场失灵及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因而它不仅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而且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进而有助于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在保障经济稳定方面,由于税收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加之各种税收手段可以综合运用,因而税收具有明显的“反周期”的作用,这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稳定。此外,由于税收是调节各类主体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加之累进税制的实行和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综合开征,以及税收收入主要被用作转移支付和其他公共物品支出,因此,税收亦有助于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从而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

在税收的上述三类职能中,分配收入的职能是最为基本的,配置资源的职能次之,保障稳定的职能是以前两项职能为基础的。三项职能密切相关,每一项排位在前的职能都是排位在后的职能的基础;而排位在后的职能则能够体现税收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认识税收的职能,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课税的依据,而且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税法的宗旨或调整目标。

三、税收对经济的影响

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是税收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其与税收的职能联系密切,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税收的职能问题,也有助于不断完善税制,故在此对该问题亦予以简略介绍。

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生产、消费、分配以及整个经济稳定的影响,其影响既可能是积极的鼓励和刺激,也可能是消极的限制或压抑。

(一)税收对生产的影响

税收对生产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劳动力、储蓄、投资和资源配置的影响。

1.税收对劳动力的影响

税收对劳动力的影响是指税收对人们工作努力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两种效应,即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所谓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开征新税或增加税额而使纳税人的收入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通常是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减少,从而减少纳税人的消费和储蓄额度。一种税对纳税人的收入效应的大小与平均税率成正相关。所谓替代效应也称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征税而使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致使人们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选择也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人们乐于用税负低的商品和服务替代税负高的商品和服务,从而会影响到税负高的商品的生产和供给,致使生产者可能会用闲暇来代替工作。

一般认为,收入效应不会妨碍人们的工作努力程度,因为人们为了弥补由于征税而减少的收入,必然要多干工作。而替代效应则相反,它促使纳税人减少工作,增加闲暇。这些影响在税制设计时都是应予考虑的因素。

2.税收对储蓄的影响

储蓄是投资的源泉,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生产。由于征税是对私人经济资源的转移,必然会对储蓄发生影响。这种影响因税种的不同而不同,主要表现在对储蓄愿望的影响和对储蓄报酬的影响两个方面。

由于征税会减少纳税人的收入,因而会妨碍其储蓄愿望的实现,尤其是所得税、遗产税等直接税,对储蓄愿望的影响更大。同时,在对存款利息征税的情况下,也会对储蓄报酬发生影响。为了减轻或避免税收对储蓄的消极影响,应注意税率设计,或者对储蓄利息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3.税收对投资和资源配置的影响

由于税收会影响到收入和储蓄,因而亦会对投资和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对投资收入的税收处理方式不同会引起资本流向的不同。例如,对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税时作为费用扣除,会影响投资者是进行风险性投资抑或进行安全性投资。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和其他课税要素的调整也会影响到投资流向的地域、行业和部门以及投资的水平和规模。此外,税收对消费的影响也会波及投资规模。

不同的税种对投资和资源配置的影响是不同的。所得税等直接税会直接影响投资报酬率,从而会影响资本的流向或投资的倾向;商品税等间接税会直接影响消费水平的变化,从而会影响到投资倾向和投资规模。

(二)税收对消费的影响

由于征税会使纳税人收入减少并使商品价格发生变化,因而必然会对消费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对于各类课税要素的不同调整,对消费产生的影响亦不相同。

例如,各类纳税主体的收入不尽相同,纳税能力自然有别,对其分别征税后,其消费能力的变化亦不尽相同。在征税客体方面,对需求弹性大小不同的商品征税,会使商品的消费量呈现出大小不同的相应变化。在征税范围方面,对商品征税范围的大小会影响到替代消费量的大小。在税率方面,适用税率的高低不同可能会影响到商品的消费量的多少。

由于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税收对消费的影响必然会间接影响到储蓄、投资等,因而国家可以利用税收对消费的调节作用来调控宏观经济的变动。

除了上述对生产和消费的影响以外,税收还可以对分配和经济稳定产生影响。税收对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通过相关税种的设置和累进税率的推行来促进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合理。税收对经济稳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通过税收可以影响投资和消费,进而影响就业;通过税收可以使购买力在相关主体间发生转移,从而影响物价;通过税收对就业和物价的积极影响,有助于促进充分就业、稳定物价的目标的实现,从而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稳定。鉴于上述内容在本书的其他部分还会提及以及篇幅所限,关于税收对分配和经济稳定的影响问题在此不再展开说明。

由于税收会对生产、消费、分配和经济稳定等多方面产生影响,并且这些影响在实质上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领域,因此,国家应充分利用税收杠杆,发挥税收职能,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政策,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

第四节 税收的分类和结构

税收体系,是由各个税种所构成的统一整体。要研究一国的税收制度,就必须关注其税收的分类和结构。

对于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人们往往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来认识。从经济角度看,税收制度是指由各个税种构成的税收调节体系,它说明一国税制主要由哪些税种构成,哪些税种是主要税种和辅助税种及其调节方向和构成情况,因而也被称为税制结构。[6]这种在经济意义上理解的税制同对税收体系的认识是一致的。

一国现行的税收体系是由该国现行的税种构成的。从理论上说,税收体系应当是由各个税种构成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其内在结构和税种的分类应是科学、合理的。因此,研究税收的分类和税制的结构是非常重要的。

一、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又称税种的分类,自亚当·斯密创立古典经济学派以来一直深受经济学家重视,并形成了“税系理论”。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税种作了多种分类,对后世的税收和税法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现对各种分类简介如下:

(一)直接税与间接税

依据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于他人,需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税,如各类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凡税负可以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间接税,如各类商品税。这种分类方法最早由法国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魁奈(F.Quensnay)提出,后由英国著名学者穆勒(J.S.Mill)加以完善。

上述分类对于研究税收归宿、税法实效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税种分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税负转嫁是复杂的、有条件的,对此,美国学者塞利格曼有专门研究,奠定了税负转嫁理论的基础。

(二)从量税与从价税

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凡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等为标准从量计征的税种,为从量税,也称单位税或“从量计征”;凡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从价计征的税种,为从价税,也称“从价计征”。

从量税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的影响,计算简便,税负水平较为固定,如资源税。从价税直接受价格变动影响,有利于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多数税种为从价税。

(三)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这通常被认为是税收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由于征税对象可以分为商品(包括劳务)、所得和财产,因而税收也可以相应作出上述的基本分类。

上述分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征税对象是税制的核心要素,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准,据此便于揭示和把握各税种的特征,同时,也便于发挥各税种的不同作用,完善其征管方法。因此,学者在理论上多重视此种分类,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在实践中也主要采用此种分类。本书也以此种分类为基础对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加以介绍。

(四)对人税和对物税

依据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

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一般认为以作为主体的“人”为基础并考虑个人具体情况而征收的税为对人税,如所得税;以作为客体的“物”为基础且不考虑个人具体情况而征收的税为对物税,如商品税。

(五)中央税和地方税

依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凡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关进行税收立法,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为中央税,也称国税;凡由地方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决定征收,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为地方税,简称地税。此外,有时某些税种的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分成比例共同享有,这些税种便统称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简称共享税。

(六)价内税和价外税

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包含有税款的税,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为价外税,如增值税。

价内税的税款是作为征税对象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该税款需随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方可收回。并且,随着商品的流转会出现“税上加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且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七)经常税和临时税

依据税收的征收期限和连续性,税收可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凡为保证国家经常性的费用支出而依法长期、连续课征的税,为经常税;凡为实现某种特殊目的、或因国家处于非常时期而在一个或几个财政年度内临时特别征收的税,为临时税。各国现行的税种绝大多数为经常税,但经常税一般是由临时税演变而来的。

(八)独立税和附加税

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税收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凡不需依附于其他税种而仅依自己的课税标准独立课征的税,为独立税,也称主税。多数税种均为独立税。凡需附加于其他税种之上课征的税为附加税。狭义上的附加税仅指以其他税种的课税额作为自己的课税标准的税;广义上的附加税还包括直接以其他税种的课税标准作为自己的课税标准的税。我国的附加税主要有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

(九)实物税和货币税

依据税收收入形态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凡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为实物税;凡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为货币税。实物税主要存在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代和国家;货币税则是今天市场经济国家最普遍、最基本的税收形式。

(十)财政税与调控税

依据课税目的的不同,可以把税收分为财政税与调控税。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除上述分类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分类,如依据税收用途的不同,税收还可分为一般税和特别税。凡仅用于满足一般财政需要的税收即为一般税,也称普通税;凡用于满足特定经费需要的税收,即为特别税,也称目的税。此外,还有学者将税收分为国内税收与国际税收;工商税收、农业税收与关税税收;配赋税与定率税;期间税与随时税;累进税与累退税等,限于篇幅,不再逐一介绍。

除上述理论上的分类以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还以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将其成员国的税收分为六类:(1)所得税,包括对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的课税;(2)社会保险税,包括对雇员、雇主及自营人员的课税;(3)薪金及人员税;(4)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财富、遗产和赠与的课税;(5)商品与劳务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和进出口关税;(6)其他税。上述分类亦可进一步概括为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三个主要的税类,对税收分类的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税制的结构

税制的结构,或称税收的结构,它与税种的分类联系甚为密切。一国的税收体系由哪些税种或税类构成,各税种或税类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及协调性、互补性如何等,都是税制结构方面的问题,它们直接影响着整个税收体系内在功能的有效实现。正因如此,对于税制结构问题,学者历来非常重视,并对税制模式与税制的具体结构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一)税制模式的选择

依据税收体系构成即税种的数量和地位的不同,税制模式在理论上分为两种类型,即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1.单一税制

单一税制是指仅由一个税种构成,或以一个税种为主并辅以其他个别税种的税收制度。在历史上,曾有一些学者积极主张实行单一税制。如英国重商主义学者霍布斯(Hobbes)主张实行单一消费税制;法国重农学派的魁奈主张实行单一土地税制;法国学者博丹主张实行单一所得税制;法国学者日拉丹(Girardin)等主张实行单一资本税制等等。

单一税制的优点是一次课征且征收范围小、对生产和流通影响小,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由于征收范围明确,手续简便,因而征收费用小,有利于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单一税制的缺点是:(1)从财政角度看,不利于足额获取财政收入,且收入弹性小,不能适应国家经费变动的需要。(2)从经济角度看,易引起某一方面的经济变动,不利于资源的全面有效配置,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3)从社会角度看,单一税制不符合税收的普遍课征原则和平等原则,易导致税负不公和社会矛盾激化。

有关单一税制的各种观点仅存在于理论层面,各国并未真正实施过。因此,各国实际实行的均为复合税制,这种税制能够弥补单一税制的不足。

2.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是指由各个不同税种构成的、内在协调互补的税收制度。复合税制之所以被各国普遍采用,是因其具有以下优点:(1)税源充裕,弹性较大,能保证财政需要并适应其变化;(2)各税种互为补充,能全面发挥税制的功能、捕捉各种税源;(3)符合各项税收原则,能够涵养税源,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但是,复合税制亦有其缺点,主要是税种设置过多,税负分布不均、征收复杂等。为了弥补上述不足,需要对复合税制不断进行改革,以使税种构成更为合理,建立各税种协调互补的税收体系。在建立完善、合理的复合税制方面,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合理选择税种。选择税种要符合各项税收原则,即要符合财政原则、经济原则和社会原则,以弥补单一税制的上述缺点。同时,选择税种也要考虑到税负转嫁的因素。此外,还要注意税制构成的数量比例关系,并非税种越多越好。

第二,正确选择税源。税源是税收的源泉,它来自税本所产生的收益,而税本则是产生税源的基础和根本。有税本才有税源,有税源才有税收。课税只能触及税源,但不可侵及税本。税源通常可以是所得、收益和财产,其中所得和收益更便于直接课税。

第三,适当确定税负。课税是有限度的,税负应当适当。为此应注意掌握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以及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等,以使宏观税负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税制的具体结构

由于各国均选择复合税制,因而学者亦很重视复合税制的具体结构,并提出了两大税系论和三大税系论的主张。其中,两大税系论强调税制主要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三大税系论的观点则不尽一致。例如,同是主张三大税系论,德国学者施泰因(Stein)认为税制应包括直接税、间接税和所得税三个税系;而另一位德国学者瓦格纳则主张包括所得税、所有税和消费税三个税系;日本学者小川乡太郎则认为应包括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三个税系。

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体系包含两大部分,即对货币资金运动过程中的课税和对财产的持有及转让的课税。前者主要包括所得课税和商品课税,后者主要是财产课税。马斯格雷夫的三大税系论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赞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税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内在结构和主体税种也几经变化。古代税制主要由人头税、土地税、灶税、户税等构成,以简单、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税种;近代税制主要由关税等商品税构成,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现代税制由直接税、间接税的各税种构成,以强调直接税的主体地位为重要趋势。

现代各国的税制是不尽相同的。结合上述的税系理论,综合分析各国现行的主要税种及其性质,学者一般认为现代税收体系在具体结构上由三大课税体系构成,即所得税系、商品税系和财产税系,并且,三大税系各自包含一系列的税种。其中,所得税系包括:(1)所得税,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2)利得税,如资本利得税和其他利得税;(3)收益税,如房地产收益税、土地收益税等。商品税系包括:(1)营业税(销售税);(2)增值税;(3)消费税;(4)国内产品税;(5)关税。财产税系包括:(1)一般财产税,如财产净值税等;(2)特种财产税,或称个别财产税,如土地税、房产税、不动产税、车船税等;(3)财产转让税,如继承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

除上述三大税系以外,有的学者认为税制中还应包括流通税系,即以经济流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该税系主要包括财产流通税和价格流通税。前者对发生财产转移的行为(如产权的发生、变更、转移、消灭等行为)课征,其中,对发生财产转移效果的行为课征的,也称为行为税或交易税;后者主要对附属于经济流通的权利转移行为课征,如登录税、文书税(印花税)等。由于流通税系的税种及各国可能存在的其他零星税种征税数额较小,影响不大,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和在宏观调控中地位微乎其微,因而对流通税系一般都不单列[7],而是把该税系中的税种并入财产税或者其他税类中附带加以研究。

尽管税收体系在结构上一般均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大税系,但在不同国家的税制结构中,三大税系所占的比重是不尽相同的。由于财产税在现代税制中仅处于辅助地位,因而各国一般仅在所得税和商品税之间选择其主体税种。

通常在进行国际税制比较时,一般按主体税种的不同将税制模式划分为三种类型:(1)盎格鲁撒克逊型,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税种;(2)拉丁欧洲型,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3)中间型,以德国为代表,其税制是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但上述类型划分并不是绝对的。

此外,发达国家因其企业、居民收入较高,故所得税往往占有较大比重;发展中国家因其经济欠发达且又急需大量财政收入,故往往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或者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重。但这种概括同样也不是绝对的。例如,欧盟国家均较为发达,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商品税所占比重也是较大的。因此,上述概括仅在于说明一般的趋势和状况。

第五节 税收的原则和政策

税收原则是在税制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评价税制优劣和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此外,税收原则在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予遵循。正因为如此,税收原则不仅是税收理论中的重要内容,而且对于税收和税法实践亦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影响税收政策的重要因素。对于税收原则,历代学者曾有过多种概括。而当代税收原则一般被概括为两大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一、历代学者所概括的税收原则

历代学者曾对税收原则做过不尽相同的概括,对后世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影响,现择要介绍如下:

(一)威廉·配第的观点

一般认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W.Petty)是税收原则的最早提出者。他认为,税收原则有三项:(1)公平原则,即税收对各类主体和对象都要一视同仁,且税负不能过重。(2)简便原则,即征税手续要简便,方法要简明,以尽量方便纳税人。(3)节省原则,即征税费用不能过多,应尽量做到节约。上述三原则的中心是公平原则。

(二)攸士第的观点

攸士第(J.H.G.V.Justi)是德国新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税收原则有六项:(1)自愿纳税原则,即税收应自愿缴纳,在征税方法上应促使纳税人自发纳税。(2)合理征税原则,即征税要以不危害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为限度,不得非正当地限制人民的自由。(3)平等征税原则,即征税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4)依法征税原则,即征税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税收要确实、准确。(5)低费征收原则,即要选择征收费用最低的货物来课税。(6)便捷征税原则,即纳税手续应当简便,税款应合理地分期缴纳。攸士第的税收原则理论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对后世税收原则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他所提出的六项原则除第一项外,均为亚当·斯密所接受。

(三)亚当·斯密的观点

亚当·斯密是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他首次对税收原则作出系统阐述,并与德国学者瓦格纳一起分别成为各自所在历史时期的税收原则理论的集大成者。斯密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节约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即国民应根据其纳税能力来承担政府的经费开支,纳税额度需依国民在国家保护下所获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国民在纳税上一律平等,不得有免税特权;征税应尽量不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所谓确实原则,即课税的条件必须确定、翔实,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纳税的时间、方法、数额等,都必须让一切纳税人明了。

所谓便利原则,即税收的征纳手续应尽量简便,尤其在纳税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都应尽量简便易行,以求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所谓节约原则,也称征收费用最少原则,即征税费用应尽量减少,以使其降至最低,从而使国家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有效的税收。为此应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处罚腐败和规避税法的行为。

(四)萨伊的观点

萨伊(J.B.Say)是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他将税收原则概括为税负适度、节约费用、税负公平、最小妨碍和增进道德五大原则。

所谓税负适度原则,即由于征税是对纳税人用于个人需要或用于再生产的财富的剥夺,因而税负必须适度,征税越少,对经济的破坏作用就越小。

所谓节约费用原则,即由于税收的征收费用是人民的负担,对国家亦无益处,因而必须节约征收费用,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增加国库的实际收入。

所谓税负公平原则,即由于全体纳税人公平承担税负时,每个人的税负才最轻,因而税负应力求公平,否则对纳税人和国库均不利。

所谓最小妨碍原则,即由于各类税收均有害于再生产,因此必须把税收对生产的妨碍减到最小,尤其对资本的课税更应最轻。

所谓增进道德原则,即由于税收是影响人民的勤劳与懒惰、节约与奢侈的有力工具,从而会影响社会道德,因此,国家征税应努力增进国民的道德。

(五)瓦格纳的观点

阿道夫·瓦格纳是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和西方财政学的创建者。作为财税理论方面的集大成者,瓦格纳结合当时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发展的实际,将税收原则概括为四大项九小点,此即著名的“四项九端原则”。其具体内容为:

1.财政政策原则。该原则也称财政收入原则,即税收要以满足财政支出、实现国家公共职能为主要目的。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原则:(1)收入充分原则,即在其他非税收入不能充分满足财政需要时,可依靠税收提供充足的财政收入,以避免发生财政赤字。(2)收入弹性原则,即税收必须能随财政需要的变动而相应增减。

2.国民经济原则,即国家征税不应妨碍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得危及税源,而应尽可能促进资本的形成,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原则:(1)慎选税源原则,即要选择有利于保护税本的税源,以更好地发展国民经济。税源以所得为最优,但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也可选择某些资产或财产作税源。(2)慎选税种原则,即选择税种要慎重,必须考虑税负的转嫁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税负的公平。

3.社会正义原则,即应通过征税来矫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分化的弊端,以实现社会正义,达到用税收政策进行社会改革的目的。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原则:(1)普遍原则,即税负应遍及社会上的每个成员,每个国民均负有纳税义务,不得因身份或社会地位特殊而例行免税。(2)平等原则,即应根据纳税能力的大小来征税,以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纳税能力相适应。

4.税务行政原则。这是从事税务行政管理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具体包括以下原则:(1)确实原则,即税法规定必须明确翔实,税务机关及官吏不得任意妄为;纳税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等均须事先规定清楚,以使纳税人有所遵循。(2)便利原则,即在纳税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应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使之便于纳税。(3)节约原则,即税收的征管费用应尽量节约,以尽量增加国库的实际收入。同时,还应减少纳税人的奉行费用。

(六)马斯格雷夫的观点

马斯格雷夫是美国当代杰出的经济学家,对当代财税理论的发展贡献尤其巨大。他将税收原则概括为以下几点:(1)公平分配税负;(2)税收应尽量不干预有效的市场决策;(3)税收被用于其他目的时,应尽量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4)税收的结构应有利于财政政策的实现;(5)税收应明确翔实且便于纳税人理解;(6)税收的征收管理费用应在实现其他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尽量降低。

上述各位学者有关税收原则的观点在其各自的历史时期以及对后世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尽管其认识不尽相同,但仍有很多的共同点。正是在此基础上,人们又进一步总结出了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

二、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即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

1.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亦即应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后者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亦即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这样,才能实现“量能课税”。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课征和平等课征,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正因为如此,税收公平原则通常被认为是税制设计和实施的首要原则,并被推为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

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

一般说来,衡量税收公平与否,主要依据两种原则,即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1)受益原则

所谓受益原则,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税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受益多者即应多纳税,反之则少纳。由于该原则侧重于把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同享受利益多少相结合,因而也有人称之为“利益说”。

受益原则把纳税类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换,它仅能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对税收的公平性予以说明,但并不能在各种情况下都作为衡量税收是否公平的普遍性原则。

(2)能力原则

所谓能力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判定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纳税能力强者即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由于该原则侧重于把纳税能力的强弱同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相结合,因而也有人称之为“能力说”。

在税收公平与否的衡量方面,能力原则一般被认为较为合理且易于实行。但在如何测度纳税能力上亦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即应综合运用财产、收入、支出这三种表示财富数量的尺度来衡量纳税能力之强弱,这种观点也称“客观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这种观点也称“主观说”。一般认为,“客观说”是更为可取的,它与人们通常对征税客体的认识也是一致的。

(二)税收效率原则

所谓税收效率原则,即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它具体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两个方面。

1.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即国家征税应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保障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侧重于考察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一般认为,税收既然是从私人经济部门向公共经济部门转移资源,就必然会对经济发生影响。若该影响仅限于征税本身所产生的负担,则属正常;若除此之外又产生了外部效应,则可能会存在额外负担和额外收益两种情况。

税收的额外负担,对于资源配置或经济运行,均会产生降低经济效率的负面影响。为了尽量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许多学者主张税收中性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国家征税除使人民因纳税而发生负担以外,最好不要再使人民承受其他额外负担或经济上的损失;国家征税应尽量不影响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应把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减到最低限度。

此外,由于通过税收的宏观调控来配置资源,有助于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因而亦会产生税收的额外收益。如果从全社会看,宏观上的所得大于所失,总的额外收益大于额外负担,即可认为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是良性的、积极的,是符合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的。

2.税收行政效率原则

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去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以使税收的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最小。该原则侧重于对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的考察。

所谓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狭义的税收成本专指征税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因而也称税收征收费用,如税务机关的办公费用、税务人员的工薪支出等。广义的税收成本还包括纳税人因纳税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如税务代理费、申报纳税的机会成本、交通费用、为逃税、避税而花费的时间、精力、交际费,以及因逃税、避税未遂而受到的惩罚及精神损害等。纳税人因纳税而支出的上述费用也称税收奉行费用。

由于税收征收费用比税收奉行费用更容易确定和计算,因而一般通过税收征收费用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来考察税收的行政效率。

为了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简化税制,使税收征纳易于执行,从而降低税收的奉行费用或称执行费用;(2)加强税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防止税务人员腐败,节约征收费用;(3)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4)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切实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三、税收政策的概念与分类

税收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职能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各类策略和措施。税收政策不仅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整个公共政策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

税收政策与税收原则、税收职能等都密切相关。其中,税收原则更具有理念上的意义,对于税收活动有着根本上的指导作用;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税收原则的影响,并对税收活动有着具体的指导作用;而无论是税收原则还是税收政策,其遵行和实施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税收的职能。

税收政策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出多种分类,其中,以下几种分类较为重要:

1.税收总体政策与税收具体政策

税收总体政策,也称税收总政策,是覆盖全国的各类税种的宏观税收政策。税收具体政策,是局限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税种的微观税收政策。

税收总体政策对于税收具体政策的形成具有指导作用,特别是对于一国的整体税制的形成、对于宏观税负以及相关经济政策之间的配合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税收具体政策则对于某个税种的课税要素的确定、对于某个领域或某类主体的利益调整,以及税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等,具有重要意义。

2.税收收入政策与税收调控政策

税收收入政策,是旨在有效获取财政收入,以提高国家提供公共物品能力的各类策略和措施的总称。税收调控政策,是旨在调控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的各类策略和措施的总称。在现代国家,税收政策的目标未必总是单一的,而往往可能是把上述两类政策尽量融为一体。

上述的税收调控政策,还可进一步分为总量调控政策和结构调控政策。税收的总量调控政策,主要是通过调节宏观税负来影响经济总量的各类政策。它包括:(1)重税政策与轻税政策;(2)增税政策与减税政策;(3)扩张性税收政策、紧缩性税收政策和中性税收政策。税收的结构调控政策,主要是通过有条件的税负差别来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结构调整的各类政策。它主要体现为各个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重课政策,并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体。

此外,由于税收调控政策存在着上述的不同,因而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税收的总量调控政策更具有全局性和统一性;而结构调控政策则更具有局部性和差异性。

3.对内税收政策和涉外税收政策

对内税收政策,是对本国领域和/或本国居民所制定和实施的税收政策;涉外税收政策,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领域和/或非本国居民所制定和实施的税收政策。尽管随着各国开放的深入,对内税收政策与涉外税收政策会出现一些融合的趋势,但在主权国家存在的情况下,在体现国家主权的税收领域,捍卫本国主权与尊重他国主权的要求同时存在着,因而即使强调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两类政策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或迅速统一。

涉外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通常,涉外税收政策主要包括涉外商品税政策、涉外所得税政策和涉外财产税政策等。其中,涉外商品税政策,也称进出口税收政策,包括关税政策(含反倾销、反补贴、保税区政策等)、出口退税政策等,对进出口贸易乃至整个宏观经济都会发生重要作用。

四、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都会与其他经济政策发生关联。为了发挥各类经济政策的总体效应,以形成合力,必须注意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预期目标,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的职能。

由于世界各国主要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节经济,因而下面也主要介绍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问题。

(一)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

税收与财政联系十分密切。由于税收收入通常是一国获取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手段,因而税收有时被看做是“大财政”的一部分,相应地,税收政策有时也被看做是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但是,随着对税收职能认识的深化,人们越来越认为税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此产生了不同于狭义财政政策的税收政策,同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等具体财政政策如何协调配合的问题。

应当说,税收政策中包含着税收收入政策,因而同财政收入政策存在着一致性;同时,由于在税收政策中还包含着税收调控政策,因而有时可能与纯粹的财政收入政策并不一致,这就需要在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实现收入的手段和收入结构等方面进行协调。

此外,对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进行协调,通常是最突出、最需要的。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和结构的调节来影响经济运行,其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与税收政策的效应正好相反。此外,财政支出政策主要用于短期的、临时性的调节;而税收政策则一般用于中长期的调节。因此,如果两者的方向不一致、作用不协调,就可能产生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的效果。

在两者的配合方面,通常,在税收领域实行“减税”政策时,需要有“增支”的扩张性的财政支出政策与之相配合;反之,当税收领域实行“增税”的政策时,则应有“减支”的紧缩性的财政支出政策与之相配合。如果一方面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一方面又大量地“增税”,则两类政策的协调就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

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税负的调整来引导市场行为和调控经济运行,而货币政策则主要是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来调节经济运行,因而两类政策的作用机理是不同的。通常,货币政策主要是对经济总量发生影响,其作用也较为间接,在结构调节方面较为乏力;而税收政策则不仅能够对总量产生影响,而且也能够通过其较为直接的作用,对结构调节发生较大影响。

由于两类政策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就必须在制定和运用上述政策时,使其能够协调互补。一般说来,当经济过热,出现通货膨胀时,由于采取“增税”或压缩财政支出的手段会受到法律以及心理上的诸多限制,因而各国主要运用货币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当经济过冷,出现通货紧缩时,则主要采取更为直接有效的“减税”和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增发国债等手段。[8]这也是近几年来许多国家普遍采行的做法。

五、税收政策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政策与税法的关系非常密切。从总体上说,税收政策为税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而税法则是重要的、稳定的税收政策的法律化,并且,它为税收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现代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种现代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税法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存在着内在的密切关联,特别是它与税收政策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正是由于这种内在的联系,才使税收职能的实现有了法律的保障,才使税收的原则能够得到更加有力的贯彻。同时,把经过实践检验具有合理性和广义合法性的税收政策上升为法律,不仅为税法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源泉,而且对于确保税法的稳定,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和法律实效,都甚有裨益。